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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葉正雄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3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葉正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正雄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4 月2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葉正雄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罪)、6 月、罰金新臺幣6 千元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7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5 月確定;上開各罪,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107 年度聲字第31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107 年4 月2 日入監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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