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1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810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銘輝
黃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3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仿冒「BITEHELPER」商標之止癢筆2 支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俊雄、吳銘輝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度偵字第34645號、109 年度調偵字第2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仿冒「BITEHELPER」商標之止癢筆2 支(聲請書誤載為1 支,應予更正),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法律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黃俊雄、吳銘輝涉嫌違反商標法第97條之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2 人主觀上知悉所販售之物為仿冒商品,而於民國109 年10月29日以109 年度偵字第34645 號、109 年度調偵字第21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參。
㈡扣案止癢筆2 支,屬仿冒意得客超導熱電器科技有限公司「BITEHELPER」商標之商品乙節,有鑑定報告2 份、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扣押物品清單各1 份在卷足證(偵字第11918號卷第40-53 頁,採打印頁數、偵字第34645 號卷第6 頁),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