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585號
- 公 訴 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 告
- 蔡孝銘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孝銘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12時58分許至18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入住由告訴人鄭慶雲即名漾企業社所經營、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之QK庭園汽車旅館503 號房,詎其基於毀損之犯意,持該處放置之滅火器,在車庫與樓梯噴灑白色乾粉,並打破樓梯間之玻璃、砸破房間之天花板,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第354 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當庭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於本院卷可查,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