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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 法官
    徐蘭萍

  • 被告
    林建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42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33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176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之仿冒「黑鷹BLACK EAGLE」商標圖樣之防狼噴霧器壹個沒 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德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33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防狼噴霧器1 個為仿冒商品,有金德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出具之107年1月17日商標侵權冒用鑑定報意見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專科沒收之物」,係指雖非違禁物 ,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等是(刑法第40條立法理由參照)。復對照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19條等規定,所謂「專 科沒收之物」,應係指法文明確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該等物品即屬絕對義務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林建德所涉犯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未得商標權 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罪案件,因罪嫌不足,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33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節,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而扣案之仿冒「黑鷹BLACK EAGLE」商標圖樣之防狼噴霧器1個,經核卷內相關鑑 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表,堪認屬侵害商標權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自 得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 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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