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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9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潘長生徐子涵李俊彥

原告
林秀錦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
被告
康長裕
被告
昆帝食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鴻銳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李俊彥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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