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0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50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念輝
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緝字
第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念輝於民國108年5月9日上午7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即告訴人王寶榮經營華清排骨專賣坊前,似因遭放置於人行道之水桶絆倒而心生不滿,遂基於傷害及毀損犯意,手持鐵管先打斷告訴人之旗桿,再進入店內持鐵管毆打告訴人之左手與肩膀,並且踢倒店內桌子,致告訴人受有頭部外傷併暈眩及雙手臂擦傷挫傷之傷害,並致令旗桿毀損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54條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傷害及毀損案件,起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係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及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黃湘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