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27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7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志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內關於告訴人姓名「江若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呂瑞春」。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內關於告訴人姓名「江若萍」之記載,顯係「呂瑞春」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均更正為「呂瑞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