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9 日
- 當事人曾桂美、楊皓宇、豐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王秀美、高豐海產股份有限公司、林進成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曾桂美 送達代收人 劉靜吟 被 告 楊皓宇 被 告 豐聯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美 被 告 高豐海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5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