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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原訴字第 53 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楊仲農時瑋辰陳盈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 年度原訴字第 53 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彥霖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吳凱玲律師

      林宗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6892號、第18857號及第23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彥霖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陳彥霖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之販賣第3級毒品罪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等罪,經本院前於民國109年7月14日訊問後,認被告陳彥霖否認涉有起訴書所載上開罪嫌,僅坦承有交付毒品予共同被告孫郡澤之事實,惟本案有起訴書所列之相關人證及物證可佐,足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3級毒品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犯嫌重大,且所涉販賣第3級毒品罪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復參酌被告陳彥霖於偵查中曾供承其有交付毒品後另向「阿騰」收錢一事,嗣於本院移審訊問時又改辯稱毒品交給孫郡澤後沒有收錢等語,前後供述顯然不一,不難推知被告陳彥霖有畏罪卸責心態,佐以本案尚待審理調查,相關證人即共同被告難免懼於人情等壓力而可能與被告陳彥霖勾串供述及證詞,是由上揭情事,有事實足認被告陳彥霖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及執行,且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於同日予以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茲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 109 年 10 月 5 日訊問被告陳彥霖,並聽取公訴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審酌被告陳彥霖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3 項之販賣第 3級毒品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嫌疑重大,業如前述。又被告陳彥霖前遭員警拘提之時及檢察官初次偵訊時既供承:警方於臺北市○○區○○街00號扣得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全部均為伊所有,來源係伊開車至臺中向綽號「大寶」之人購入,用來販賣與他人等語;嗣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改口辯稱:伊沒有去臺中跟綽號「大寶」之人拿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警方於祖母所居住之臺北市○○區○○街00號鐵皮屋內查獲之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是綽號「大寶」之人及孫郡澤所寄放,他們會來拿毒品離開等語,是其先後所供述情節顯有未合,已不無有畏罪卸責之傾向。再衡諸被告所涉犯之販賣第3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依起訴書之記載總共涉犯5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不難推知被告陳彥霖有推諉卸責之畏罪心態。況且,被告陳彥霖與本案其餘共同被告孫郡澤、徐智勇、陳威廷、林吉祥及張泯桓等人所涉販賣第3級毒品犯行之分工模式,有賴該等共同被告到庭以證人作證方式加以釐清,亦經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聲請傳喚該等共同被告於審判期日進行交互詰問,其等屆時難免懼於人情或推諉卸責等壓力而有相互勾串證詞之可能性,足認為被告陳彥霖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所定之羈押原因。此外,尚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遏止其棄保潛逃之動機與可能,為達成保全被告以遂行後續刑事訴訟程序之目的,應認仍有羈押之必要,且依其前開犯罪情節,縱予繼續羈押亦與比例原則無違,則被告應自109年10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指稱:被告先前曾經捐肝手術,需定期回醫院複診,現已逾期而無法複診,其在看守所檢驗肝指數有異常等語,然查:被告陳彥霖於執行羈押後之109年9月28日曾自述有捐肝情形,乃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內做抽血檢查,之後醫師並未對被告陳彥霖有任何進一步醫囑,且肝功能檢驗結果亦未顯示有任何異常一情,有本院109年10月5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1張、康健診所門診紀錄單2張及檢驗結果報告單2張在卷可按,核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指「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者」而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第 105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陳盈如

書記官 陳又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原訴字第 53 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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