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清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20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清標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314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清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詐得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黃董』 」應予刪除、第2行「傑強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傑強 有限公司」、第7行「由陳清標本人或其指示不知情之廖尉 佐」應更正為「由陳清標本人或『陳明賢』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第9行「運送至傑強公司」應更正為「運送至傑強 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辦公室或同市區 ○○路0段000號倉庫」;犯罪事實欄二第2行「新利虹有限 公司」應更正為「新利虹股份有限公司」;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欄編號31「告訴人智友公司」更正為「告訴人吉品茗公司」、編號35「慶生堂」更正為「廣生堂」、編號35「於附表編號13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商品」更正為「於附表編號15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號15所示之商品」、編號3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應予刪 除;起訴書附表編號3「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更正 為「新利虹股份有限公司」;編號5、⑴第11行「4萬7,776 元」應更正為「4萬7,775元」;編號9、⑴第15至16行「而 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應更正為「而於107年9月3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編號10第3至4 行「共計14萬440元」應更正為「共計14萬400元」、第5至6行「而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應更正為「而於107年9月12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第9至 10行「並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應更正為「並於107年9月19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編號11第5至6行「而於同年9月11日」應更正為「而於同年9月7 日、9月11日」;編號13「康妃艾維娜紅葡萄酒」應更正為 「康朵妃艾維娜紅葡萄酒」、編號13、⑵第5行「共計40萬 9,560元」應更正為「共計22萬8,000元」;編號14第1行「 107年9月12日」應更正為「107年9月3日」、第7行「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應更正為「在康平公司交付上開商品」;編號15第3行「慶生堂」應更正為「廣生堂」; 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陳清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證人即醴醐公司員工徐文蘭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元通農產行貨車司機郭錠陽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戚蕙薏、戚國驊、彭水吉於警詢中之證述」、「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偵查報告、傑強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各1份、蒐 證照片及新聞翻拍畫面照片4張、傑強公司移交文件清冊、 晉有公司之商品冷風機型錄資料、康平公司中秋禮盒明細各1份、交易明細擷圖1張、傑強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新北市政府106年7月27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68048554號函、傑強公司之公司章程等資料、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7年12月24日營清字第1070118189號函暨附件 傑強公司之客戶資料整合查詢、108年1月25日營清字第1080009663號函暨附件傑強公司之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外,其 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核被告陳清標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共15罪)。被告與暱稱「陳明賢 」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詐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分別於起訴書附表編號2、5、6、9至11、13、15所示,各次詐取各該公司商品之行為,皆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所為,上開各該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各屬接續犯,而分別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再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共15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反以如附件起訴書所示之方式,詐取告訴人廣嶧公司等15間公司之商品,造成告訴人等受有相當之財產上損害,所為實有害社會正常交易秩序,惡性重大,兼衡被告之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見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他字第6400號卷第109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等所受之損失,及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犯行,至本院審理中始坦承犯行,且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部分: 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 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 參照)。倘個案中得以明確認定共犯之實際犯罪所得,則就各人分得之數宣告沒收、追徵,固無疑義。惟共犯如就犯罪利得具有事實上之共同支配關係,且實際上難以區別各人分受之數或利益,為徹底落實沒收新制「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宗旨,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資適法。查被告與共犯「陳明賢」間,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五詐得財物欄所示詐得之財物,均屬被告與共犯「陳明賢」之犯罪所得,復查無證據可資區分被告與共犯「陳明賢」間各人分受之數或利益,為徹底落實沒收新制「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宗旨,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宣告沒收,而認被告與共犯「陳明賢」對於上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享有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應負共同沒收之責,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祐涵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阮卓群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附表: ┌─┬────┬──────┬───────────┐ │編│告訴人 │ 詐得財物 │宣告刑 │ │號│ │ (新臺幣) │ │ ├─┼────┼──────┼───────────┤ │一│廣嶧企業│機油(共計伍│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司│拾萬元) │,處有期徒刑捌月。 │ ├─┼────┼──────┼───────────┤ │二│苔元金屬│不鏽鋼之鋼卷│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股份有限│(共計壹佰玖│,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公司 │拾肆萬叁仟玖│ │ │ │ │佰陸拾捌元)│ │ ├─┼────┼──────┼───────────┤ │三│新利虹股│頂級龍鯧海鮮│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份有限公│禮盒壹佰貳拾│,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司 │盒(共計叁拾│ │ │ │ │貳萬肆仟元)│ │ ├─┼────┼──────┼───────────┤ │四│臺灣海昌│九百五十公克│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國際水產│之白蝦伍佰盒│,處有期徒刑柒月。 │ │ │有限公司│(共計拾柒萬│ │ │ │ │捌仟伍佰元)│ │ ├─┼────┼──────┼───────────┤ │五│譽翰科技│鋼刀(共計貳│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司│佰玖拾壹萬伍│,處有期徒刑參年。 │ │ │ │仟叁佰貳拾伍│ │ │ │ │元) │ │ ├─┼────┼──────┼───────────┤ │六│晉有通風│冷風機(共計│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工業有限│肆拾柒萬肆佰│,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公司 │元) │ │ ├─┼────┼──────┼───────────┤ │七│雪花齋食│經典雪花月餅│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品有限公│伍佰盒(共計│,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司 │叁拾貳萬肆仟│ │ │ │ │元) │ │ ├─┼────┼──────┼───────────┤ │八│醴醐有限│鮑魚禮盒壹佰│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公司 │伍拾盒(共計│,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貳拾伍萬伍仟│ │ │ │ │元) │ │ ├─┼────┼──────┼───────────┤ │九│智友股份│銅管(共計壹│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司│佰捌拾叁萬伍│,處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 │ │仟肆佰元) │ │ ├─┼────┼──────┼───────────┤ │十│世佳茶葉│茶葉禮品(共│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有限公司│計陸拾陸萬伍│,處有期徒刑玖月。 │ │ │ │仟肆佰元) │ │ ├─┼────┼──────┼───────────┤ │十│吉品茗( │茶葉禮盒貳佰│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一│香)有限 │盒(共計拾玖│,處有期徒刑柒月。 │ │ │公司 │萬元) │ │ ├─┼────┼──────┼───────────┤ │十│喜堂茶葉│舞清香茶葉禮│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二│股份有限│盒壹佰陸拾盒│,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公司 │、嚴選烏龍茶│ │ │ │ │葉叁佰斤(共│ │ │ │ │計叁拾捌萬元│ │ │ │ │) │ │ ├─┼────┼──────┼───────────┤ │十│酒條通蘆│康朵妃艾維娜│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洲有限公│紅葡萄酒叁佰│,處有期徒刑捌月。 │ │ │司 │肆拾瓶、蘇格│ │ │ │ │登純麥威士忌│ │ │ │ │貳佰肆拾瓶(│ │ │ │ │共計肆拾萬玖│ │ │ │ │仟伍佰陸拾元│ │ │ │ │) │ │ ├─┼────┼──────┼───────────┤ │十│康平咖啡│映月典藏(厚│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四│有限公司│實)掛耳禮盒│,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叁佰個(共計│ │ │ │ │拾玖萬) │ │ ├─┼────┼──────┼───────────┤ │十│燕萃生技│鮑魚及香菇XO│陳清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五│股份有限│醬年節禮盒(│,處有期徒刑玖月。 │ │ │公司 │共計陸拾萬玖│ │ │ │ │仟伍佰元) │ │ └─┴────┴──────┴───────────┘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21898號108年度偵字第23140號被 告 陳清標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11樓居南投縣○○鄉○○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清標及真實年籍姓名不詳、暱稱「陳明賢」、「黃董」之成年男子,均明知傑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下稱傑強公司)並無實際營收而無資力支付貨款,竟仍共同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陳清標擔任傑強公司之負責人,再僱用不知情之廖尉佐(涉犯詐欺罪嫌之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業務,嗣由陳清標本人或其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向如附表所示之公司施用詐術,致該些公司均陷於錯誤,而將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運送至傑強公司,而附表編號1至6(1)、編號8、編號9(1)、編號10至15(1)之公司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支票;編號 6(2)、編號7、編號9(2)、編號15(2)之公司則未收受任何 貨款,嗣該些公司均驚覺收受之支票屆期無法承兌,或遲遲均未收受貨款,亦無法連繫陳清標、廖尉佐等傑強公司人員,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廣嶧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廣嶧公司)、苔元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苔元公司)、新利虹有限公司(下稱新利虹公 司)、臺灣海昌國際水產有限公司(下稱海昌公司)、譽翰科 技有限公司(下稱譽翰公司)、晉有通風工業有限公司(下稱 晉有公司)、雪花齋食品有限公司(下稱雪花齋公司)、醴醐 有限公司(下稱醴醐公司)、智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友公 司)、世佳茶葉有限公司(下稱世佳公司)、吉品香(茗)有限 公司(下稱吉品茗公司)、喜堂茶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堂公司)、酒條通蘆洲有限公司(下稱酒條通公司)及康平咖啡有限公司(下稱康平公司)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燕萃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燕萃公司)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單 │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清標於警詢及偵│1、被告坦承於附表所示之 ││ │訊中之供述 │ 時間、地點,向如附表 ││ │ │ 所示之公司訂購商品, ││ │ │ 且其於附表編號1至 ││ │ │ 6(1)、編號8、編號 ││ │ │ 9(1)、編號10至15(1)所││ │ │ 交付之傑強公司支票均 ││ │ │ 跳票,而於編號6(2)、 ││ │ │ 編號7、編號9(2)、編 ││ │ │ 號15(2)均未支付任何商││ │ │ 品對價之事實。 ││ │ │2、被告坦承其於106年7月 ││ │ │ 以30萬元入股傑強公司 ││ │ │ ,但傑強公司自其入股 ││ │ │ 時起,均無任何收入或 ││ │ │ 營業行為,因此伊知道 ││ │ │ 開立傑強公司支票給付 ││ │ │ 貨款將無從兌現而跳票 ││ │ │ ,且其亦知悉除伊入股 ││ │ │ 30萬元至40萬元外,尚 ││ │ │ 僅有「陳明賢」入股約 ││ │ │ 30萬元,且經查詢該些 ││ │ │ 款項均未入賬至傑強公 ││ │ │ 司帳戶,足徵被告知悉 ││ │ │ 傑強公司無資力或無意 ││ │ │ 願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高 ││ │ │ 價產品,但其仍親自或 ││ │ │ 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訂 ││ │ │ 購該些產品,足證其主 ││ │ │ 觀上具詐欺犯意。 │├──┼──────────┼────────────┤│2 │同案被告廖尉佐於警詢│證明同案被告廖尉佐於附表││ │及偵訊中之證述 │編號1、4、8、9之時間、地││ │ │點,係經由被告及「陳明賢││ │ │」指示,以傑強公司「吳俊││ │ │銘」之名義,向附表編號1 ││ │ │、4、8、9所示之公司訂購 ││ │ │商品之事實,且訂購商品事││ │ │由及給付對價之方式均由被││ │ │告及「陳明賢」指示,且被││ │ │告均指示廖尉佐應聽命於「││ │ │陳明賢」。 │├──┼──────────┼────────────┤│3 │證人即告訴人廣嶧公司│證明告訴人廣嶧公司因遭被││ │之告訴代理人陳坤甫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1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表編號1所示之商品,惟被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實。 │├──┼──────────┼────────────┤│4 │證人即告訴人苔元公司│證明告訴人苔元公司因遭被││ │之告訴代理人鄭勝元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編號2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證人即苔元公司之告訴│表編號2所示之商品,惟被 ││ │代表人鄭勝忠於偵訊時│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之證述 │實。 │├──┼──────────┼────────────┤│5 │證人即告訴人新利虹公│證明告訴人新利虹公司因遭││ │司之告訴代理人黃仁壽│被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表編號3所示時地,交付如 ││ │ │附表編號3所示之商品,惟 ││ │ │被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 │ │事實。 │├──┼──────────┼────────────┤│6 │證人即告訴人海昌公司│證明告訴人海昌公司因遭被││ │之告訴代理人林錦華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4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表編號4所示之商品,惟被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實。 │├──┼──────────┼────────────┤│7 │證人即告訴人譽翰公司│證明告訴人譽翰公司因遭被││ │之告訴代表人蔡政益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5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表編號5所示之商品,惟被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實。 │├──┼──────────┼────────────┤│8 │證人即告訴人晉有公司│證明告訴人晉有公司因遭被││ │之告訴代表人吳宇宏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6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表編號6所示之商品,惟被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實。 │├──┼──────────┼────────────┤│9 │證人即告訴人雪花齋公│證明告訴人雪花齋公司因遭││ │司之告訴代理人張靜瑄│被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表編號7所示時地,交付如 ││ │ │附表編號7所示之商品,惟 ││ │ │被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 │ │事實。 │├──┼──────────┼────────────┤│10 │證人即告訴人醴醐公司│證明告訴人醴醐公司因遭被││ │之告訴代理人陳秋燕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警詢時之指述、證人即│編號8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告訴人醴醐公司之告訴│表編號8所示之商品,惟被 ││ │代表人李維修偵訊時之│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證述 │實。 │├──┼──────────┼────────────┤│11 │證人即告訴人智友公司│證明告訴人智友公司因遭被││ │之告訴代理人白碧青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9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表編號9所示之商品,惟被 ││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實。 │├──┼──────────┼────────────┤│12 │證人即告訴人世佳公司│證明告訴人世佳公司因遭被││ │之告訴代理人許佳蓉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10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表編號10所示之商品,惟被││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實。 │├──┼──────────┼────────────┤│13 │證人即告訴人吉品茗公│證明告訴人吉品茗公司因遭││ │司之告訴代理人王振益│被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 │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表編號11所示時地,交付如││ │ │附表編號11所示之商品,惟││ │ │被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 │ │事實。 │├──┼──────────┼────────────┤│14 │證人即告訴人喜堂公司│證明告訴人喜堂公司因遭被││ │之員工吳嫻玲於警詢及│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編號12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運送喜堂茶葉公司茶葉│表編號12所示之商品,惟被││ │共計 38 萬元之翁朝亮│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於偵訊時之證述 │實。 │├──┼──────────┼────────────┤│15 │證人即告訴人酒條通公│證明告訴人酒條通公司因遭││ │司員工許浩德於警詢及│被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 │偵訊時之證述、酒條通│表編號13所示時地,交付如││ │公司之告訴代表人江偉│附表編號13所示之商品,惟││ │正於警詢之指訴 │被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 │ │事實。 │├──┼──────────┼────────────┤│16 │證人即告訴人康平公司│證明告訴人康平公司因遭被││ │之告訴代表人邱瀞萱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14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表編號14所示之商品,惟被││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實。 │├──┼──────────┼────────────┤│17 │證人即告訴人燕萃公司│證明告訴人燕萃公司因遭被││ │之告訴代理人鄒孟宏於│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編號15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表編號15所示之商品,惟被││ │ │告未支付該些商品對價等事││ │ │實。 │├──┼──────────┼────────────┤│18 │證人陳冠廷、曾棍要於│證明「黃董」委由證人曾棍││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要搭載被告至巧鑫五金企業││ │ │社商談代工五金原料之事,││ │ │完工後亦由證人曾棍要負責││ │ │載運貨品之事實。 │├──┼──────────┼────────────┤│20 │證人吳清發即大發貨運│證明告訴人晉有公司因遭被││ │公司司機於警詢中證述│告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 │ │編號6所示時地,交付如附 ││ │ │表編號6所示之商品與被告 ││ │ │等事實。 │├──┼──────────┼────────────┤│21 │傑強公司名片2張、廣 │證明告訴人廣嶧公司因遭詐││ │嶧公司107年9月11日銷│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貨單1張、統一發票2張│1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票號XC0000000、 │號1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XC0000000號支票影本 │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各2張、內政部警政署 │訴人廣嶧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價等事實。 │├──┼──────────┼────────────┤│22 │苔元公司名片1張、巧 │證明告訴人苔元公司因遭詐││ │鑫五金企業社名片1張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苔元公司銷貨單5張 │2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統一發票1張、票號 │號2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AU0000000號、AU74951│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55號、AU0000000號支 │訴人苔元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票影各1份、內政部警 │價等事實。 ││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 │1份、監視器畫面擷取 │ ││ │照片1張 │ │├──┼──────────┼────────────┤│23 │新利虹公司107年9月10│證明告訴人新利虹公司因遭││ │日銷貨單1張、報價單1│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 │張、統一發票1張、票 │號3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 ││ │號XC0000000號支票影 │編號3所示之商品,惟因被 ││ │本1份、內政部警政署 │告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1份 │告訴人新利虹公司未獲得商││ │、現場錄影畫面擷取照│品對價等事實。 ││ │片2張 │ │├──┼──────────┼────────────┤│24 │傑強公司107年9月7日 │證明告訴人海昌公司因遭詐││ │訂購單1份、海昌公司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送貨單1張、應收帳款 │4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對價單1張、報價單1張│號4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電子發票1張、票號 │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XC0000000號支票影本1│訴人海昌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價等事實。 ││ │騙案件紀錄表1份 │ │├──┼──────────┼────────────┤│25 │傑強公司107年8月15日│證明告訴人譽翰公司因遭詐││ │、同年8月27日、同年9│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月6日之訂購單各1份、│5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譽翰公司銷貨單6張、 │號5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應收帳款對價單1張、 │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電子發票1張、買賣合 │訴人譽翰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約書1份、票號XC23744│價等事實。 ││ │91號支票影本1份、內 │ ││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紀錄表1份、譽翰公司 │ ││ │與被告之EMAIL紀錄1份│ │├──┼──────────┼────────────┤│26 │傑強公司107年9月3日 │證明告訴人晉有公司因遭詐││ │及同年9月18日訂購單2│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張、晉有公司107年9月│6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4日及同年9月19日銷貨│號6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單2張、統一發票2張、│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件紀錄表1份 │晉有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事實。 │├──┼──────────┼────────────┤│27 │傑強公司107年8月28日│證明告訴人雪花齋公司因遭││ │訂購單2張、宅配簽收 │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 │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號7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 ││ │騙案件紀錄表各1份 │編號7所示之商品,惟因被 ││ │ │告未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 │ │訴人雪花齋公司未獲得商品││ │ │對價等事實。 │├──┼──────────┼────────────┤│28 │傑強公司107年9月4日 │證明告訴人醴醐公司因遭詐││ │訂購單1份、票號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XC0000000號支票影本1│8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號8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騙案件紀錄表1份 │交付之左列支票跳票,故告││ │ │訴人醴醐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事實。 │├──┼──────────┼────────────┤│29 │智友公司銷貨單8張、 │證明告訴人智友公司因遭詐││ │應款對帳單明細表2張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電子發票1張、票號 │9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 │MD0000000號支票影本1│號9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 │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騙案件紀錄表1份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智友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事實。 │├──┼──────────┼────────────┤│30 │現場照片4張、電子發 │證明告訴人世家公司因遭詐││ │票4張、票號XC0000000│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號支票影本1份、內政 │10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號10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錄表1份、客戶基本資 │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料本1份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世家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事實。 │├──┼──────────┼────────────┤│31 │吉品茗公司出貨明細單│證明告訴人智友公司因遭詐││ │2張、票號AU0000000號│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支票影本1份、內政部 │11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號11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表1份、宅配配送單1張│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吉品茗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 │ │等事實。 │├──┼──────────┼────────────┤│32 │喜堂公司報價單1張、 │證明告訴人喜堂公司因遭詐││ │票號AU0000000號支票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影本1份、現場照片3張│12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傑強公司名片1張、 │號12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件紀錄表1份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喜堂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事實。 │├──┼──────────┼────────────┤│33 │酒條通公司與被告間 │證明告訴人酒條通公司因遭││ │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詐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 │、出貨單2張、票號XC2│號13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 │374493號、MD0000000 │編號13所示之商品,惟因被││ │號支票影本各1份、通 │告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 │話明細1份、內政部警 │未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 │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人酒條通公司未獲得商品對││ │1份 │價等事實。 │├──┼──────────┼────────────┤│34 │傑強公司名片2張、票 │證明告訴人康平公司因遭詐││ │號XC0000000號支票影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本、康平公司與傑強公│14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司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號14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案件紀錄表各1份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 │康平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 │事實。 │├──┼──────────┼────────────┤│35 │燕萃公司與被告間LINE│證明告訴人燕萃公司因遭詐││ │對話紀錄截圖3份、慶 │欺而陷於錯誤,於附表編號││ │生堂訂購單1張、銷貨 │13所示時地,交付如附表編││ │憑單4張、工作單1張、│號13所示之商品,惟因被告││ │發票3張、票號MD15939│交付之支票跳票,及被告未││ │48號支票影本各1份、 │按約定交付支票,故告訴人││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燕萃公司未獲得商品對價等││ │件紀錄表1份 │事實。 │├──┼──────────┼────────────┤│36 │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2 │1、傑強公司於106年7月19 ││ │段208號之房屋租賃契 │ 日,將負責人改登記為 ││ │約書、傑強公司陳清標│ 被告陳清標,並於107年││ │名片、傑強公司107年1│ 間為被告投保勞工保險 ││ │月至同年11月間之勞工│ 。 ││ │保險被保險人名冊、 │2、傑強公司於107年間承租││ │ │ 新北市三重區光復路2段││ │ │ 208號房屋之事實。 │├──┼──────────┼────────────┤│37 │傑強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證明被告向如附表所示之公││ │陳清標之聲明書1份 │司佯稱,傑強公司投資失利││ │ │故向地下錢莊借款,導致被││ │ │迫暫時停止營業,並佯裝貨││ │ │物遭地下錢莊強行搬走等情││ │ │。 │├──┼──────────┼────────────┤│38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證明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108年2月13日中鋼F2字│、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均││ │第00000000000號函、 │與傑強公司無商業往來之事││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實。 ││ │108年2月19日(108)寶 │ ││ │字第018號函各1份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暱稱為「陳明賢」、「黃董」之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之15罪間,乃犯意各別,行為 互殊,並侵害不同告訴人之財產法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於本件所詐取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告訴意旨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5另涉犯背信罪嫌部分,惟刑法背信罪之犯罪主體需為他人處理事務者,即其為他人處理事務,係本於與本人之內部關係,負有一定注意而處理事務之誠實義務,如係屬於自己之事務或工作行為,例如買賣、承攬、租賃、借貸等契約,當事人間所互負之履行義務係屬對向關係,債務人如未履行給付義務,僅生違反交易上誠信原則,要與刑法背信罪無關(最高法 院71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告訴暨報告意 旨容有誤會,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上開起訴之犯行為同一事實,均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檢 察 官 盧祐涵 附表 ┌──┬─────┬─────┬────────────┐ │編號│公司名稱(│遭詐取商品│陳清標施用之詐術(廖尉佐 │ │ │均提告) │及金額 │均係按陳清標指示所為) │ │ │ │ │ │ ├──┼─────┼─────┼────────────┤ │1 │廣嶧企業有│機油 │陳清標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 │ │限公司 │共計50 萬 │於107年8月22日,以傑強公│ │ │ │ │司業務「吳俊銘」名義,向│ │ │ │ │廣嶧公司業務員陳坤甫,佯│ │ │ │ │稱訂購總價為50萬元機油云│ │ │ │ │云,致廣嶧公司陷於錯誤,│ │ │ │ │而於107年9月13日,在新北│ │ │ │ │市○○區○○路0段000號傑│ │ │ │ │強公司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廣嶧公司雖收受傑強公司開│ │ │ │ │立之票號XC0000000號(票 │ │ │ │ │面金額30萬元)、XC237448│ │ │ │ │2號(票面金額20萬元)支 │ │ │ │ │票,惟上開支票屆期均無法│ │ │ │ │承兌而跳票。 │ ├──┼─────┼─────┼────────────┤ │2 │苔元金屬股│不鏽鋼之鋼│(1)陳清標於107年8月初, │ │ │份有限公司│卷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苔元 │ │ │ │共計194萬 │ 公司業務員鄭勝元,佯 │ │ │ │3968元 │ 稱訂購總價為43萬6,502│ │ │ │ │ 元之不鏽鋼鋼卷云云, │ │ │ │ │ 致苔元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7年8月15日,在 │ │ │ │ │ 彰化縣秀水鄉民生街212│ │ │ │ │ 巷40號之巧鑫五金企業 │ │ │ │ │ 社交付上開商品,並收 │ │ │ │ │ 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 │ │ │ │ │ 為AU0000000號支票(票 │ │ │ │ │ 面金額為43萬6,502元) │ │ │ │ │ ,惟上開支票屆期無法 │ │ │ │ │ 承兌而跳票。 │ │ │ │ │(2)陳清標於107年8月底, │ │ │ │ │ 再以傑強公司名義向苔 │ │ │ │ │ 元公司業務員鄭勝元, │ │ │ │ │ 佯稱訂購總價為48萬7, │ │ │ │ │ 141元之不鏽鋼鋼卷云云│ │ │ │ │ ,致苔元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7年9月4日,在│ │ │ │ │ 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 │ │ │ │ │ 上開商品,並收受傑強 │ │ │ │ │ 公司開立之票號為AU749│ │ │ │ │ 5155號支票(票面金額為│ │ │ │ │ 48萬7,141元),惟上開 │ │ │ │ │ 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 │ │ │ │ │ 票。 │ │ │ │ │(3)陳清標於107年9月中旬 │ │ │ │ │ ,再以傑強公司名義向 │ │ │ │ │ 苔元公司業務員鄭勝元 │ │ │ │ │ ,佯稱訂購總價為102萬│ │ │ │ │ 325元之不鏽鋼鋼卷云云│ │ │ │ │ ,致苔元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7年9月19日、 │ │ │ │ │ 同年9月21日,在傑強公│ │ │ │ │ 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 │ │ │ │ │ 品,並收受傑強公司開 │ │ │ │ │ 立之票號為AU0000000號│ │ │ │ │ 支票(票面金額為102萬 │ │ │ │ │ 325元),惟上開支票屆 │ │ │ │ │ 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 │3 │新利虹科技│頂級龍鯧海│陳清標於107年9月3日以傑 │ │ │股份有限公│鮮禮盒120 │強公司名義,向新利虹公司│ │ │司 │盒 │佯稱訂購總價為32萬4,000 │ │ │ │共計32萬 │元之頂級龍鯧海鮮禮盒云云│ │ │ │4,000元 │,致新利虹公司陷於錯誤,│ │ │ │ │而於107年9月10日在傑強公│ │ │ │ │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並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 │ │ │ │為XC0000000號支票(票面金│ │ │ │ │額為32萬4,000元),惟上開│ │ │ │ │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4 │臺灣海昌國│950公克之 │陳清標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 │ │際水產有限│白蝦500盒 │於107年9月7日,以傑強公 │ │ │公司 │共計17萬 │司業務「吳俊銘」名義,向│ │ │ │8,500元 │海昌公司佯稱訂購總價為17│ │ │ │ │萬8,500元之白蝦共500盒云│ │ │ │ │云,致海昌公司陷於錯誤,│ │ │ │ │而於107年9月18日在傑強公│ │ │ │ │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並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 │ │ │ │為XC0000000號支票(票面金│ │ │ │ │額為17萬8,500元),惟上開│ │ │ │ │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5 │譽翰科技有│鋼刀 │(1)陳清標於107年8月1日,│ │ │限公司 │共計291萬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譽和 │ │ │ │5325元 │ 公司業務佯稱訂購總價 │ │ │ │ │ 為69萬5,625元之鋼刀云│ │ │ │ │ 云,致譽翰公司陷於錯 │ │ │ │ │ 誤,而於107年8月22日 │ │ │ │ │ ,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 │ │ │ │ │ 交付上開商品之部分(未│ │ │ │ │ 全部出貨),並收受傑強│ │ │ │ │ 公司開立之票號為AU744│ │ │ │ │ 0923號支票(票面金額為│ │ │ │ │ 4萬7,776元),惟上開支│ │ │ │ │ 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 │ │ │ 。 │ │ │ │ │(2)陳清標於107年8月27日 │ │ │ │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譽 │ │ │ │ │ 和公司業務佯稱訂購總 │ │ │ │ │ 價為32萬3,820元之DURR│ │ │ │ │ 鎢鋼銑刀云云,致譽翰 │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於107│ │ │ │ │ 年8月30日,在傑強公司│ │ │ │ │ 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 │ ,並收受傑強公司開立 │ │ │ │ │ 之票號為MD0000000號支│ │ │ │ │ 票(票面金額為32萬3,82│ │ │ │ │ 0元),惟上開支票屆期 │ │ │ │ │ 無法承兌而跳票。 │ │ │ │ │(3)陳清標於107年9月6日,│ │ │ │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譽翰 │ │ │ │ │ 公司業務佯稱訂購總價 │ │ │ │ │ 為205萬8,000元之鎢鋼 │ │ │ │ │ 園鼻刀云云,致譽翰公 │ │ │ │ │ 司陷於錯誤,而於107年│ │ │ │ │ 9月20日,在傑強公司上│ │ │ │ │ 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及 │ │ │ │ │ 上開第1次交易未交付之│ │ │ │ │ 商品,並收受傑強公司 │ │ │ │ │ 開立之票號為XC0000000│ │ │ │ │ 號支票(票面金額為127 │ │ │ │ │ 萬1,865元)、票號為XC2│ │ │ │ │ 000000號支票(票面金額│ │ │ │ │ 為127萬1,865元),惟上│ │ │ │ │ 開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 │ │ │ │ │ 跳票。 │ ├──┼─────┼─────┼────────────┤ │6 │晉有通風工│冷風機 │(1)陳清標於107年9月3日以│ │ │業有限公司│共計47萬 │ 傑強公司名義,向晉有 │ │ │ │400元 │ 公司佯稱購買S420冷風 │ │ │ │ │ 機2台、S450冷風機5台 │ │ │ │ │ ,共計12萬8,100元云云│ │ │ │ │ ,致晉有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7年9月5日,在│ │ │ │ │ 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 │ │ │ │ │ 上開商品,並收受傑強 │ │ │ │ │ 公司開立之支票,惟該 │ │ │ │ │ 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 │ │ │ │ │ 票。 │ │ │ │ │(2)陳清標於107年9月18日 │ │ │ │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晉 │ │ │ │ │ 有公司佯稱購買S420冷 │ │ │ │ │ 風機5台、S450冷風機 │ │ │ │ │ 12台、S410冷風機5台,│ │ │ │ │ 共計34萬2,300元云云,│ │ │ │ │ 致晉有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107年9月19日,在 │ │ │ │ │ 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 │ │ │ │ │ 上開商品,惟傑強公司 │ │ │ │ │ 屆期均未支付任何對價 │ │ │ │ │ 。 │ ├──┼─────┼─────┼────────────┤ │7 │雪花齋食品│經典雪花月│陳清標於107年8月28日以傑│ │ │有限公司 │餅500盒 │強公司名義,向雪花齋公司│ │ │ │共計32萬 │店長張靜瑄佯稱訂購經典雪│ │ │ │4000元 │花月餅(招牌豆沙滷肉12入/│ │ │ │ │盒)500盒,共計32萬4000元│ │ │ │ │月餅云云,致雪花齋公司陷│ │ │ │ │於錯誤,而於107年9月13日│ │ │ │ │,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 │ │ │ │上開商品,惟傑強公司屆期│ │ │ │ │均未支付任何對價。 │ ├──┼─────┼─────┼────────────┤ │8 │醴醐有限公│鮑魚禮盒 │陳清標指示不知情之廖尉佐│ │ │司 │150盒 │於107年9月4日,以傑強公 │ │ │ │共計25萬 │司業務「吳俊銘」名義,向│ │ │ │5,000元 │醴醐公司員工徐文蘭佯稱訂│ │ │ │ │購150盒鮑魚禮盒共計共計 │ │ │ │ │25萬5,000元云云,致醴醐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於107年9│ │ │ │ │月14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 │ │ │ │庫交付上開商品,並收受傑│ │ │ │ │強公司開立之票號為XC2374│ │ │ │ │484號支票(票面金額為25萬│ │ │ │ │5,000元)、票號為XC237449│ │ │ │ │2號支票(票面金額為127萬 │ │ │ │ │1,865元),惟上開支票屆期│ │ │ │ │無法承兌而跳票。 │ ├──┼─────┼─────┼────────────┤ │9 │智友股份有│銅管 │(1)陳清標指示不知情之廖 │ │ │限公司 │183萬5400 │ 尉佐以傑強公司業務「 │ │ │ │元 │ 吳俊銘」名義,於107年│ │ │ │ │ 7月30日、同年8月8日向│ │ │ │ │ 智友公司員工白碧青先 │ │ │ │ │ 訂購2次小額之銅管,藉│ │ │ │ │ 此取得告訴人之信任後 │ │ │ │ │ ,再於107年8月15日、 │ │ │ │ │ 同年8月24日,向智友公│ │ │ │ │ 司佯稱:傑強公司為麗 │ │ │ │ │ 寶建設(微笑臺北建案) │ │ │ │ │ 之空調承包商,故需購 │ │ │ │ │ 買銅管,並向智友公司 │ │ │ │ │ 購買銅管共200箱,共計│ │ │ │ │ 61萬1,100元云云,致智│ │ │ │ │ 友公司陷於錯誤,而在 │ │ │ │ │ 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 │ │ │ │ │ 上開商品,並收受傑強 │ │ │ │ │ 公司開立之票號MD15939│ │ │ │ │ 44號(票面金額為61萬 │ │ │ │ │ 1,100元),惟該支票屆│ │ │ │ │ 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 │ │ │(2)陳清標指示不知情之廖 │ │ │ │ │ 尉佐於107年9月3日、同│ │ │ │ │ 年9月13日、同年9月21 │ │ │ │ │ 日,以傑強公司業務「 │ │ │ │ │ 吳俊銘」名義,向智友 │ │ │ │ │ 公司分別再佯稱訂購銅 │ │ │ │ │ 管210箱、120箱、70箱 │ │ │ │ │ ,分別共計為58萬4,325│ │ │ │ │ 元、41萬5,800元、22萬│ │ │ │ │ 4175元云云,致晉有公 │ │ │ │ │ 司陷於錯誤,而於同日 │ │ │ │ │ 在傑強公司上址倉庫交 │ │ │ │ │ 付上開商品,惟傑強公 │ │ │ │ │ 司屆期均未支付任何對 │ │ │ │ │ 價。 │ ├──┼─────┼─────┼────────────┤ │10 │世佳茶葉有│茶葉禮品 │陳清標於107年9月5日以傑 │ │ │限公司 │66萬5400元│強公司名義,向世家公司佯│ │ │ │ │稱購買茶葉禮盒120組,共 │ │ │ │ │計14萬440元云云,致世家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在傑強公│ │ │ │ │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嗣陳清標再於同年9月17日 │ │ │ │ │追加訂購烏龍茶葉150斤, │ │ │ │ │共計52萬5,000元,並在傑 │ │ │ │ │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 │ │ │ │品,且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 │ │ │ │票號XC0000000號支票(票面│ │ │ │ │金額為66萬5,400元),惟該│ │ │ │ │支票屆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11 │吉品茗(香)│茶葉禮盒 │陳清標於107年9月5日以傑 │ │ │有限公司 │200盒 │強公司名義,向吉品茗公司│ │ │ │共計19萬元│員工王振益佯稱訂購茶葉禮│ │ │ │ │盒200盒共計19萬元云云, │ │ │ │ │致吉品茗公司陷於錯誤,而│ │ │ │ │於同年9月11日在傑強公司 │ │ │ │ │上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且│ │ │ │ │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 │ │ │ │ │AU0000000號支票(票面金額│ │ │ │ │為19萬元),惟該支票屆期 │ │ │ │ │無法承兌而跳票。 │ ├──┼─────┼─────┼────────────┤ │12 │喜堂茶葉股│舞清香茶葉│陳清標於107年9月7日以傑 │ │ │份有限公司│禮盒160盒 │強公司名義,向喜堂公司員│ │ │ │、嚴選烏龍│工吳嫻玲佯稱訂購茶葉禮盒│ │ │ │茶葉300斤 │160盒、烏龍茶葉300斤,共│ │ │ │共計38萬元│計38萬元茶葉禮品云云,致│ │ │ │ │喜堂公司陷於錯誤,而於同│ │ │ │ │年9月12日在傑強公司上址 │ │ │ │ │倉庫交付上開商品,且收受│ │ │ │ │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AU7495│ │ │ │ │160號支票(票面金額為38萬│ │ │ │ │元),惟該支票屆期無法承 │ │ │ │ │兌而跳票。 │ ├──┼─────┼─────┼────────────┤ │13 │酒條通蘆洲│康妃艾維娜│(1)陳清標於107年9月12日 │ │ │有限公司 │紅葡萄酒34│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 │ │ │ │0瓶及蘇格 │ 酒條通公司員工許浩德 │ │ │ │登純麥威士│ 佯稱訂購康妃艾維娜紅 │ │ │ │忌240瓶, │ 葡萄酒750ml共340瓶, │ │ │ │共計40萬 │ 共計18萬1,560元云云,│ │ │ │9560元 │ 致酒條通公司陷於錯誤 │ │ │ │ │ ,而於同年9月13日在傑│ │ │ │ │ 強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 │ │ │ │ │ 開商品,且收受傑強公 │ │ │ │ │ 司開立之票號MD0000000│ │ │ │ │ 號支票(票面金額為18萬│ │ │ │ │ 1,560元),惟該支票屆 │ │ │ │ │ 期無法承兌而跳票。 │ │ │ │ │(2)陳清標於107年9月17日 │ │ │ │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 │ │ │ │ │ 酒條通公司再佯稱訂購 │ │ │ │ │ 蘇格登純麥威士忌700ml│ │ │ │ │ 共240瓶,共計40萬9,56│ │ │ │ │ 0元云云,致酒條通公司│ │ │ │ │ 陷於錯誤,而於同年9月│ │ │ │ │ 20日在傑強公司上址倉 │ │ │ │ │ 庫交付上開商品,且收 │ │ │ │ │ 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 │ │ │ │ │ XC0000000號支票(票面 │ │ │ │ │ 金額為22萬8,000元), │ │ │ │ │ 惟該支票屆期無法承兌 │ │ │ │ │ 而跳票。 │ ├──┼─────┼─────┼────────────┤ │14 │康平咖啡有│映月典藏( │陳清標於107年9月12日,以│ │ │限公司 │厚實)掛耳 │傑強公司名義,向康平公司│ │ │ │禮盒300個 │佯稱訂購映月典藏(厚實)掛│ │ │ │訂金2萬元 │耳禮盒300個,共計21萬元 │ │ │ │業已支付,│,而康平公司於107年9月10│ │ │ │尾款19萬未│日收受2萬元訂金後,於同 │ │ │ │支付。 │年9月15日,在傑強公司上 │ │ │ │ │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且收│ │ │ │ │受傑強公司開立之票號XC23│ │ │ │ │74486號(票面金額為19萬元│ │ │ │ │),惟該支票屆期無法承兌 │ │ │ │ │而跳票。 │ ├──┼─────┼─────┼────────────┤ │15 │燕萃生技股│鮑魚及香菇│(1)陳清標於107年9月6日,│ │ │份有限公司│XO醬年節禮│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燕 │ │ │ │盒, │ 萃公司之慶生堂佯稱訂 │ │ │ │共計60萬 │ 購鮑魚及香菇XO醬年節 │ │ │ │9,500元 │ 禮盒年節禮盒,共計36 │ │ │ │ │ 萬6,000元云云,致燕萃│ │ │ │ │ 公司陷於錯誤,而於同 │ │ │ │ │ 年9月11日在傑強公司上│ │ │ │ │ 址倉庫交付上開商品, │ │ │ │ │ 且收受傑強公司開立之 │ │ │ │ │ 票號MD0000000號支票( │ │ │ │ │ 票面金額為36萬6,000元│ │ │ │ │ ),惟該支票屆期無法承│ │ │ │ │ 兌而跳票。 │ │ │ │ │(2)陳清標於107年9月20日 │ │ │ │ │ ,以傑強公司名義,向 │ │ │ │ │ 燕萃公司再佯稱訂購年 │ │ │ │ │ 節禮盒50盒、燕窩禮盒 │ │ │ │ │ 40盒,共計24萬3,500元│ │ │ │ │ 云云,致燕萃公司陷於 │ │ │ │ │ 錯誤,而於同日在傑強 │ │ │ │ │ 公司上址倉庫交付上開 │ │ │ │ │ 商品,惟傑強公司屆期 │ │ │ │ │ 均未支付任何對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