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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劉凱寧黃俊雯趙悅伶

原告
宥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調坤
被告
賴騰翔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5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宥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賴騰翔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固為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46號判決之告訴人,然被告此部分罪嫌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黃俊雯

法 官 趙悅伶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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