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8號 原 告 張伊蘋 被 告 尹信屏 泓珊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家弘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簡字第6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陳伯厚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采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