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4號原 告 林秀錦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 被 告 康長裕 被 告 昆帝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鴻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