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9 日
- 法官劉凱寧、黃俊雯、趙悅伶
- 法定代理人林調坤
- 當事人宥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賴騰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原 告 宥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調坤 被 告 賴騰翔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5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宥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賴騰翔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固為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46號判決之告訴人,然被告此部分罪嫌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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