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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56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35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佩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佩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佩芬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吳佩芬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 罪,其中2 罪為相同行為類型犯罪,犯罪時間相近,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犯罪相隔時間、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詐欺                │
│                │                    │                    │                    │
├────────┼──────────┼──────────┼──────────┤
│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 宣    告    刑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
│                │1 日                │1 日                │1 日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8.10.13           │108.10.07           │108.10.17~18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士林地檢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偵字第15496號│108 年度速偵字第3265│109年度偵字第20265號│
│                │                    │號                  │                    │
├───┬────┼──────────┼──────────┼──────────┤
│      │        │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最  後├────┼──────────┼──────────┼──────────┤
│      │        │                    │                    │                    │
│      │案    號│108年度士簡字第765號│108 年度簡字第6622號│109 年度簡字第5500號│
│事實審│        │                    │                    │                    │
│      ├────┼──────────┼──────────┼──────────┤
│      │判決日期│      108.12.31     │      108.11.25     │      109.09.11     │
├───┼────┼──────────┼──────────┼──────────┤
│      │        │                    │                    │                    │
│      │法    院│      士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      │        │                    │                    │                    │
│確  定├────┼──────────┼──────────┼──────────┤
│      │        │                    │                    │                    │
│      │案    號│108年度士簡字第765號│108 年度簡字第6622號│109 年度簡字第5500號│
│判  決│        │                    │                    │                    │
│      ├────┼──────────┼──────────┼──────────┤
│      │判    決│      109.02.11     │      109.04.16     │      109.10.20     │
│      │確定日期│                    │                    │                    │
├───┴────┼──────────┼──────────┼──────────┤
│                │士林地檢            │新北地檢            │新北地檢            │
│備            註│109 年度執字第1099號│109 年度執字第5630號│109年度執字第13976號│
│                ├──────────┴──────────┤                    │
│                │編號1 、2 所示罪刑,前曾經士林地院109 年度│                    │
│                │聲字第677 號更定應執行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日(已執畢)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56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