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78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78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盈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4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盈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盈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1 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 年7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李盈儒前因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82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㈡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交易字第117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㈢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20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有期徒刑1年3月(29罪)、1年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 年2 月(4 罪)、1 年3 月(25罪)、1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簡字第440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79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經移送執行,並與前開㈣部分之刑接續執行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7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90171298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