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澤囍、廖昭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04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澤囍 廖昭文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穎青律師 魏啓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367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 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澤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廖昭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陸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陳澤囍、廖昭文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證人黃順風、張祐宸、林佑璋、張璿彬、張瑞芳、洪宗寶、黃奕銘、翁麒鈞、莊青樺、張黃來陣、林育旻、曾智彬、許美麗、劉進益、張桂娥、蔡玉娟、李金府、郭韋德、黃家豪、張勤庶、林佳穎、陳苔青、劉德謀、陳芋萁、陳雅玲、蔡秉匡、吳素珍、藍清德、游欣誼、李書萍、鄭恭明、陳俊興、柯林彩霞、趙亞君、余志仁、王俐丰、王玲玉、李慧菁、李誌成、黃宏綸、黃禹潔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洪慧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07年2月23日園防字第10757512880號函、107年6月11日園防字第10757544380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7年6月20日北區國稅中和銷稽字第1070477487號函及附件筌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筌冠公司)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二聯式)、109年1月7日北區國稅中和銷稽字第1090538262號函及 附件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裁處書、違章案件罰緩繳款書影本各1份、筌冠公司、大慶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慶葉公 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新北市政府推廣低污染減碳電動機車補助申請須知、筌冠公司106年3月21日筌新北環發字第1號函及附件申請補助車輛之明細、新北市政府推廣低污染 減碳電動機車補助金第二階段申請案件正本資料、新北市政府環保局電動二輪車補助網相關網頁資料、補助說明、資訊系統、申請流程圖及相關申請文件資料各1份、新北市政府 環保局106年4月25日函覆申請人陳芋萁等28人不符合補助要點規定之函文共28份、106年4月28日新北環碳字第1060743403號函、108年10月15日新北環空字第1081921243號函及附 件民眾105年申請電動機車補助款相關資料、公務電話紀錄 、臺北市政府環保局106年3月14日北市環空字第10631251200號函、經濟部工業局電動機車產業網相關參考資料、經濟 部發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頁公告資料、大慶葉公司105年尾牙基金明細表、筌冠公司107年1月29日陳述書、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 法修正條文、經濟部工業局108年10月21日工金字第10801061560號函及附件民眾申請電動機車補助款之申請資料、電匯付款通知單、補助申請表等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憑條副本聯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 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澤囍、廖昭文就犯罪事實㈠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陳澤 囍與廖昭文間,就本件犯罪事實㈠、㈡部分詐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就犯罪 事實㈠、㈡部分,指使旗下經銷商車行取得如附件起訴書附表1、2所示不知情之申請人證件,向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及經濟部工業局詐領電動機車補助款之行為,皆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所為,上開各該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各屬接續犯,而分別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2人所犯上開詐欺取財 罪、詐欺取財未遂罪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 分論併罰。再被告2人已著手於犯罪事實㈡部分所示詐欺取 財犯行,然因遭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及經濟部工業局審核發現有異未核准,而未能得手,為未遂犯,此部分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反冀不勞而獲,明知 新北市政府推廣低污染減碳電動機車補助要點、補助金申請須知等規定,以「個人」身分申請補助者,需有購置電動機車之事實,始得申請,竟指使旗下之經銷商車行尋找不知情之申請人申請電動機車補助,致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及經濟部工業局受騙而核發共計新臺幣(下同)64萬3230元之電動機車補助款,侵害其他依法申請補助民眾之權益,且影響該局核發補助款之公正性及國家有限補助資源之分配合理性,行為殊不足取,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尚具悔意, 且被告2人已將部分犯罪所得27萬3600元繳回經濟部工業局 (見本院卷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憑條副本聯1份),並積極與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洽談繳回犯罪所得事 宜,惟因新北市政府環保局迄未回覆,而無從繳回此部分犯罪所得,兼衡其等均無前科之素行(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家庭經濟狀況(見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562號卷第183、197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資料),及公訴檢察官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緩刑部分: 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 ,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如前所述),是認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 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 。另為期被告2人能確實知所警惕,並建立正確法治觀念, 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2人應於判決確 定之日起1年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如未依期限履行,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三、關於沒收部分: ㈠、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所詐得之電動機車補助款,其中 27萬3600元已繳回經濟部工業局,此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憑條副本聯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犯罪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㈡、又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 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所詐得之電動機 車補助款共計64萬3230元,扣除已繳回經濟部工業局之27萬3600元,本件被告2人實際犯罪所得為36萬9630元,屬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或實際合法發還新北市政府環保局,為避免被告2人無端坐享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追徵所代表之意涵亦包括沒收原物為金錢而不能或不宜沒收時,亦得宣告以追徵方法替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 │ ├──┼────┼───────────────────┤ │一 │犯罪事實│陳澤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㈠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廖昭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 │犯罪事實│陳澤囍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 │㈡部分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廖昭文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3562號108年度偵字第23677號被 告 陳澤囍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工作地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昭文 男 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穎青律師 魏啓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澤囍係筌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下稱筌冠公司)之負責人,廖昭文係大慶葉車業股 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業於民國107年05月07日解散已 清算完結,下稱大慶葉公司)之負責人,筌冠公司因大慶葉公司於105年間申請解散,故承接大慶葉公司原有業務及員 工,陳澤囍、廖昭文均明知新北市政府推廣低污染減碳電動機車補助要點第4點第2項及同要點第7點第1項及新北市政府推廣低污染減碳電動機車補助金申請須知等規定,以「個人」身分申請補助者,需有購置電動機車之事實,始得申請,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105年間,取得附表1所示不知情之申請人提供之證件,向新北市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申請每台新臺幣(下同)1萬元(扣除10元手續費)補助,及向經濟部工業局 (下稱工業局)申請每台7200元補助,合計共38台電動機車補助款,致環保局、工業局因而陷於錯誤,共計核發64萬3230元補助款,陳澤囍、廖昭文因而詐得補助款共64萬3230元。 (二)於106年1月間,利用辦理尾牙活動,將上開已申請補助款之38台電動機車,其中36台電動機車,連同未領牌銷售之64台電動機車作為抽獎禮品(共100台電動機車),由附 表2所示經銷商以抽獎方式取得未領牌銷售之64台電動機 車後,陳澤囍、廖昭文以附表2所示不知情經銷商提供申 請人證件,於106年2、3月間以附表2所示之引擎號碼向環保局、工業局申請補助,嗣環保局、工業局審核發現有異未核准而未遂。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澤囍於偵訊時之│1.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自白 │2.坦承擔任大慶葉公司監察││ │ │ 人,及擔任筌冠公司董事││ │ │ 長、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 │3.坦承補助款64萬3230元已││ │ │ 經回流至大慶葉公司之事││ │ │ 實。 │├──┼──────────┼────────────┤│2 │被告廖昭文於偵訊時之│1.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自白 │2.坦承擔任大慶葉公司最後││ │ │ 一任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 │ │ ,及擔任筌冠公司聯誼會││ │ │ 會長,負責監督、輔導經││ │ │ 銷商之事實。 ││ │ │3.坦承於105年5、6月開始 ││ │ │ ,以人頭方式請領補助款││ │ │ 共38台,共計64萬3230元││ │ │ 之事實。 ││ │ │4.因電動機車滯銷,摸彩的││ │ │ 100台電動機車中,前36 ││ │ │ 台是由大慶葉公司先請人││ │ │ 以人頭方式請領過補助款││ │ │ ,後面剩餘64台是還沒領││ │ │ 牌。 ││ │ │5.坦承董監事會議記錄中「││ │ │ 電動車於10月處理完成,││ │ │ 相關作業細節制訂」的意││ │ │ 思是以請領補助款來沖銷││ │ │ 進貨成本,降低價格賣給││ │ │ 客戶之事實。 │├──┼──────────┼────────────┤│3 │證人黃順風於偵查中之│1.證明其係大慶葉公司、筌││ │證述 │ 冠公司股東,尾牙的100 ││ │ │ 台電動機車(附表1、2)││ │ │ 於辦理抽獎時,均未至監││ │ │ 理站登記並領牌,伊取得││ │ │ 補助款後有交回大慶葉公││ │ │ 司之事實。 ││ │ │2.證明被告廖昭文於尾牙前││ │ │ 要經銷商去申請補助、幫││ │ │ 忙領牌,伊係38台(附表││ │ │ 1)已領牌的電動機車其 ││ │ │ 中一位,先領牌係為了方││ │ │ 便大慶葉公司在政府規定││ │ │ 期限內請領電動機車補助││ │ │ 款項之事實。 │├──┼──────────┼────────────┤│4 │證人張祐宸於偵查中之│1.證明其係大慶葉公司、筌││ │證述 │ 冠公司董事,大慶葉公司││ │ │ 實際負責人係被告廖昭文││ │ │ ,筌冠公司實際負責人係││ │ │ 被告陳澤囍,尾牙的100 ││ │ │ 台抽獎係大慶葉公司董事││ │ │ 長規劃之事實。 ││ │ │2.「0000000董監事會議記 ││ │ │ 錄」中,有簽名的都是有││ │ │ 出席會議的人,不能事後││ │ │ 補簽,因為沒有到場的人││ │ │ 要扣車馬費,有簽名的才││ │ │ 能領之事實。 ││ │ │3.「大慶葉-2016年尾牙中 ││ │ │ 獎車(電動車)提領辦法││ │ │ 」係被告2人決定,被告 ││ │ │ 2人均清楚,抽獎的100台││ │ │ 電動機車均為抽獎車,不││ │ │ 是買賣之事實 │├──┼──────────┼────────────┤│5 │證人林佑璋於偵查中之│1.證明其係大慶葉公司董事││ │證述 │ ,在筌冠公司擔任副董事││ │ │ 長之事實。 ││ │ │2.「大慶葉-2016年尾牙中 ││ │ │ 獎車(電動車)提領辦法││ │ │ 」係董事會開會討論將庫││ │ │ 存車拿出來當為牙抽獎,││ │ │ 尾牙中獎而請領補助款者││ │ │ 均無實際買賣之事實。 │├──┼──────────┼────────────┤│6 │證人張璿彬於偵查中之│1.證明其係大慶葉公司、筌││ │證述 │ 冠公司董事,「0000000 ││ │ │ 董監事會議記錄」中,有││ │ │ 簽名的都是有出席會議的││ │ │ 人之事實。 ││ │ │2.證明尾牙中獎而請領補助││ │ │ 款者均無實際買賣之事實││ │ │ 。 │├──┼──────────┼────────────┤│7 │證人張瑞芳於偵查中之│1.證明其係大慶葉公司、筌││ │證述 │ 冠公司董事,尾牙100台 ││ │ │ 電動機車係董事長被告廖││ │ │ 昭文提出,「大慶葉-電 ││ │ │ 動機車補助款回收明細表││ │ │ 」所示之38台電動機車請││ │ │ 領補助款時間係在尾牙前││ │ │ ,正常補助款係給申請人││ │ │ ,不會再回流到經銷商或││ │ │ 大慶葉公司之事實。 ││ │ │2.證明請領補助款之人頭係││ │ │ 被告廖昭文去找來之事實││ │ │ 。 ││ │ │3.證明「0000000董監事會 ││ │ │ 議記錄」中「電動車於10││ │ │ 月處理完成,相關作業細││ │ │ 節制訂」的意思是「大慶││ │ │ 葉-2016年尾牙中獎車( ││ │ │ 電動車)提領辦法」之事││ │ │ 實。 ││ │ │4.證明「大慶葉-2016年尾 ││ │ │ 牙中獎車(電動車)提領││ │ │ 辦法」係董事長即被告廖││ │ │ 昭文提出之事實。 ││ │ │5.證明「0000000董監事會 ││ │ │ 議記錄」中,有簽名的都││ │ │ 是有出席會議的人之事實││ │ │ 。 │├──┼──────────┼────────────┤│8 │證人洪宗寶於偵查中之│1.證明其擔任大慶葉公司副││ │證述 │ 董事長,擔任筌冠公司監││ │ │ 察人,「大慶葉-電動機 ││ │ │ 車補助款回收明細表」係││ │ │ 被告廖昭文指示找人頭申││ │ │ 請補助之事實。 ││ │ │2.證明因大慶葉公司辦理清││ │ │ 算,才由筌冠公司開發票││ │ │ 之事實。 │├──┼──────────┼────────────┤│9 │新北市政府推廣低污染│1.證明被告2人明知附表1、││ │減碳電動機車補助要點│ 2所示之電動機車未實際 ││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 銷售,於105年間以附表1││ │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 請領補助款共計64萬3230││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 元。 ││ │清單、「大慶葉-2016 │2.證明被告2人於106年間以││ │年尾牙中獎車(電動車│ 附表1所示之電動機車其 ││ │)提領辦法」、「大慶│ 中36台及附表2所示之電 ││ │葉-電動機車補助款回 │ 動機車作為尾牙抽獎之事││ │收明細表」、「大慶葉│ 實。 ││ │2016尾牙摸彩中獎明細│ ││ │」、「0000000董監事 │ ││ │會議記錄」各1份 │ │├──┼──────────┼────────────┤│10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證明被告2人於106年3月間 ││ │106年10月12日新北環 │,筌冠公司明知無交易,仍││ │政字第10620027971號 │由所屬經銷商透過個人或親││ │函1份 │友名義請領電動機車補助款││ │ │,經內控稽核清查發現詐領││ │ │而未遂之事實。 │├──┼──────────┼────────────┤│11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證明附表1所示申請人請領 ││ │108年10月15日新北環 │環保局、工業局補助款之事││ │政字第1081921243號函│實。 ││ │及附件、經濟部工業局│ ││ │108年10月21日工金字 │ ││ │第00000000000號函及 │ ││ │附件各1份(本署108偵│ ││ │字第23677號卷宗1) │ │└──┴──────────┴────────────┘二、核被告陳澤囍、廖昭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被告2人就前開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2人所犯上開2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之。被告2人本案所得之補助款64萬 3230元雖未據扣案,仍屬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2人於偵查中 均坦承犯行,若等其於審理中亦坦承犯行,且可繳回上開犯罪所得,建請對被告2人處以妥適之刑,並宣告緩刑,以啟 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檢 察 官 莊勝博 附表1 ┌──┬───┬─────┬─────┬─────┬─────┐ │編號│申請人│環保局補助│工業局補助│ 合計 │經銷商繳回│ │ │姓名 │(106年1月│(105年12 │ │大慶葉公司│ │ │ │5日) │月30日) │ │金額 │ ├──┼───┼─────┼─────┼─────┼─────┤ │1 │廖茲釩│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 │林學偉│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 │黃英哲│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4 │蔡香君│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5 │沈家豪│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6 │王隆彬│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7 │唐令晟│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8 │蔡金霖│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9 │王玲│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0 │楊雅幀│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1 │林則言│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2 │賴建恒│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3 │王俐丰│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4 │黃順風│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5 │陳語涵│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6 │李繼弘│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7 │謝憶欣│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8 │盧瑜媺│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9 │蔡曜嵩│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0 │林冠廷│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1 │黃宏綸│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2 │李慧菁│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3 │梁家平│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4 │李宏笙│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5 │李堉寧│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6 │蔡文彬│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7 │周水仙│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8 │黃秀絨│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9 │廖王嬌│0元 │7200元 │7200元 │7200元 │ ├──┼───┼─────┼─────┼─────┼─────┤ │30 │廖志剛│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1 │廖志偉│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2 │廖昭和│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3 │廖耿言│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4 │廖慧欣│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5 │廖淑禎│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6 │廖新安│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7 │王廉富│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8 │廖志翔│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 │ │36萬9630元│27萬3600元│64萬3230元│64萬3230元│ └──┴───┴─────┴─────┴─────┴─────┘ 附表2 ┌──┬─────┬───────┐ │編號│中獎經銷商│引擎號碼 │ ├──┼─────┼───────┤ │1 │忠仁 │Y808E-002230 │ ├──┼─────┼───────┤ │2 │宏國 │Y808E-002288 │ ├──┼─────┼───────┤ │3 │立冠 │Y808E-002333 │ ├──┼─────┼───────┤ │4 │泉和 │Y808E-002345 │ ├──┼─────┼───────┤ │5 │台順 │Y808E-002391 │ ├──┼─────┼───────┤ │6 │忠億 │Y808E-002393 │ ├──┼─────┼───────┤ │7 │和昌 │Y808E-002395 │ ├──┼─────┼───────┤ │8 │景發 │Y808E-002396 │ ├──┼─────┼───────┤ │9 │三沅行 │Y808E-002397 │ ├──┼─────┼───────┤ │10 │鑫鋐 │Y808E-002399 │ ├──┼─────┼───────┤ │11 │緯鴻 │Y808E-002382 │ ├──┼─────┼───────┤ │12 │林口 │Y808E-002383 │ ├──┼─────┼───────┤ │13 │緯鴻 │Y808E-002385 │ ├──┼─────┼───────┤ │14 │東泰 │Y808E-002386 │ ├──┼─────┼───────┤ │15 │偉琍 │Y808E-002387 │ ├──┼─────┼───────┤ │16 │樺山 │Y808E-002388 │ ├──┼─────┼───────┤ │17 │大鑫 │Y808E-002389 │ ├──┼─────┼───────┤ │18 │聯螢 │Y808E-002346 │ ├──┼─────┼───────┤ │19 │盛聯 │Y808E-002350 │ ├──┼─────┼───────┤ │20 │金旺昇 │Y808E-002356 │ ├──┼─────┼───────┤ │21 │豪元 │Y808E-002360 │ ├──┼─────┼───────┤ │22 │德新 │Y808E-002367 │ ├──┼─────┼───────┤ │23 │長銘 │Y808E-002368 │ ├──┼─────┼───────┤ │24 │偉鼎 │Y808E-002371 │ ├──┼─────┼───────┤ │25 │忠億 │Y808E-002377 │ ├──┼─────┼───────┤ │26 │郭賜美 │Y808E-002378 │ ├──┼─────┼───────┤ │27 │順億 │Y808E-002379 │ ├──┼─────┼───────┤ │28 │信鋒 │Y808E-002381 │ ├──┼─────┼───────┤ │29 │日盛 │Y808E-002303 │ ├──┼─────┼───────┤ │30 │金旺昇 │Y808E-002412 │ ├──┼─────┼───────┤ │31 │順展 │Y808E-002421 │ ├──┼─────┼───────┤ │32 │萬榮 │Y808E-002422 │ ├──┼─────┼───────┤ │33 │國真 │Y808E-002443 │ ├──┼─────┼───────┤ │34 │鋐大 │Y808E-002445 │ ├──┼─────┼───────┤ │35 │燦贏 │Y808E-002568 │ ├──┼─────┼───────┤ │36 │冠億 │Y808E-002573 │ ├──┼─────┼───────┤ │37 │東泰發 │Y808E-002576 │ ├──┼─────┼───────┤ │38 │冠億 │Y808E-002577 │ ├──┼─────┼───────┤ │39 │玉昌 │Y808E-002578 │ ├──┼─────┼───────┤ │40 │鶴山 │Y808E-002580 │ ├──┼─────┼───────┤ │41 │偉琍 │Y808E-002582 │ ├──┼─────┼───────┤ │42 │景發 │Y808E-002585 │ ├──┼─────┼───────┤ │43 │燦贏 │Y808E-002586 │ ├──┼─────┼───────┤ │44 │力溢 │Y808E-002587 │ ├──┼─────┼───────┤ │45 │旺輪 │Y808E-002588 │ ├──┼─────┼───────┤ │46 │順展 │Y808E-002590 │ ├──┼─────┼───────┤ │47 │景發 │Y808E-002591 │ ├──┼─────┼───────┤ │48 │國真 │Y808E-002592 │ ├──┼─────┼───────┤ │49 │欣利 │Y808E-002593 │ ├──┼─────┼───────┤ │50 │順辰 │Y808E-002595 │ ├──┼─────┼───────┤ │51 │磬葉 │Y808E-002596 │ ├──┼─────┼───────┤ │52 │偉鼎 │Y808E-002597 │ ├──┼─────┼───────┤ │53 │盛聯 │Y808E-002598 │ ├──┼─────┼───────┤ │54 │達成 │Y808E-002600 │ ├──┼─────┼───────┤ │55 │日盛 │Y808E-002601 │ ├──┼─────┼───────┤ │56 │新協大 │Y808E-002602 │ ├──┼─────┼───────┤ │57 │泉和 │Y808E-002605 │ ├──┼─────┼───────┤ │58 │聯葉 │Y808E-002606 │ ├──┼─────┼───────┤ │59 │緯鴻 │Y808E-002607 │ ├──┼─────┼───────┤ │60 │祥利 │Y808E-002608 │ ├──┼─────┼───────┤ │61 │燦贏 │Y808E-002609 │ ├──┼─────┼───────┤ │62 │緯鴻 │Y808E-002610 │ ├──┼─────┼───────┤ │63 │萬榮 │Y808E-002611 │ ├──┼─────┼───────┤ │64 │順豐 │Y808E-0026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