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 原告
- 宥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調坤
- 被告
- 賴騰翔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易字第54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宥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賴騰翔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固為本院109年度易字第546號判決之告訴人,然被告此部分罪嫌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