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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蔡慧雯
  • 法定代理人
    陳美惠

  • 被告
    美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39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美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 大西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沒字第3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9680號被告陳美惠等違反藥事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9年6月17日期滿。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 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定有明定。再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 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 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美惠等違反藥事法一案,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5月20日以107年度偵字第2968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已於109年 6月17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編號 1至9所示之物,為被告陳美惠所有並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美惠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明確(參見107年度偵字第29680號卷一第7至14頁、卷三第 3至5頁、第75至78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衛生局107年5月29日新北衛食字第1071015696號函、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07年 5月24日FDA研字第1070009746號函暨檢驗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附卷可查(參見107年度偵字第29680號卷一第188至191頁、卷二第 35至38頁),揆諸前揭規定,檢察官就上開物品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物,依卷內卷證資料無從認定為被告美興生技國際有限公司、大西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陳美惠所有並供其等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是認上開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第259條之 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項珮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附表: ┌──┬───────────┬──┬─────────┬──┐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是否│ │ │ │ │ │沒收│ ├──┼───────────┼──┼─────────┼──┤ │ 1 │K7+新生活化霜(活力白│6支 │A-4 │沒收│ │ │乳膏) │ │ │ │ ├──┼───────────┼──┼─────────┼──┤ │ 2 │活力白乳膏 │1支 │A-5 │沒收│ ├──┼───────────┼──┼─────────┼──┤ │ 3 │K4(井妍詩白乳膏) │1支 │A-6 │沒收│ ├──┼───────────┼──┼─────────┼──┤ │ 4 │井妍詩白乳膏 │1支 │A-7 │沒收│ ├──┼───────────┼──┼─────────┼──┤ │ 5 │井妍詩白乳膏空盒 │1支 │A-8 │沒收│ ├──┼───────────┼──┼─────────┼──┤ │ 6 │7A活氧更新角質霜(明大│2支 │A-9 │沒收│ │ │愛蒂美乳膚) │ │ │ │ ├──┼───────────┼──┼─────────┼──┤ │ 7 │明大愛蒂美乳膚 │1支 │A-10 │沒收│ ├──┼───────────┼──┼─────────┼──┤ │ 8 │活力白乳膏 │4支 │A-11 │沒收│ ├──┼───────────┼──┼─────────┼──┤ │ 9 │井妍詩白乳膏 │6支 │A-12 │沒收│ ├──┼───────────┼──┼─────────┼──┤ │ 10 │充填機 │1台 │A-13 │不予│ │ │ │ │ │沒收│ ├──┼───────────┼──┼─────────┼──┤ │ 11 │電子秤 │1個 │A-14 │不予│ │ │ │ │ │沒收│ ├──┼───────────┼──┼─────────┼──┤ │ 12 │打標機 │1台 │A-15 │不予│ │ │ │ │ │沒收│ ├──┼───────────┼──┼─────────┼──┤ │ 13 │充填機零件 │2組 │A-16-1、A-16-2 │不予│ │ │ │ │ │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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