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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8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劉安榕陳俞伶黃湘瑩

原告
江清秀
原告
江東昇
原告
江東炎
原告
江東昌
被告
兆豐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朝明
被告
林和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交易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黃湘瑩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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