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5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5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順興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22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順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順興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漏載)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及定應執行刑,合計刑期有期徒刑4 年2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 年4 月24日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及定應執行刑之最後裁判之法院均為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1226號、108 年度聲字第582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