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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04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2049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澤囍
被告
廖昭文
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穎青律師

      魏啓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367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澤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廖昭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叁拾陸萬玖仟陸佰叁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陳澤囍、廖昭文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證人黃順風、張祐宸、林佑璋、張璿彬、張瑞芳、洪宗寶、黃奕銘、翁麒鈞、莊青樺、張黃來陣、林育旻、曾智彬、許美麗、劉進益、張桂娥、蔡玉娟、李金府、郭韋德、黃家豪、張勤庶、林佳穎、陳苔青、劉德謀、陳芋萁、陳雅玲、蔡秉匡、吳素珍、藍清德、游欣誼、李書萍、鄭恭明、陳俊興、柯林彩霞、趙亞君、余志仁、王俐丰、王玲玉、李慧菁、李誌成、黃宏綸、黃禹潔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洪慧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107年2月23日園防字第10757512880號函、107年6月11日園防字第10757544380號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7年6月20日北區國稅中和銷稽字第1070477487號函及附件筌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筌冠公司)開立之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統一發票(二聯式)、109年1月7日北區國稅中和銷稽字第1090538262號函及附件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裁處書、違章案件罰緩繳款書影本各1份、筌冠公司、大慶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慶葉公司)之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新北市政府推廣低污染減碳電動機車補助申請須知、筌冠公司106年3月21日筌新北環發字第1號函及附件申請補助車輛之明細、新北市政府推廣低污染減碳電動機車補助金第二階段申請案件正本資料、新北市政府環保局電動二輪車補助網相關網頁資料、補助說明、資訊系統、申請流程圖及相關申請文件資料各1份、新北市政府環保局106年4月25日函覆申請人陳芋萁等28人不符合補助要點規定之函文共28份、106年4月28日新北環碳字第1060743403號函、108年10月15日新北環空字第1081921243號函及附件民眾105年申請電動機車補助款相關資料、公務電話紀錄、臺北市政府環保局106年3月14日北市環空字第10631251200號函、經濟部工業局電動機車產業網相關參考資料、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行政院公報資訊網頁公告資料、大慶葉公司105年尾牙基金明細表、筌冠公司107年1月29日陳述書、淘汰二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修正條文、經濟部工業局108年10月21日工金字第10801061560號函及附件民眾申請電動機車補助款之申請資料、電匯付款通知單、補助申請表等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憑條副本聯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澤囍、廖昭文就犯罪事實㈠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㈡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陳澤囍與廖昭文間,就本件犯罪事實㈠、㈡部分詐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㈠、㈡部分,指使旗下經銷商車行取得如附件起訴書附表1、2所示不知情之申請人證件,向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及經濟部工業局詐領電動機車補助款之行為,皆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所為,上開各該次行為彼此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宜,應認各屬接續犯,而分別各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2人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詐欺取財未遂罪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再被告2人已著手於犯罪事實㈡部分所示詐欺取財犯行,然因遭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及經濟部工業局審核發現有異未核准,而未能得手,為未遂犯,此部分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㈡、爰審酌被告2人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反冀不勞而獲,明知新北市政府推廣低污染減碳電動機車補助要點、補助金申請須知等規定,以「個人」身分申請補助者,需有購置電動機車之事實,始得申請,竟指使旗下之經銷商車行尋找不知情之申請人申請電動機車補助,致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及經濟部工業局受騙而核發共計新臺幣(下同)64萬3230元之電動機車補助款,侵害其他依法申請補助民眾之權益,且影響該局核發補助款之公正性及國家有限補助資源之分配合理性,行為殊不足取,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尚具悔意,且被告2人已將部分犯罪所得27萬3600元繳回經濟部工業局(見本院卷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憑條副本聯1份),並積極與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洽談繳回犯罪所得事宜,惟因新北市政府環保局迄未回覆,而無從繳回此部分犯罪所得,兼衡其等均無前科之素行(見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智識程度(見本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2紙)、家庭經濟狀況(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3562號卷第183、197頁被告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資料),及公訴檢察官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㈢、緩刑部分:被告2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稽,其等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犯後已坦承犯行,且已繳回部分犯罪所得(如前所述),是認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均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勵自新。另為期被告2人能確實知所警惕,並建立正確法治觀念,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2人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如未依期限履行,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法院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三、關於沒收部分:

㈠、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所詐得之電動機車補助款,其中27萬3600元已繳回經濟部工業局,此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憑條副本聯1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就犯罪所得部分不予宣告沒收。

㈡、又按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年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2人就犯罪事實㈠部分所詐得之電動機車補助款共計64萬3230元,扣除已繳回經濟部工業局之27萬3600元,本件被告2人實際犯罪所得為36萬9630元,屬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或實際合法發還新北市政府環保局,為避免被告2人無端坐享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追徵所代表之意涵亦包括沒收原物為金錢而不能或不宜沒收時,亦得宣告以追徵方法替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公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黃毓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宣告刑                                │
├──┼────┼───────────────────┤
│一  │犯罪事實│陳澤囍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㈠部分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廖昭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二  │犯罪事實│陳澤囍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    │㈡部分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        │廖昭文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    │        │日。                                  │
└──┴────┴───────────────────┘
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3562號
                                    108年度偵字第23677號
    被      告  陳澤囍  男  7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工作地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昭文  男  6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謝穎青律師
                魏啓翔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澤囍係筌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
    000號,下稱筌冠公司)之負責人,廖昭文係大慶葉車業股
    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業於民國107年05月07日解散已
    清算完結,下稱大慶葉公司)之負責人,筌冠公司因大慶葉
    公司於105年間申請解散,故承接大慶葉公司原有業務及員
    工,陳澤囍、廖昭文均明知新北市政府推廣低污染減碳電動
    機車補助要點第4點第2項及同要點第7點第1項及新北市政府
    推廣低污染減碳電動機車補助金申請須知等規定,以「個人
    」身分申請補助者,需有購置電動機車之事實,始得申請,
    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分別
    為下列犯行:
(一)於105年間,取得附表1所示不知情之申請人提供之證件,
      向新北市環境保護局(下稱環保局)申請每台新臺幣(下
      同)1萬元(扣除10元手續費)補助,及向經濟部工業局
      (下稱工業局)申請每台7200元補助,合計共38台電動機
      車補助款,致環保局、工業局因而陷於錯誤,共計核發64
      萬3230元補助款,陳澤囍、廖昭文因而詐得補助款共64萬
      3230元。
(二)於106年1月間,利用辦理尾牙活動,將上開已申請補助款
      之38台電動機車,其中36台電動機車,連同未領牌銷售之
      64台電動機車作為抽獎禮品(共100台電動機車),由附
      表2所示經銷商以抽獎方式取得未領牌銷售之64台電動機
      車後,陳澤囍、廖昭文以附表2所示不知情經銷商提供申
      請人證件,於106年2、3月間以附表2所示之引擎號碼向環
      保局、工業局申請補助,嗣環保局、工業局審核發現有異
      未核准而未遂。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環保局、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調查處移送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陳澤囍於偵訊時之│1.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自白                │2.坦承擔任大慶葉公司監察│
│    │                    │  人,及擔任筌冠公司董事│
│    │                    │  長、實際負責人之事實。│
│    │                    │3.坦承補助款64萬3230元已│
│    │                    │  經回流至大慶葉公司之事│
│    │                    │  實。                  │
├──┼──────────┼────────────┤
│2   │被告廖昭文於偵訊時之│1.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
│    │自白                │2.坦承擔任大慶葉公司最後│
│    │                    │  一任董事長及實際負責人│
│    │                    │  ,及擔任筌冠公司聯誼會│
│    │                    │  會長,負責監督、輔導經│
│    │                    │  銷商之事實。          │
│    │                    │3.坦承於105年5、6月開始 │
│    │                    │  ,以人頭方式請領補助款│
│    │                    │  共38台,共計64萬3230元│
│    │                    │  之事實。              │
│    │                    │4.因電動機車滯銷,摸彩的│
│    │                    │  100台電動機車中,前36 │
│    │                    │  台是由大慶葉公司先請人│
│    │                    │  以人頭方式請領過補助款│
│    │                    │  ,後面剩餘64台是還沒領│
│    │                    │  牌。                  │
│    │                    │5.坦承董監事會議記錄中「│
│    │                    │  電動車於10月處理完成,│
│    │                    │  相關作業細節制訂」的意│
│    │                    │  思是以請領補助款來沖銷│
│    │                    │  進貨成本,降低價格賣給│
│    │                    │  客戶之事實。          │
├──┼──────────┼────────────┤
│3   │證人黃順風於偵查中之│1.證明其係大慶葉公司、筌│
│    │證述                │  冠公司股東,尾牙的100 │
│    │                    │  台電動機車(附表1、2)│
│    │                    │  於辦理抽獎時,均未至監│
│    │                    │  理站登記並領牌,伊取得│
│    │                    │  補助款後有交回大慶葉公│
│    │                    │  司之事實。            │
│    │                    │2.證明被告廖昭文於尾牙前│
│    │                    │  要經銷商去申請補助、幫│
│    │                    │  忙領牌,伊係38台(附表│
│    │                    │  1)已領牌的電動機車其 │
│    │                    │  中一位,先領牌係為了方│
│    │                    │  便大慶葉公司在政府規定│
│    │                    │  期限內請領電動機車補助│
│    │                    │  款項之事實。          │
├──┼──────────┼────────────┤
│4   │證人張祐宸於偵查中之│1.證明其係大慶葉公司、筌│
│    │證述                │  冠公司董事,大慶葉公司│
│    │                    │  實際負責人係被告廖昭文│
│    │                    │  ,筌冠公司實際負責人係│
│    │                    │  被告陳澤囍,尾牙的100 │
│    │                    │  台抽獎係大慶葉公司董事│
│    │                    │  長規劃之事實。        │
│    │                    │2.「0000000董監事會議記 │
│    │                    │  錄」中,有簽名的都是有│
│    │                    │  出席會議的人,不能事後│
│    │                    │  補簽,因為沒有到場的人│
│    │                    │  要扣車馬費,有簽名的才│
│    │                    │  能領之事實。          │
│    │                    │3.「大慶葉-2016年尾牙中 │
│    │                    │  獎車(電動車)提領辦法│
│    │                    │  」係被告2人決定,被告 │
│    │                    │  2人均清楚,抽獎的100台│
│    │                    │  電動機車均為抽獎車,不│
│    │                    │  是買賣之事實          │
├──┼──────────┼────────────┤
│5   │證人林佑璋於偵查中之│1.證明其係大慶葉公司董事│
│    │證述                │  ,在筌冠公司擔任副董事│
│    │                    │  長之事實。            │
│    │                    │2.「大慶葉-2016年尾牙中 │
│    │                    │  獎車(電動車)提領辦法│
│    │                    │  」係董事會開會討論將庫│
│    │                    │  存車拿出來當為牙抽獎,│
│    │                    │  尾牙中獎而請領補助款者│
│    │                    │  均無實際買賣之事實。  │
├──┼──────────┼────────────┤
│6   │證人張璿彬於偵查中之│1.證明其係大慶葉公司、筌│
│    │證述                │  冠公司董事,「0000000 │
│    │                    │  董監事會議記錄」中,有│
│    │                    │  簽名的都是有出席會議的│
│    │                    │  人之事實。            │
│    │                    │2.證明尾牙中獎而請領補助│
│    │                    │  款者均無實際買賣之事實│
│    │                    │  。                    │
├──┼──────────┼────────────┤
│7   │證人張瑞芳於偵查中之│1.證明其係大慶葉公司、筌│
│    │證述                │  冠公司董事,尾牙100台 │
│    │                    │  電動機車係董事長被告廖│
│    │                    │  昭文提出,「大慶葉-電 │
│    │                    │  動機車補助款回收明細表│
│    │                    │  」所示之38台電動機車請│
│    │                    │  領補助款時間係在尾牙前│
│    │                    │  ,正常補助款係給申請人│
│    │                    │  ,不會再回流到經銷商或│
│    │                    │  大慶葉公司之事實。    │
│    │                    │2.證明請領補助款之人頭係│
│    │                    │  被告廖昭文去找來之事實│
│    │                    │  。                    │
│    │                    │3.證明「0000000董監事會 │
│    │                    │  議記錄」中「電動車於10│
│    │                    │  月處理完成,相關作業細│
│    │                    │  節制訂」的意思是「大慶│
│    │                    │  葉-2016年尾牙中獎車( │
│    │                    │  電動車)提領辦法」之事│
│    │                    │  實。                  │
│    │                    │4.證明「大慶葉-2016年尾 │
│    │                    │  牙中獎車(電動車)提領│
│    │                    │  辦法」係董事長即被告廖│
│    │                    │  昭文提出之事實。      │
│    │                    │5.證明「0000000董監事會 │
│    │                    │  議記錄」中,有簽名的都│
│    │                    │  是有出席會議的人之事實│
│    │                    │  。                    │
├──┼──────────┼────────────┤
│8   │證人洪宗寶於偵查中之│1.證明其擔任大慶葉公司副│
│    │證述                │  董事長,擔任筌冠公司監│
│    │                    │  察人,「大慶葉-電動機 │
│    │                    │  車補助款回收明細表」係│
│    │                    │  被告廖昭文指示找人頭申│
│    │                    │  請補助之事實。        │
│    │                    │2.證明因大慶葉公司辦理清│
│    │                    │  算,才由筌冠公司開發票│
│    │                    │  之事實。              │
├──┼──────────┼────────────┤
│9   │新北市政府推廣低污染│1.證明被告2人明知附表1、│
│    │減碳電動機車補助要點│  2所示之電動機車未實際 │
│    │、法務部調查局桃園市│  銷售,於105年間以附表1│
│    │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  請領補助款共計64萬3230│
│    │法務部調查局扣押物品│  元。                  │
│    │清單、「大慶葉-2016 │2.證明被告2人於106年間以│
│    │年尾牙中獎車(電動車│  附表1所示之電動機車其 │
│    │)提領辦法」、「大慶│  中36台及附表2所示之電 │
│    │葉-電動機車補助款回 │  動機車作為尾牙抽獎之事│
│    │收明細表」、「大慶葉│  實。                  │
│    │2016尾牙摸彩中獎明細│                        │
│    │」、「0000000董監事 │                        │
│    │會議記錄」各1份     │                        │
├──┼──────────┼────────────┤
│10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證明被告2人於106年3月間 │
│    │106年10月12日新北環 │,筌冠公司明知無交易,仍│
│    │政字第10620027971號 │由所屬經銷商透過個人或親│
│    │函1份               │友名義請領電動機車補助款│
│    │                    │,經內控稽核清查發現詐領│
│    │                    │而未遂之事實。          │
├──┼──────────┼────────────┤
│11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證明附表1所示申請人請領 │
│    │108年10月15日新北環 │環保局、工業局補助款之事│
│    │政字第1081921243號函│實。                    │
│    │及附件、經濟部工業局│                        │
│    │108年10月21日工金字 │                        │
│    │第00000000000號函及 │                        │
│    │附件各1份(本署108偵│                        │
│    │字第23677號卷宗1)  │                        │
└──┴──────────┴────────────┘
二、核被告陳澤囍、廖昭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
    取財、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詐欺取財未遂。被告2人就
    前開詐欺取財、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請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2人所犯上開2罪嫌,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之。被告2人本案所得之補助款64萬
    3230元雖未據扣案,仍屬被告2人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2人於偵查中
    均坦承犯行,若等其於審理中亦坦承犯行,且可繳回上開犯
    罪所得,建請對被告2人處以妥適之刑,並宣告緩刑,以啟
    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莊勝博
附表1
┌──┬───┬─────┬─────┬─────┬─────┐
│編號│申請人│環保局補助│工業局補助│   合計   │經銷商繳回│
│    │姓名  │(106年1月│(105年12 │          │大慶葉公司│
│    │      │5日)     │月30日)  │          │金額      │
├──┼───┼─────┼─────┼─────┼─────┤
│1   │廖茲釩│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   │林學偉│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   │黃英哲│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4   │蔡香君│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5   │沈家豪│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6   │王隆彬│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7   │唐令晟│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8   │蔡金霖│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9   │王玲│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0  │楊雅幀│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1  │林則言│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2  │賴建恒│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3  │王俐丰│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4  │黃順風│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5  │陳語涵│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6  │李繼弘│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7  │謝憶欣│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8  │盧瑜媺│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19  │蔡曜嵩│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0  │林冠廷│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1  │黃宏綸│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2  │李慧菁│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3  │梁家平│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4  │李宏笙│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5  │李堉寧│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6  │蔡文彬│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7  │周水仙│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8  │黃秀絨│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29  │廖王嬌│0元       │7200元    │7200元    │7200元    │
├──┼───┼─────┼─────┼─────┼─────┤
│30  │廖志剛│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1  │廖志偉│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2  │廖昭和│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3  │廖耿言│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4  │廖慧欣│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5  │廖淑禎│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6  │廖新安│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7  │王廉富│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38  │廖志翔│9990元    │7200元    │1萬7190元 │1萬7190元 │
├──┼───┼─────┼─────┼─────┼─────┤
│    │      │36萬9630元│27萬3600元│64萬3230元│64萬3230元│
└──┴───┴─────┴─────┴─────┴─────┘
附表2
┌──┬─────┬───────┐
│編號│中獎經銷商│引擎號碼      │
├──┼─────┼───────┤
│1   │忠仁      │Y808E-002230  │
├──┼─────┼───────┤
│2   │宏國      │Y808E-002288  │
├──┼─────┼───────┤
│3   │立冠      │Y808E-002333  │
├──┼─────┼───────┤
│4   │泉和      │Y808E-002345  │
├──┼─────┼───────┤
│5   │台順      │Y808E-002391  │
├──┼─────┼───────┤
│6   │忠億      │Y808E-002393  │
├──┼─────┼───────┤
│7   │和昌      │Y808E-002395  │
├──┼─────┼───────┤
│8   │景發      │Y808E-002396  │
├──┼─────┼───────┤
│9   │三沅行    │Y808E-002397  │
├──┼─────┼───────┤
│10  │鑫鋐      │Y808E-002399  │
├──┼─────┼───────┤
│11  │緯鴻      │Y808E-002382  │
├──┼─────┼───────┤
│12  │林口      │Y808E-002383  │
├──┼─────┼───────┤
│13  │緯鴻      │Y808E-002385  │
├──┼─────┼───────┤
│14  │東泰      │Y808E-002386  │
├──┼─────┼───────┤
│15  │偉琍      │Y808E-002387  │
├──┼─────┼───────┤
│16  │樺山      │Y808E-002388  │
├──┼─────┼───────┤
│17  │大鑫      │Y808E-002389  │
├──┼─────┼───────┤
│18  │聯螢      │Y808E-002346  │
├──┼─────┼───────┤
│19  │盛聯      │Y808E-002350  │
├──┼─────┼───────┤
│20  │金旺昇    │Y808E-002356  │
├──┼─────┼───────┤
│21  │豪元      │Y808E-002360  │
├──┼─────┼───────┤
│22  │德新      │Y808E-002367  │
├──┼─────┼───────┤
│23  │長銘      │Y808E-002368  │
├──┼─────┼───────┤
│24  │偉鼎      │Y808E-002371  │
├──┼─────┼───────┤
│25  │忠億      │Y808E-002377  │
├──┼─────┼───────┤
│26  │郭賜美    │Y808E-002378  │
├──┼─────┼───────┤
│27  │順億      │Y808E-002379  │
├──┼─────┼───────┤
│28  │信鋒      │Y808E-002381  │
├──┼─────┼───────┤
│29  │日盛      │Y808E-002303  │
├──┼─────┼───────┤
│30  │金旺昇    │Y808E-002412  │
├──┼─────┼───────┤
│31  │順展      │Y808E-002421  │
├──┼─────┼───────┤
│32  │萬榮      │Y808E-002422  │
├──┼─────┼───────┤
│33  │國真      │Y808E-002443  │
├──┼─────┼───────┤
│34  │鋐大      │Y808E-002445  │
├──┼─────┼───────┤
│35  │燦贏      │Y808E-002568  │
├──┼─────┼───────┤
│36  │冠億      │Y808E-002573  │
├──┼─────┼───────┤
│37  │東泰發    │Y808E-002576  │
├──┼─────┼───────┤
│38  │冠億      │Y808E-002577  │
├──┼─────┼───────┤
│39  │玉昌      │Y808E-002578  │
├──┼─────┼───────┤
│40  │鶴山      │Y808E-002580  │
├──┼─────┼───────┤
│41  │偉琍      │Y808E-002582  │
├──┼─────┼───────┤
│42  │景發      │Y808E-002585  │
├──┼─────┼───────┤
│43  │燦贏      │Y808E-002586  │
├──┼─────┼───────┤
│44  │力溢      │Y808E-002587  │
├──┼─────┼───────┤
│45  │旺輪      │Y808E-002588  │
├──┼─────┼───────┤
│46  │順展      │Y808E-002590  │
├──┼─────┼───────┤
│47  │景發      │Y808E-002591  │
├──┼─────┼───────┤
│48  │國真      │Y808E-002592  │
├──┼─────┼───────┤
│49  │欣利      │Y808E-002593  │
├──┼─────┼───────┤
│50  │順辰      │Y808E-002595  │
├──┼─────┼───────┤
│51  │磬葉      │Y808E-002596  │
├──┼─────┼───────┤
│52  │偉鼎      │Y808E-002597  │
├──┼─────┼───────┤
│53  │盛聯      │Y808E-002598  │
├──┼─────┼───────┤
│54  │達成      │Y808E-002600  │
├──┼─────┼───────┤
│55  │日盛      │Y808E-002601  │
├──┼─────┼───────┤
│56  │新協大    │Y808E-002602  │
├──┼─────┼───────┤
│57  │泉和      │Y808E-002605  │
├──┼─────┼───────┤
│58  │聯葉      │Y808E-002606  │
├──┼─────┼───────┤
│59  │緯鴻      │Y808E-002607  │
├──┼─────┼───────┤
│60  │祥利      │Y808E-002608  │
├──┼─────┼───────┤
│61  │燦贏      │Y808E-002609  │
├──┼─────┼───────┤
│62  │緯鴻      │Y808E-002610  │
├──┼─────┼───────┤
│63  │萬榮      │Y808E-002611  │
├──┼─────┼───────┤
│64  │順豐      │Y808E-0026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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