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59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5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子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1952 號),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已達成協商合意,且被告認罪,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丁子貴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朝煌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證人張乃仁於警詢中之陳述、新北市政府108 年10月7 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81850263號函、新北市政府108 年7 月8 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81272502號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本案被告已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 項、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提起公訴,檢察官聶眾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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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31952號
被 告 丁子貴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之
3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北監獄
臺北分監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丁子貴自民國107 年5 月19日前某日起,向位在新北市○○
區○○段○○○段00地號土地(下稱本件土地)管領權人陳
菁菁承租本件土地及其上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段000 號2 樓,下稱本件建物),本件土地使用分區
及使用地類別,業經新北市政府公告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
用地。丁子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在本件建物經營「車
寮小吃店」(下稱本件小吃店)從事視聽歌唱業務,非屬一
般農業區農牧使用。嗣經新北市政府於108 年4 月24日以新
北府地管字第1080712980號函裁罰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
書,通知其應於該處分書送達之日起30日內,依限恢復至無
違反原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用地編地之使用目的與功能,惟
丁子貴基於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犯意,於收受前開處分書後,
仍未於期限內恢復土地原狀,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
局於108 年8 月27日派警員前往實施臨檢,發現本件小吃店
仍繼續營業並供作視聽歌唱場所,始悉上情。案經新北市政
府函送偵辦。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丁子貴於偵查中之供│全部犯罪事實。 │
│ │述 │ │
├───┼───────────┼────────────┤
│2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全部犯罪事實。 │
│ │局107 年12月20日新北警│ │
│ │峽行字第1073376274號函│ │
├───┼───────────┼────────────┤
│3 │新北市政府107 年12月21│全部犯罪事實。 │
│ │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7244│ │
│ │7297號函 │ │
├───┼───────────┼────────────┤
│4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108 年│全部犯罪事實。 │
│ │1 月3 日新北峽民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 │ │
├───┼───────────┼────────────┤
│5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108 年│全部犯罪事實。 │
│ │1 月8 日新北地管字第10│ │
│ │00000000號函 │ │
├───┼───────────┼────────────┤
│6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108 年│全部犯罪事實。 │
│ │1 月16日新北農牧字第10│ │
│ │00000000號函 │ │
├───┼───────────┼────────────┤
│7 │新北市政府108 年3 月20│全部犯罪事實。 │
│ │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8049│ │
│ │3999號函 │ │
├───┼───────────┼────────────┤
│8 │新北市政府108 年4 月24│全部犯罪事實。 │
│ │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8071│ │
│ │2980號函 │ │
├───┼───────────┼────────────┤
│9 │新北市三峽區公所108 年│全部犯罪事實。 │
│ │7 月3 日新北峽民字第10│ │
│ │00000000號函 │ │
├───┼───────────┼────────────┤
│10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全部犯罪事實。 │
│ │局108 年9 月2 日新北警│ │
│ │峽行字第1083579721號函│ │
├───┼───────────┼────────────┤
│11 │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 │全部犯罪事實。 │
├───┼───────────┼────────────┤
│12 │新北市政府108 年11月14│全部犯罪事實。 │
│ │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8212│ │
│ │4521號函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 項、第21條之規
定,而犯同法第22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劉 文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