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5號原 告 尤玳勛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佳雯律師 被 告 柯驊原 可可可食品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張政哲 被 告 陳力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龔書安 法 官 林正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