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4號原 告 鄭家豪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律師 被 告 戴正豪 嘉恩工程行 上一被 告 法定代理人 張益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29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劉正偉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