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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許博然王國耀洪韻婷
  • 法定代理人
    阮志強、陳思靜

  • 原告
    奇樂企業社宇鋒重型機車有限公司法人蔡秉昌
  • 被告
    李維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   告 奇樂企業社 代 表 人 阮志強 原   告 宇鋒重型機車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思靜 原   告 蔡秉昌 林家豪 被   告 李維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36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維旭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536 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奇樂企業社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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