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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257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撤緩字第25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欣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傷害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簡字第990 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9 年度執聲字第26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欣諭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欣諭因犯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審簡字第990 號判決判處拘役80日,緩刑3 年,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2 場次,於民國109 年3 月31日確定在案。經查,該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9 年6 月3 日傳喚未到,經桃園地檢署囑警查訪其所陳報之居所後,該居所之屋主表示受刑人為前房客,於108 年4 月間承租該屋305 號房,因未按時繳交房租,於109 年1 月間已搬離,目前行方不明。核受刑人所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服從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定有明文;又受保護管束人違反該法第74條之2 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亦為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所明定。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另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傷害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8 年度審易字第2071號案件審理,受刑人於審理時坦承認罪,經該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以108 年度審簡字第990 號判決判處受刑人應執行拘役80日,緩刑3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參加法治教育課程2 場次,該案於109 年3 月3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本案經執行後,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命受刑人於109 年6 月3 日到桃園地檢署報到,該執行通知傳票於109 年5 月12日送達至受刑人於本案審理中向法院陳報之居所地址「新北市○○區○○○街000 號3 樓之1 」、「新北市○○區○○○街000 號3 樓5 室」,及其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街000 號」,以及其舊戶籍地址「新北市○○區○○街000 號」,惟均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及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此有上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4 份附卷可參。惟因受刑人並未按時報到,檢察官乃以再命受刑人於109 年7 月1 日報到執行,另於109 年7 月9 日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派員查訪受刑人為何未遵期到庭,經警查訪結果,新北市○○區○○○街000 號之屋主余文錡表示,受刑人為前房客,於108 年4 月間開始承租於新北市○○區○○○街000 號305 號房,但因繳交房租情形不穩定,於109 年1 月已搬離乙節,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109 年8 月3 日新北警峽刑字第1093623855號函在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執緩字第535 號、109 年度執保字第365 號執行卷宗查閱無誤,足認受刑人確已違反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無訛。

㈡、爰審酌受刑人經檢察官合法通知未遵期報到,復經警查訪確認現已搬離原陳報居所地而行方不明,戶籍亦已遷至戶政事務所,且經本院書記官撥打其行動電話號碼亦無法聯繫,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查,客觀上已難預期受刑人配合履行保護管束及判決所諭知緩刑負擔條件(即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2 場),況受刑人明知其有案於法院審判,並於法院審理期間自行陳報居所位於「新北市○○區○○○街000 號3 樓之1 」、「新北市○○區○○○街000 號3 樓5室」等地址,卻於109 年1 月間即搬離該址,而未主動向法院或檢察署陳報新址,亦未主動向檢察署詢問案件執行相關事項,顯見受刑人主觀上已無履行判決所命保護管束及緩刑負擔條件之意,是本院認受刑人違反檢察官及執行保護管束者之命令,其情節應屬重大,前所宣告之緩刑已失其意義,實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 第2 款、第74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書記官 陳冠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撤緩字第25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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