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4號 原 告 梁家和(香港籍)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葉力凱 被 告 永運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永盛 被 告 周銘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交簡字第20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黃湘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