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林正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孝銘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孝銘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12時58分許至18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入住由告訴人鄭慶雲即名漾企業社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之QK庭園汽車旅館503 號房,詎其基於毀損之犯意,持該處放置之滅火器,在車庫與樓梯噴灑白色乾粉,並打破樓梯間之玻璃、砸破房間之天花板,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第354 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於本院卷可查,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林正忠

書記官 許雅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