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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詹蕙嘉劉容妤劉明潔

原告
奕智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必成
被告
林峻輝(原名林家毅)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被告林峻輝因本院109年度金訴字第19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奕智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清惠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劉明潔

    書記官 連思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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