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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43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劉安榕黃湘瑩陳俞伶

原告
歐振豊
被告
陳福祥
被告
凱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賢

上列被告陳福祥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交訴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法 官 黃湘瑩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方信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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