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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劉安榕劉正偉龔書安

  • 當事人
    鄭家豪戴正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鄭家豪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被   告 戴正豪 嘉恩工程行 上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益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29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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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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