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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68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施建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易字第6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炤興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滄隆
被告
張芷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續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辯論終結後,被告炤興企業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許滄隆、被告張芷榕均與告訴人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

書記官 葉芷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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