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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87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凱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8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順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順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順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及定應執行刑之最後裁判之法院均為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226號、108 年度聲字第58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劉凱寧

書記官 蘇秋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8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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