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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
    龔書安

  • 被告
    金琮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75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金琮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5467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9 年度審易字第920 號),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金琮桀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金琮桀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 年9 月27日10時1 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地下1 樓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平分公司賣場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陳列在貨架上之商品,得手後藏放在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內,僅就大醇豆原味豆漿1 罐及奶酥大波羅2 個結帳後離去。嗣該賣場人員發現上開商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於同年月30日14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2 樓206 號金琮桀之居所查獲,並扣得大瓶蜂蜜2 瓶、麝香葡萄2 盒、山竹1 袋、濟州島大王蔘雞湯1 包,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金琮桀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丁依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㈢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交易明細1 張、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1片。 ㈣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之罪。至被告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並於105 年5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被告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所示,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依該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考量被告上開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與本案所犯竊盜之罪名、犯罪手法均不相同,亦無關聯性,不足認被告對刑罰有反應力薄弱之情事,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尚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違,故不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管道獲取所需,竟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五專後二年肄業之教育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於偵查中已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敬。 四、查被告本件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總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4,825元,其中大瓶蜂蜜2 瓶、麝香葡萄2 盒、山竹1 袋、濟州島大王蔘雞湯1 包,總計4,465 元,已發還與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中平分公司(由告訴代理人收受),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另被告於109 年1 月2 日,在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接受訊問時,當庭支付10,390元與告訴代理人,此亦有訊問筆錄附卷可參。是本件被告犯罪所得固為14,825元,然被告已賠償告訴人並返還部分商品(4465+10390=14855 ),則告訴人所受財產上之損害既獲得完整填補,如本院再予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對被告顯有過苛之虞,是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孝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商品名稱及數量 │價格(新│備註 │ │ │ │臺幣) │ │ ├──┼─────────┼────┼─────────┤ │1 │黑娜染髮霜4 盒 │564元 │ │ ├──┼─────────┼────┼─────────┤ │2 │延長線1 組 │468元 │以告訴代理人於警詢│ │ │ │ │筆錄所述金額為依據│ ├──┼─────────┼────┼─────────┤ │3 │好立善發泡錠15盒 │1,935元 │ │ ├──┼─────────┼────┼─────────┤ │4 │AIRWALK 衣服4 件、│1,950元 │ │ │ │褲子1條 │ │ │ ├──┼─────────┼────┼─────────┤ │5 │麝香葡萄2 盒 │1,198元 │已發還 │ ├──┼─────────┼────┼─────────┤ │6 │山竹2袋 │598元 │其中1袋已發還 │ ├──┼─────────┼────┼─────────┤ │7 │干貝3 盒 │1,647元 │ │ ├──┼─────────┼────┼─────────┤ │8 │天使紅蝦1 盒 │899元 │ │ ├──┼─────────┼────┼─────────┤ │9 │巨無霸牛排4 包 │1,352元 │ │ ├──┼─────────┼────┼─────────┤ │10 │大瓶蜂蜜2 瓶 │2,600元 │已發還 │ ├──┼─────────┼────┼─────────┤ │11 │進口泡麵4 包 │996元 │ │ ├──┼─────────┼────┼─────────┤ │12 │鳳爪1 包、雞排1 塊│250元 │ │ ├──┼─────────┼────┼─────────┤ │13 │濟州島大王蔘雞湯1 │368元 │已發還 │ │ │包 │ │ │ ├──┼─────────┼────┼─────────┤ │ │ 總價│14,825元│已發還商品總價 │ │ │ │ │4,465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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