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訴字第30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袁瑞祥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臺北○○○○○○○○○)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一編號6主文欄關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路仟元沒收」之記載應更正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附表一編號6就被告袁瑞祥宣示之主文欄部分,應載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經本院誤載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路仟元沒收」,惟此等文字誤繕經核與裁定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爰應將此等文字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