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94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94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立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立宇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立宇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陳立宇因公共危險、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各項犯罪之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行為態樣、手段、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