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上字第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簡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雷恩 洪愷宏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侵占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4日所為109年度審簡字第633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9年度調偵字第903號、第92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犯罪所得沒收追徵部分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林雷恩緩刑肆年,並應依如附表甲所示之內容履行。 洪愷宏緩刑參年。 理 由一、被告林雷恩於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71條規定,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逕行判決,合先敘明。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定。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雖為傳聞證據,惟被告林雷恩、洪愷宏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證據能力乙節已表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當事人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取證或證據容許性明顯過低等瑕疵,因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該等證據資料自應有證據能力。 三、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除被告二人之犯罪所得沒收追徵部分外,其餘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俱屬妥適,應予維持(詳下述),除補充被告林雷恩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被告洪愷宏於本院審訊時之自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原審刑事簡易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原審判決證據欄有關「證人即告訴人李昇達」之記載應更正為「證人即告訴人沛麗星公司、綺麗絲公司之代表人李昇達」)。 四、被告林雷恩上訴意旨略稱:原審量刑加上易科罰金太重,其有意願與告訴人商談和解,以爭取緩刑機會云云,被告洪愷宏上訴意旨略稱:其原與告訴人已達成初步和解共識,然告訴人在簽定調解筆錄前突生變數,致使調解不成立,其有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之誠意,犯後態度良好,期日後能成立和解,以求得緩刑或減輕刑責之判決云云,惟按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妥適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著有72年台上字第6696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況本院認為刑之量定,乃憲法所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之核心事項,法院行使此項裁量,亦非得以任意或自由為之,而應受一般法律原理原則之拘束,即仍須符合法律授權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國民法律感情及一般合法有效之慣例等規範,尤其應遵守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意旨,否則即可能構成裁量濫用之違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655號判決要旨可參);亦即,如非有裁量之逾越、濫用或怠惰等明顯違法情事,自不得擅加指摘其違法或不當,即使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個案裁量權之審查,亦應同此標準,此不僅在保障法官不受任何制度外之違法或不當干涉,亦確保法官不受制度內之異質干預,以符憲法第80條所揭櫫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之真義。本案原審以被告林雷恩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即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9),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7、8②至19、21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2、5至19),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洪愷宏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即附表二編號1、2、5至19),係犯刑法第349條(原審判決漏載第1項,爰補充之)之故買贓物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並各審酌被告林雷恩受雇擔任告訴人之行政客服助理,竟違反職務上之誠實義務,利用負責登載蝦皮訂單至公司內部系統之機會,製作不實之寄貨單資料予出貨人員,藉此詐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7、8②至19、21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2、5至19所示之商品;被告洪愷宏受雇擔任告訴人之商化人員,明知被告林雷恩係以詐欺方式取得商品,竟向其故買贓物,並於在職期間將試用品予以侵占入己而轉售他人,被告二人所為顯已侵害告訴人對於出貨管理之正確性,亦造成告訴人財物上之重大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被告林雷恩已先賠償新臺幣(下同)15萬元,被告二人雖有意尋求和解,然因告訴人於原審判決時無意願而無法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二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非低、所生危害及被告林雷恩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被告洪愷宏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被告二人均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乃引用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4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而量處被告林雷恩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洪愷宏有期徒刑2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經核原審業已參酌本案量刑上所應審酌之各項情狀,而在被告二人所為犯行之行為人責任基礎下科刑,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難俱認失當。被告二人雖各執前詞提起上訴,然本案原審所科處之刑度係在法定刑度範圍內,且就被告二人犯罪情節及科刑部分之量刑基礎,已於理由內具體說明如上,業考量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確已妥適反應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案件之情節,所為之科刑合乎法律目的,未違背內部性界限,亦無裁量濫用或怠惰之違法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等情形,核無不當,是被告二人提起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按現行刑法之沒收,係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從刑。又因沒收具備獨立性,得由檢察官另聲請法院為單獨沒收之宣告,因而在訴訟程序,沒收得與罪刑區分,非從屬於主刑,而上訴人雖就本案提起上訴,然本於沒收之獨立性,法院仍得於本案罪刑上訴無理由駁回時,單獨撤銷沒收部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36號判決意旨可參)。 (二)原審以被告林雷恩本案詐得之未扣案犯罪所得為73萬5261元,被告洪愷宏故買如附表二編號 1、2、5至19所示之贓物,及將侵占之商品變價結果為 8萬元,係被告二人各次之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固非無見,惟被告林雷恩於本院審理中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應向告訴人分期給付共計86萬元,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足憑,倘被告林雷恩未依上開調解筆錄所示之內容履行,告訴人尚得以該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是本院認被告林雷恩與告訴人就本案所成立之調解內容,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又被告洪愷宏亦於本院審理中與告訴人成立和解,並已依約履行調解條件即實際賠償告訴人28萬元等情,有本院調解筆錄及華南商業銀行活期性存款存款憑條附卷可稽,被告洪愷宏上開實際賠償金額顯高於其於本案犯罪所得之價值,是被告洪愷宏本案犯罪所得均已遭剝奪甚明,如就被告二人本案犯罪所得部分仍宣告沒收或追徵,將使被告二人承受過度不利益,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皆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原審未及審酌上情,就犯罪所得部分各為沒收及追徵之諭知,尚非妥適,被告二人上訴意旨雖未指摘於此,惟原判決關於犯罪所得沒收追徵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以臻適法。 六、被告二人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據,復已坦認犯行,顯已知所悔悟,並適時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亦表明願宥恕被告二人,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存卷可參,再衡酌被告二人之犯罪情節及行為所生危害,被告二人因一時短於思慮,致觸法網,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原審判決對其二人所宣告(及應執行)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林雷恩緩刑四年,被告洪愷宏緩刑三年,以勵自新,另為期被告林雷恩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並確實填補告訴人所受之財產損害,以惕其過,因認有科予被告林雷恩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命被告林雷恩應依附表甲所示之內容,向告訴人為給付。至被告林雷恩於緩刑期間若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前開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項第4款規定,自得撤銷上開緩刑之宣告,末此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 3項、第371條、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汝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附表甲】 ┌──────────────────────────┐│林雷恩應給付沛麗星國際有限公司、綺麗絲國際有限公司共││計新臺幣(下同)柒拾陸萬元。給付方式如下: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起,按月於每月二十五日前,分期給付貳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審簡字第63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雷恩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洪愷宏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號2樓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903 號、第922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雷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參萬伍仟貳佰陸拾壹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愷宏犯故買贓物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二編號1、2及5至19 所示之物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雷恩於民國108 年間,任職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沛麗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沛麗星公司)及址設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綺麗絲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綺麗絲公司),擔任行政客服助理,負責將蝦皮賣場訂單登打入沛麗星、綺麗絲公司內部電腦系統,及繕打便利帶、宅配單等寄送單據之電磁紀錄,並將訂單及寄貨單據送予檢貨人員檢貨及出貨;洪愷宏於108 年1 月至7 月間,任職於沛麗星、綺麗絲公司,擔任商化人員,負責向公司申請商品後,至公司各通路擺放供消費者試用以推廣公司商品之工作,均為從事業務之人。林雷恩利用登載蝦皮訂單資料、洪愷宏利用得向公司申請商化商品之機會,而為下列犯行: ㈠林雷恩明知沛麗星、綺麗絲公司並無接到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9所示之蝦皮訂單,或其以自己之蝦皮帳號 訂購之商品項目、數量或價格並非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2、4至19所示之出貨商品項目、數量或價格,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9所示出貨日 期,在上開公司內部電腦系統,登載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9所示不實「商品項目」、「數量」或「價格」 之電磁紀錄,並持以向沛麗星、綺麗絲公司檢貨人員行使,致不知情之撿貨人員陷於錯誤,遂依附表一編號1至7、8② 至19、21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2、5至19所示之「 商品項目」、「數量」而為撿貨及出貨,足生損害於沛麗星及綺麗絲公司對於銷售管理資料內容之正確性,林雷恩因而詐取沛麗星、綺麗絲公司如附表一編號1至7、8②至19、21 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2、5至19所示之商品。 ㈡洪愷宏於108 年4 月間得知林雷恩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沛麗星及綺麗絲公司之MKUP商品,明知林雷恩係以上開詐欺方式取得商品,竟仍基於故買贓物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二編號1、2、5至19所示出貨日期,向林雷恩以市價約1成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2、5至19所示之出貨商品(實際總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24萬7882元,詳如附表二之實際出貨市價總額欄所示)。 ㈢洪愷宏於106 年間曾經擔任沛麗星、綺麗絲公司之商化人員,離職後,復於108 年1 月返回上揭公司擔任商化人員,而洪愷宏明知其向公司所申請之商化商品,於各通路擺放試用後,若有剩餘應將商品返回公司不得私下販售,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接續於108 年3 月18日至同年5月22日任職期間內,向綺麗絲公司申請化妝品、眼線、 遮瑕膏、口紅筆、眉筆、底妝棒、唇頰棒、修容棒、金盞花、卸妝乳、氣墊粉撲、眼唇卸妝、5D刷、雲朵面膜、抗暈眼線、素顏霜、睫毛夾、空氣刷、蘋果光、錐形刷、協角刷、扁頭刷、蜜粉刷、蜜粉、眉粉、防曬乳、飾底粉、Q10噴霧 、魔幻膏、吸油粉餅、絲絨、雪花粉餅、金屬、西瓜、汪星人、唇釉、身體霜、高水感水唇蜜、糖霜滋潤嫩唇棒、護唇油、護唇膏、爆水妝前乳、腮紅膏等商品,並將上揭商品擺放至公司各通路後之剩餘商品轉售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獲利約新臺幣(下同)8 萬元,而以上揭方式侵占綺麗絲公司之商品。 二、證據: ㈠被告林雷恩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之自白。㈡被告洪愷宏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訊問時之自白。 ㈢證人即告訴人李昇達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㈣沛麗星、綺麗絲國際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份。 ㈤被告林雷恩所經營之蝦皮賣場「Rennes-Shop 」販售商品網頁列印資料。 ㈥綺麗絲公司倉庫系統正確出貨訂單、蝦皮訂單明細、寄件明細及配送單影本、綺麗絲公司所經營之蝦皮賣場「MKUP美咖官方旗鑑館」販售商品網頁列印資料各1 份。 ㈦綺麗絲公司外包合作資訊表、合作契約書、商化人員試用品申請表各1 份。 ㈧被告2 人間之LINE對話截圖27張、IG對話截圖3 張、被告洪愷宏向公司申請試用品之LINE對話截圖19張。 ㈨被告洪愷宏之妻蔡雅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內頁明細1 份。 ㈩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份。 三、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故行為後法律若有修正,不論是否涉及前揭法律變更,抑或僅係無關行為人有利或不利事項之修正,法院應綜合法律修正之具體內容,於理由內說明有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及應適用之法律,始屬適法(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43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第215 條、第336 條第2 項雖均於108 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7日生效施行,惟查修正後規定係依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第2 項本文規定將罰金提高30倍,亦即將原本之銀元5 百元、3 千元(經折算為新臺幣1 萬5 千元、9 萬元)修正為新臺幣1 萬5 千元、9 萬元,其修正結果不生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自非法律變更,當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四、論罪: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以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為其構成之要件。而此所稱之「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係指從事業務之人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製作之文書而言。再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處罰,係以保護業務上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不實而登載,祇須登載之內容失真,並不問失真之情形為全部或一部。查被告林雷恩為沛麗星及綺麗絲公司之行政客服助理,為從事業務之人,且負責將蝦皮賣場訂單登打入上開公司內部電腦系統,即屬其業務內容一環,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 紙在卷可參,是其明知沛麗星、綺麗絲公司並未實際收到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9 所示之蝦皮訂單,或蝦皮訂單之「商品項目」、「數量」或「金額」並非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9所示之出貨「商品項目」、「 數量」或「金額」,竟接續將上開不實之「商品項目」、「數量」或「金額」登打入公司內部電腦系統中之電磁紀錄,依上開說明,自應以準文書論。 ㈡核被告林雷恩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第220 條第2 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 (即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 、2 、4 至19),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即附表一編號1 至7 、8 ②至19、21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 、2 、5至19)。公訴意旨 認被告林雷恩應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 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容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之法定刑度,尚輕於原起訴之行使偽造準文書罪,無礙被告林雷恩之防禦權,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㈢核被告洪愷宏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即如附表二編號1、2、5至19),係犯刑法第349條之故買贓物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 ㈣被告林雷恩在業務準文書上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該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㈤被告林雷恩於如附表一、附表二編號1、2、4至19所示出貨日 期,先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之手法,並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8②至19、21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2 、5至19所示商品;被告洪愷宏於如附表二編號1、2、5至19所示出貨日期,先後向被告林雷恩故買如附表二編號1、2、5至19所示贓物犯行,及於任職期間所為之各次業務侵占 犯行,各係基於同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詐取、故買贓物、侵占之犯罪決意,並均於密切接近之時地為之,侵害同一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離,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應論以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㈥被告林雷恩就附表一編號1 至7 、8 ②至19、21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 、2 、5至19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㈦被告洪愷宏所犯上開故買贓物罪、業務侵占罪等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五、爰審酌被告林雷恩受雇擔任告訴人上開公司之行政客服助理,竟違反職務上之誠實義務,利用負責登載蝦皮訂單至公司內部系統之機會,製作不實之寄貨單資料予出貨人員,藉此詐取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8 ②至19、21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 、2 、5至19所示之商品;被告洪愷宏受雇擔任 告訴人公司之商化人員,明知被告林雷恩係以詐欺方式取得商品,竟向其故買贓物,並於在職期間將試用品予以侵占入己並轉售他人,被告2人所為顯已侵害告訴人對於出貨管理 之正確性,亦造成告訴人財物上之重大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尚有悔意,且被告林雷 恩已先賠償15萬元,被告2人雖有意尋求和解,然因告訴人 無意願而無法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2人之犯罪動 機、目的、手段、所得利益非低、所生危害,及被告林雷恩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被告洪愷宏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被告2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2人均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08年度偵字第22722號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被告洪愷宏所犯各罪定應執行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六、按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所謂實際合法發還,指因犯罪而生民事或公法請求權已經被實現而言,不以發還扣押物予原權利人為限,如財產犯罪,行為人已依和解條件履行賠償損害之情形亦屬之。犯罪所得已實際發還或賠償被害人者,法院自無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倘行為人雖與被害人達成民事賠償和解,實際上未將和解金額給付被害人,或犯罪所得高於和解金額,法院對於未給付之和解金額或犯罪所得扣除和解金額之差額部分等未實際賠償之犯罪所得,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531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㈠查被告林雷恩所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8 ②至19、21至24、27至40、附表二編號1、2、5至19所示之商品,固為其 犯罪所得,然既無證據證明被告林雷恩現仍持有上開商品,又依卷附綺麗絲公司所經營之蝦皮賣場「MKUP美咖官方旗鑑館」販售商品網頁列印資料,尚可計算上開商品之實際價值,堪認被告林雷恩本次詐得之前揭物品,總價值達88萬5261元(計算式:犯罪所得總金額計為63萬7379元+24萬7882元=88萬5261元,詳附表一、二犯罪所得欄),況案發後被告亦曾賠償告訴人15萬元,有聯邦銀行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1 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法院對於未給付之部分,自仍應諭知沒收或追徵,故被告之剩餘未扣案犯罪所得73萬5261元(計算式:犯罪所得總金額計為88萬5261元-15萬元=73萬5261元),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於檢察官執行沒收時,被告如已另再行支付而有其他實際發還部分之款項,自僅係由檢察官另行扣除,附此敘明。 ㈡被告洪愷宏故買如如附表二編號1、2、5至19 所示之贓物,為其犯罪所得,未經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洪愷宏所侵占犯罪事實㈢所示商品內容固屬其犯罪所得,惟自卷附上開公司商化人員-試用品申請表內容 顯示,僅可得知被告洪愷宏於上開期間申請商品項目之數量,尚無從確認被告洪愷宏從中所侵占商品之實際數量為何,且因未扣案,是依其性質及現況,顯無從就原物沒收,自應予追徵其價額。復依被告到庭供稱:已將此部分商品轉售他人獲利8 萬餘元等語,可認為被告獲得等值之財產上利益,此因變價而獲得財產上利益,又既查無其他高價出售之事證,本於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自應認定變價結果僅為8 萬元,上述財產上之利益應以此一轉售價格加以計算,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4項之規定,仍屬該次犯行之犯罪所得,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⑴被告林雷恩於如附表一編號8①、20、25、 26、附表二編號3、4所示出貨日期,在公司內部電腦系統,虛偽登載如附表一編號8①、20、25、26、附表二編號3、4 所示之不實訂單,致不知情之撿貨人員陷於錯誤,依附表一編號8①、20、25、26、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訂單內容撿貨 及出貨,足生損害於沛麗星及綺麗絲公司對於銷售管理資料內容之正確性,並因而詐取如附表一編號8①、20、25、26 、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商品得手,認被告林雷恩就附表一編號8①、20、25、26、附表二編號4所示部分涉犯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部分涉犯刑 法第216條、第215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⑵被告洪愷宏於附表二編號3、4所示出貨日期,向被告林雷恩以市價約1 成之價格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之贓物,認被告洪愷宏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49條之故買贓物罪嫌。 ㈡經查:關於附表二編號3 (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 )部分,原起訴書附表就此筆資料並未記載商品項目、數量及金額,又告訴人所提出之倉庫系統正確出貨訂單亦未記載出貨商品項目、數量及金額,且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林雷恩就該筆資料之商品項目、數量或金額確有登載不實之舉,故依罪疑有利於被告原則,此部分尚無從認定被告林雷恩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再者,關於附表一編號8①、20、25、26、附表二編號4部分,依被告林雷恩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供稱:伊在過程中以伊自己蝦皮帳號向公司下訂單購買公司商品,之後再修改公司訂單資料,讓公司出貨之商品量比原本伊下訂單之商品數量更多,但商品以貨到付款寄送到伊所登記之便利商店時,伊只支付一開始使用蝦皮帳號下訂單之商品金額,另外,有些宅配至伊住處之商品則沒有支付應有之商品金額,由伊直接製作假的訂單資料,導致帳款與公司出貨之商品數量有落差;伊用自己的蝦皮帳號下公司的單,竄改數量之後,伊只付下單的款項;關於總金額部分,是伊當初在偽造訂單時隨便打的數字,因為檢貨人員只要有品項、數量、收件人、地址,他們就可以出貨了,不會去核對金額等語,顯見被告林雷恩縱有於附表一編號8①、20、25、26、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內部電磁紀錄上「訂單總金額」為不實登載,不致影響出貨人員實際出貨之商品「項目」及「數量」,自難謂有對出貨人員施以詐術而陷於錯誤可言,又經比對附表一8① 、20、25、26、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蝦皮原訂單內容,與告訴人實際出貨之商品項目及數量均相符,並無出入,此有蝦皮訂單明細及出貨明細各1 份在卷可憑,復觀上開蝦皮訂單明細內容,即已載明相關付款資訊,可知被告林雷恩在訂購之初,亦同時依其訂購商品真實價格完成付款,自難認被告林雷恩就此部分商品有何不法所有意圖。準此,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部分既無從證明被告林雷恩有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之犯行,就附表一編號8①、20、25 、26、附表二編號4 所示部分亦難認定被告林雷恩有為詐欺取財之犯行,是以,就如附表二編號3、4所示部分,亦無從認定被告洪愷宏有故買贓物犯行。從而,本院自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開被告2 人論罪部分係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八、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刑法第215條、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336條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34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九、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黃湘瑩 附表一: ┌──┬────┬────┬────┬──┬───────┬───┬───┬───┬───┬───────┐ │編號│ 蝦皮 │ 蝦皮 │ 蝦皮 │蝦皮│被告登載不實後│被告登│被告登│ 蝦皮 │實際出│出貨日期、收收│ │ │訂單日期│訂單編號│訂單商品│訂單│之出貨商品 │載不實│載不實│ 售價 │貨市價│件地址及收件人│ │ │ │ │ (項目) │數量│ (項目) │後之出│之訂單│(市價)│總額 │ │ │ │ │ │ │ │ │貨數量│總金額│ │ │ │ ├──┼────┼────┼────┼──┼───────┼───┼───┼───┼───┼───────┤ │ 1 │ │00000000│ │ │賴床美白素顏霜│3 │8835 │2697 │8091 │108 年5 月3 日│ │ │ │1970UE8 │ │ │50ML3 入【贈純│ │ │ │ │新北市○○區○│ │ │ │(虛偽訂│ │ │物理性水潤防曬│ │ │ │ │○街00巷0號0樓│ │ │ │單編號)│ │ │乳+ 極致爆水妝│ │ │ │ │,林嘉芯 │ │ │ │ │ │ │前乳】 │ │ │ │ │ │ ├──┼────┼────┼────┼──┼───────┼───┼───┼───┼───┼───────┤ │ 2 │108 年5 │00000000│金盞花輕│1 │金盞花輕卸深洗│2 │3680 │799 │1598 │108 年5 月7 日│ │ │月6 日 │267FFGB │卸深洗泡│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區○│ │ │ │ │泡慕斯15│ │四入組 │ │ │ │ │○街00巷0號0樓│ │ │ │ │0ML 四入│ ├───────┼───┼───┼───┼───┤,林嘉芯 │ │ │ │ │組(單價│ │賴床美白素顏霜│5 │3680 │1199 │5995 │ │ │ │ │ │799 元)│ │30ML2 入+10ML1│ │ │ │ │ │ │ │ │ │ │ │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00000000│ │ │金盞花輕卸深洗│4 │1689 │799 │3196 │108 年5 月9 日│ │ │ │597BBY8 │ │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區○│ │ │ │(虛偽訂│ │ │四入組 │ │ │ │ │○街00巷0號0樓│ │ │ │單編號)│ │ ├───────┼───┼───┼───┼───┤,林嘉芯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5 │1689 │1199 │5995 │ │ │ │ │ │ │ │30ML2 入+10ML1│ │ │ │ │ │ │ │ │ │ │ │入 │ │ │ │ │ │ │ │ │ │ │ ├───────┼───┼───┼───┼───┼───────┤ │ │ │ │ │ │金盞花輕卸深洗│8 │6982 │799 │6392 │108 年5 月10日│ │ │ │ │ │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區○│ │ │ │ │ │ │四入組 │ │ │ │ │○街00巷0號0樓│ │ │ │ │ │ ├───────┼───┼───┼───┼───┤,林嘉芯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6982 │2699 │26990 │ │ │ │ │ │ │ │50ML3 入【贈10│ │ │ │ │ │ │ │ │ │ │ │ML2 入】 │ │ │ │ │ │ │ │ │ │ │ ├───────┼───┼───┼───┼───┤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6982 │199 │1990 │ │ │ │ │ │ │ │隨身版10ML │ │ │ │ │ │ │ │ │ │ │ ├───────┼───┼───┼───┼───┤ │ │ │ │ │ │ │奇蹟美白身體霜│10 │6982 │799 │7990 │ │ │ │ │ │ │ │2 入組 │ │ │ │ │ │ ├──┼────┼────┼────┼──┼───────┼───┼───┼───┼───┼───────┤ │ 4 │ │00000000│ │ │金盞花輕卸深洗│4 │4831 │799 │3196 │108 年5 月13日│ │ │ │377YT86 │ │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區○│ │ │ │(虛偽訂│ │ │四入組 │ │ │ │ │○街00巷0號0樓│ │ │ │單編號)│ │ ├───────┼───┼───┼───┼───┤,林嘉芯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4831 │1199 │11990 │ │ │ │ │ │ │ │30ML2 入+10ML1│ │ │ │ │ │ │ │ │ │ │ │入 │ │ │ │ │ │ │ │ │ │ │ ├───────┼───┼───┼───┼───┤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5 │1678 │1479 │7395 │ │ │ │ │ │ │ │50ML+30ML 【贈│ │ │ │ │ │ │ │ │ │ │ │純物理性水潤防│ │ │ │ │ │ │ │ │ │ │ │曬乳】 │ │ │ │ │ │ ├──┼────┼────┼────┼──┼───────┼───┼───┼───┼───┼───────┤ │ 5 │108 年5 │00000000│賴床美白│1 │賴床美白素顏霜│25 │6752 │99 │2475 │108 年5 月20日│ │ │月18日 │547F1SE │素顏霜迷│ │迷你版3ML │ │ │ │ │新北市○○區○│ │ │ │ │你版3ML │ ├───────┼───┼───┼───┼───┤○街000號全家 │ │ │ │ │(售價99│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6752 │1199 │11990 │土城吉美店,梅│ │ │ │ │元) │ │30ML2 入+10ML1│ │ │ │ │智皓 │ │ │ │ │ │ │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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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PGKW │眼唇卸妝│ │卸妝精華液150M│(未竄│ │ │ │新北市○○區○│ │ │ │ │精華液15│ │L │改) │ │ │ │○街00巷0號0樓│ │ │ │ │0ML (售│ ├───────┼───┼───┼───┼───┤,林嘉芯 │ │ │ │ │價249 元│ │②B12 柔淨眼唇│10 │18526 │249 │2490 │ │ │ │ │ │) │ │卸妝精華液150M│ │ │ │ │ │ │ │ │ │ │ │L │ │ │ │ │ │ │ │ │ │ │ ├───────┼───┼───┼───┼───┤ │ │ │ │ │ │ │③賴床美白素顏│5 │18526 │999 │4995 │ │ │ │ │ │ │ │霜50ML+10ML │ │ │ │ │ │ │ │ │ │ │ ├───────┼───┼───┼───┼───┤ │ │ │ │ │ │ │④賴床美白素顏│6 │18526 │2699 │16194 │ │ │ │ │ │ │ │霜50ML3 入【贈│ │ │ │ │ │ │ │ │ │ │ │10 ML2入】 │ │ │ │ │ │ │ │ │ │ │ ├───────┼───┼───┼───┼───┤ │ │ │ │ │ │ │⑤B3極淨超水感│10 │18526 │249 │2490 │ │ │ │ │ │ │ │卸妝水360ML │ │ │ │ │ │ │ │ │ │ │ ├───────┼───┼───┼───┼───┤ │ │ │ │ │ │ │⑥賴床美白素顏│8 │18526 │2280 │18240 │ │ │ │ │ │ │ │霜30ML4 入組 │ │ │ │ │ │ │ │ │ │ │ ├───────┼───┼───┼───┼───┤ │ │ │ │ │ │ │⑦純物理性水潤│5 │18526 │669 │3345 │ │ │ │ │ │ │ │防曬乳液50G2入│ │ │ │ │ │ │ │ │ │ │ │組 │ │ │ │ │ │ │ │ │ │ │ ├───────┼───┼───┼───┼───┤ │ │ │ │ │ │ │⑧金盞花輕卸深│7 │18526 │799 │5593 │ │ │ │ │ │ │ │洗泡泡慕斯150M│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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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怕水粉霧持久│10 │7489 │299 │2990 │ │ │ │ │ │ │ │唇釉2.5g(波特│ │ │ │ │ │ │ │ │ │ │ │覆盆子) │ │ │ │ │ │ │ │ │ │ │ ├───────┼───┼───┼───┼───┤ │ │ │ │ │ │ │不怕水粉霧持久│10 │7489 │299 │2990 │ │ │ │ │ │ │ │唇釉2.5g(雪莉│ │ │ │ │ │ │ │ │ │ │ │甜桑葚) │ │ │ │ │ │ │ │ │ │ │ ├───────┼───┼───┼───┼───┤ │ │ │ │ │ │ │不怕水粉霧持久│10 │7489 │299 │2990 │ │ │ │ │ │ │ │唇釉2.5g(裸粉│ │ │ │ │ │ │ │ │ │ │ │櫻花酒) │ │ │ │ │ │ │ │ │ │ │ ├───────┼───┼───┼───┼───┤ │ │ │ │ │ │ │極致爆水妝前乳│10 │7489 │599 │5990 │ │ │ │ │ │ │ │- 粉嫩光30ML+ │ │ │ │ │ │ │ │ │ │ │ │純物理性水潤防│ │ │ │ │ │ │ │ │ │ │ │曬乳液50G │ │ │ │ │ │ ├──┼────┼────┼────┼──┼───────┼───┼───┼───┼───┼───────┤ │ 18 │ │00000000│ │ │金盞花輕卸深洗│1 │8436 │299 │299 │108 年5 月28日│ │ │ │327KH1B │ │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區○│ │ │ │(虛偽訂│ │ ├───────┼───┼───┼───┼───┤○街000號全家 │ │ │ │單編號)│ │ │亮白保濕防曬身│10 │8436 │299 │2990 │土城吉美店,梅│ │ │ │ │ │ │體乳50ML │ │ │ │ │博睿 │ │ │ │ │ │ ├───────┼───┼───┼───┼───┤ │ │ │ │ │ │ │純物理性水潤防│10 │8436 │669 │6690 │ │ │ │ │ │ │ │曬乳液50G2入 │ │ │ │ │ │ │ │ │ │ │ ├───────┼───┼───┼───┼───┤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8436 │899 │8990 │ │ │ │ │ │ │ │30ML+ 純物理性│ │ │ │ │ │ │ │ │ │ │ │水潤防曬乳液50│ │ │ │ │ │ │ │ │ │ │ │G │ │ │ │ │ │ │ │ │ │ │ ├───────┼───┼───┼───┼───┤ │ │ │ │ │ │ │不怕水粉霧持久│10 │8436 │499 │4990 │ │ │ │ │ │ │ │唇釉2.5G2 入組│ │ │ │ │ │ │ │ │ │ │ ├───────┼───┼───┼───┼───┤ │ │ │ │ │ │ │極致爆水妝前乳│10 │8436 │599 │5990 │ │ │ │ │ │ │ │- 粉嫩光30ML+ │ │ │ │ │ │ │ │ │ │ │ │純物理性水潤防│ │ │ │ │ │ │ │ │ │ │ │曬乳液SPF30 │ │ │ │ │ │ │ │ │ │ │ │50G │ │ │ │ │ │ │ │ │ │ │ ├───────┼───┼───┼───┼───┤ │ │ │ │ │ │ │不怕水粉霧持久│10 │8436 │499 │4990 │ │ │ │ │ │ │ │唇釉2.5G混色2 │ │ │ │ │ │ │ │ │ │ │ │入組 │ │ │ │ │ │ ├──┼────┼────┼────┼──┼───────┼───┼───┼───┼───┼───────┤ │ 19 │ │00000000│ │ │極致吸油粉餅(│4 │631 │199 │796 │108 年5 月28日│ │ │ │3077NGE │ │ │透亮吸油汪星人│ │ │ │ │桃園市○○區○│ │ │ │(虛偽訂│ │ │款-限定版)5.│ │ │ │ │○○街00號統一│ │ │ │單編號)│ │ │5G │ │ │ │ │福音店,翁*羚 │ │ │ │ │ │ ├───────┼───┼───┼───┼───┤ │ │ │ │ │ │ │不怕水粉霧持久│1 │ │499 │499 │ │ │ │ │ │ │ │唇釉2.5G2 入組│ │ │ │ │ │ │ │ │ │ │ ├───────┼───┼───┼───┼───┤ │ │ │ │ │ │ │極致爆水妝前乳│1 │ │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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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棉柔定妝│1 │亮白保濕防曬身│10 │3587 │1180 │11800 │108 年6 月12日│ │ │月13日 │317FGHT │蜜粉撲(│ │體乳2 入組 │ │ │ │ │新北市○○區○│ │ │ │ │售價80元│ ├───────┼───┼───┼───┼───┤○街000號全家 │ │ │ │ │) │ │金盞花輕卸深洗│4 │3587 │799 │3196 │土城吉美店,梅│ │ │ │ │ │ │泡泡慕斯150ML │ │ │ │ │博睿 │ │ │ │ │ │ │四入組 │ │ │ │ │ │ ├──┼────┼────┼────┼──┼───────┼───┼───┼───┼───┼───────┤ │ 33 │108 年6 │00000000│璀璨蘋果│1 │水唇蜜光澤護唇│10 │5289 │499 │4990 │108 年6 月12日│ │ │月13日 │307FD13 │光修容餅│ │膏- 高水感2 入│ │ │ │ │新北市○○區○│ │ │ │ │7.64G 即│ │組 │ │ │ │ │○街000號全家 │ │ │ │ │期品(售│ ├───────┼───┼───┼───┼───┤土城吉美店,梅│ │ │ │ │價99元)│ │水唇蜜光澤護唇│10 │5289 │499 │4990 │博睿 │ │ │ │ │ │ │膏- 高水感2 入│ │ │ │ │ │ │ │ │ │ │ │組 │ │ │ │ │ │ │ │ │ │ │ ├───────┼───┼───┼───┼───┤ │ │ │ │ │ │ │水唇蜜光澤護唇│10 │5289 │499 │4990 │ │ │ │ │ │ │ │膏- 高水感2 入│ │ │ │ │ │ │ │ │ │ │ │組 │ │ │ │ │ │ │ │ │ │ │ ├───────┼───┼───┼───┼───┤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20 │5289 │99 │1980 │ │ │ │ │ │ │ │迷你版3ML │ │ │ │ │ │ │ │ │ │ │ ├───────┼───┼───┼───┼───┤ │ │ │ │ │ │ │薔薇微醺眼影盤│10 │5289 │420 │4200 │ │ │ │ │ │ │ ├───────┼───┼───┼───┼───┤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20 │5289 │199 │3980 │ │ │ │ │ │ │ │隨身版10ML │ │ │ │ │ │ ├──┼────┼────┼────┼──┼───────┼───┼───┼───┼───┼───────┤ │ 34 │108 年6 │00000000│棉柔定妝│1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6985 │1898 │18980 │108 年6 月12日│ │ │月13日 │317AW92 │蜜粉撲(│ │30ML3 入+10ML2│ │ │(註1) │ │新北市○○區○│ │ │ │ │售價80元│ │2 入 │ │ │ │ │○街000號全家 │ │ │ │ │) │ │ │ │ │ │ │土城吉美店,梅│ │ │ │ │ │ │ │ │ │ │ │博睿 │ ├──┼────┼────┼────┼──┼───────┼───┼───┼───┼───┼───────┤ │ 35 │ │無 │ │ │賴床美白素顏霜│4 │ │699 │2796 │108 年6 月20日│ │ │ │ │ │ │30ML+10ML │ │ │ │ │桃園市○○區○│ │ │ │ │ │ │ │ │ │ │ │○路0段000號00│ │ │ │ │ │ │ │ │ │ │ │樓,王佩晴 │ ├──┼────┼────┼────┼──┼───────┼───┼───┼───┼───┼───────┤ │ 36 │ │無 │ │ │賴床美白素顏霜│2 │1496 │699 │1398 │108 年6 月25日│ │ │ │ │ │ │30ML+10ML │ │ │ │ │新竹市○○路0 │ │ │ │ │ │ │ │ │ │ │ │段000巷00號0樓│ │ │ │ │ │ │ │ │ │ │ │之0,吳春璇 │ ├──┼────┼────┼────┼──┼───────┼───┼───┼───┼───┼───────┤ │ 37 │ │無 │ │ │賴床美白素顏霜│5 │2470 │699 │3495 │108 年6 月27日│ │ │ │ │ │ │30ML+10ML │ │ │ │ │桃園市○○區○│ │ │ │ │ │ │ │ │ │ │ │○路0段000號00│ │ │ │ │ │ │ │ │ │ │ │樓,王佩晴 │ ├──┼────┼────┼────┼──┼───────┼───┼───┼───┼───┼───────┤ │ 38 │ │無 │ │ │賴床美白素顏霜│2 │1862 │899 │1798 │108 年6 月27日│ │ │ │ │ │ │50ML │ │ │ │ │臺北市○○區○│ │ │ │ │ │ ├───────┼───┼───┼───┼───┤○街0巷0號000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1 │1862 │699 │699 │,吳采芳 │ │ │ │ │ │ │30ML+10ML │ │ │ │ │ │ ├──┼────┼────┼────┼──┼───────┼───┼───┼───┼───┼───────┤ │ 39 │ │無 │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8652 │1898 │18980 │108 年6 月27日│ │ │ │ │ │ │30ML3 入+10ML2│ │ │ (註1)│ │新北市○○區○│ │ │ │ │ │ │入 │ │ │ │ │○街00巷0號0樓│ │ │ │ │ │ ├───────┼───┼───┼───┼───┤,林嘉芯 │ │ │ │ │ │ │極致吸油粉餅(│15 │8652 │199 │2985 │ │ │ │ │ │ │ │透亮吸油汪星人│ │ │ │ │ │ │ │ │ │ │ │款-限定版)5.│ │ │ │ │ │ │ │ │ │ │ │5G │ │ │ │ │ │ │ │ │ │ │ ├───────┼───┼───┼───┼───┤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30 │8652 │199 │5970 │ │ │ │ │ │ │ │隨身版10ML │ │ │ │ │ │ │ │ │ │ │ ├───────┼───┼───┼───┼───┤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15 │8652 │2699 │40485 │ │ │ │ │ │ │ │50ML3 入【贈10│ │ │ │ │ │ │ │ │ │ │ │ML2 入】 │ │ │ │ │ │ │ │ │ │ │ ├───────┼───┼───┼───┼───┤ │ │ │ │ │ │ │極致吸油粉餅(│20 │8652 │398 │7960 │ │ │ │ │ │ │ │透亮吸油汪星人│ │ │(註2) │ │ │ │ │ │ │ │ │款-限定版)5.│ │ │ │ │ │ │ │ │ │ │ │5G2 入組(01霧│ │ │ │ │ │ │ │ │ │ │ │感+02 透亮) │ │ │ │ │ │ │ │ │ │ │ ├───────┼───┼───┼───┼───┤ │ │ │ │ │ │ │極致爆水妝前乳│15 │8652 │299 │4485 │ │ │ │ │ │ │ │- 粉嫩光30ML │ │ │ │ │ │ │ │ │ │ │ ├───────┼───┼───┼───┼───┤ │ │ │ │ │ │ │粉嫩美唇精華潤│20 │8652 │290 │5800 │ │ │ │ │ │ │ │唇膏 │ │ │ │ │ │ ├──┼────┼────┼────┼──┼───────┼───┼───┼───┼───┼───────┤ │ 40 │ │無 │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5895 │2280 │22800 │108 年7 月1 日│ │ │ │ │ │ │30ML4 入組 │ │ │ │ │新北市○○區○│ │ │ │ │ │ │ │ │ │ │ │○街00巷0號0樓│ │ │ │ │ │ │ │ │ │ │ │,林嘉芯 │ ├──┼────┼────┼────┼──┼───────┼───┼───┼───┼───┼───────┤ │犯罪│ │ │ │ │ │ │ │ │637379│(不含編號8① │ │所得│ │ │ │ │ │ │ │ │ │、20、25、26)│ └──┴────┴────┴────┴──┴───────┴───┴───┴───┴───┴───────┘ 附表二: ┌──┬────┬────┬────┬──┬───────┬───┬───┬───┬───┬───────┐ │編號│ 蝦皮 │ 蝦皮 │ 蝦皮 │蝦皮│被告登載不實後│被告登│被告登│ 蝦皮 │實際出│出貨日期、收件│ │ │訂單日期│訂單編號│訂單商品│訂單│之出貨商品 │載不實│載不實│ 售價 │貨市價│地址及收件人 │ │ │ │ │(項目) │數量│ (項目) │後之出│之訂單│(市價)│總額 │ │ │ │ │ │ │ │ │貨數量│總金額│ │ │ │ │ │ │ │ │ │ │ │ │ │ │ │ ├──┼────┼────┼────┼──┼───────┼───┼───┼───┼───┼───────┤ │ 1 │ │00000000│ │ │賴床美白素顏霜│5 │4495 │899 │4495 │108 年5 月3 日│ │ │ │520AW3 │ │ │50ML │ │ │ │ │新北市○○區○│ │ │ │(虛偽訂│ │ ├───────┼───┼───┼───┼───┤○路000號,蔡 │ │ │ │單編號)│ │ │金盞花輕卸深洗│8 │1598 │299 │2392 │雅婷 │ │ │ │ │ │ │泡泡慕斯150ML │ │ │ │ │ │ ├──┼────┼────┼────┼──┼───────┼───┼───┼───┼───┼───────┤ │ 2 │ │00000000│ │ │賴床美白素顏霜│15 │6987 │899 │13485 │108 年5 月13日│ │ │ │377VRW5 │ │ │50ML │ │ │ │ │新北市○○區○│ │ │ │(虛偽訂│ │ ├───────┼───┼───┼───┼───┤○路000號,蔡 │ │ │ │單編號)│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 │999 │9990 │雅婷 │ │ │ │ │ │ │50ML+10ML │ │ │ │ │ │ │ │ │ │ │ ├───────┼───┼───┼───┼───┤ │ │ │ │ │ │ │金盞花輕卸深洗│6 │ │799 │4794 │ │ │ │ │ │ │ │泡泡慕斯150ML │ │ │ │ │ │ │ │ │ │ │ │四入組 │ │ │ │ │ │ │ │ │ │ │ ├───────┼───┼───┼───┼───┼───────┤ │ │ │ │ │ │賴床美白素顏霜│5 │ │2699 │13495 │108 年5 月16日│ │ │ │ │ │ │50ML3 入【贈10│ │ │ │ │新北市○○區○│ │ │ │ │ │ │ML2入】 │ │ │ │ │○路000號,蔡 │ │ │ │ │ │ │ │ │ │ │ │雅婷 │ ├──┼────┼────┼────┼──┼───────┼───┼───┼───┼───┼───────┤ │ 3 │108 年5 │00000000│賴床美白│1 │未填載 │未填載│未填載│不詳 │不詳 │108 年5 月29日│ │ │月29日 │597AVRJ │素顏霜迷│ │ │ │ │ │ │新北市○○區○│ │ │ │ │你版3ML │ │ │ │ │ │ │○路000號,蔡 │ │ │ │ │(售價99│ │ │ │ │ │ │雅婷 │ │ │ │ │元) │ │ │ │ │ │ │ │ ├──┼────┼────┼────┼──┼───────┼───┼───┼───┼───┼───────┤ │ 4 │108 年5 │00000000│賴床美白│1 │賴床美白素顏霜│1 │159 │99 │99 │108 年5 月30日│ │ │月30日 │427T0NY │素顏霜迷│ │迷你版3ML │(未竄│ │ │ │新北市○○區○│ │ │ │ │你版3ML │ │ │改) │ │ │ │○路000、000號│ │ │ │ │(售價99│ │ │ │ │ │ │全家新莊中美店│ │ │ │ │元) │ │ │ │ │ │ │,洪愷宏 │ ├──┼────┼────┼────┼──┼───────┼───┼───┼───┼───┼───────┤ │ 5 │ │00000000│ │ │賴床美白素顏霜│1 │159 │99 │99 │108 年5 月30日│ │ │ │417SYNA │ │ │迷你版3ML │(未竄│ │ │ │新北市○○區○│ │ │ │(虛偽訂│ │ │ │改) │ │ │ │○路000、000號│ │ │ │單編號)│ │ │ │ │ │ │ │全家新莊中美店│ │ │ │ │ │ │ │ │ │ │ │,洪愷宏 │ ├──┼────┼────┼────┼──┼───────┼───┼───┼───┼───┼───────┤ │ 6 │108 年6 │00000000│賴床美白│1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7158 │1898 │18980 │108 年6 月3 日│ │ │月2 日 │247CSEQ │素顏霜迷│ │30ML3 入+10ML2│ │ │(註1) │ │新北市○○區○│ │ │ │ │你版3ML │ │入 │ │ │ │ │○路000、000號│ │ │ │ │(售價99│ │ │ │ │ │ │全家新莊中美店│ │ │ │ │元) │ │ │ │ │ │ │,洪愷宏 │ ├──┼────┼────┼────┼──┼───────┼───┼───┼───┼───┼───────┤ │ 7 │ │00000000│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159 │2280 │22800 │108 年6 月3 日│ │ │ │237CR0C │ │ │30ML4 入組 │ │ │ │ │新北市○○區○│ │ │ │(虛偽訂│ │ │ │ │ │ │ │○路000、000號│ │ │ │單編號)│ │ │ │ │ │ │ │全家新莊中美店│ │ │ │ │ │ │ │ │ │ │ │,洪愷宏 │ ├──┼────┼────┼────┼──┼───────┼───┼───┼───┼───┼───────┤ │ 8 │ │00000000│ │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 │2280 │22800 │108 年6 月3 日│ │ │ │377VRW5 │ │ │30ML4 入組 │ │ │ │ │新北市○○區○│ │ │ │(虛偽訂│ │ │ │ │ │ │ │○路000號,蔡 │ │ │ │單編號)│ │ │ │ │ │ │ │雅婷 │ ├──┼────┼────┼────┼──┼───────┼───┼───┼───┼───┼───────┤ │ 9 │108 年6 │00000000│璀璨蘋果│1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6594 │2280 │22800 │108 年6 月4 日│ │ │月4 日 │0875XHY │光修容餅│ │30ML4 入組 │ │ │ │ │新北市○○區○│ │ │ │ │7.64G 即│ │ │ │ │ │ │○路000、000號│ │ │ │ │期品(售│ │ │ │ │ │ │全家新莊中美店│ │ │ │ │價99元)│ │ │ │ │ │ │,洪愷宏 │ ├──┼────┼────┼────┼──┼───────┼───┼───┼───┼───┼───────┤ │ 10 │108 年6 │00000000│深層極淨│1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6594 │2280 │22800 │108 年6 月4 日│ │ │月4 日 │0675T2J │舒敏卸妝│ │30ML4 入組 │ │ │ │ │新北市○○區○│ │ │ │ │水200ML │ │ │ │ │ │ │○路000、000號│ │ │ │ │即期品(│ │ │ │ │ │ │全家新莊中美店│ │ │ │ │售價99元│ │ │ │ │ │ │,洪愷宏 │ │ │ │ │) │ │ │ │ │ │ │ │ ├──┼────┼────┼────┼──┼───────┼───┼───┼───┼───┼───────┤ │ 11 │108 年6 │00000000│深層極淨│1 │賴床美白素顏霜│10 │7158 │1898 │18980 │108 年6 月4 日│ │ │月4 日 │0575RVG │舒敏卸妝│ │30ML3 入+10ML2│ │ │ (註1)│ │新北市○○區○│ │ │ │ │水200ML │ │入 │ │ │ │ │○路000、000號│ │ │ │ │即期品(│ │ │ │ │ │ │全家新莊中美店│ │ │ │ │售價99元│ │ │ │ │ │ │,洪愷宏 │ │ │ │ │) │ │ │ │ │ │ │ │ ├──┼────┼────┼────┼──┼───────┼───┼───┼───┼───┼───────┤ │ 12 │108 年6 │00000000│Q 彈氣墊│1 │金盞花輕卸深洗│7 │129 │799 │5593 │108 年6 月11日│ │ │月10日 │237HWJ4 │粉撲(售│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區○│ │ │ │ │價69元)│ │四入組 │ │ │ │ │○路000、000號│ │ │ │ │ │ │ │ │ │ │ │全家新莊中美店│ │ │ │ │ │ │ │ │ │ │ │,洪愷宏 │ ├──┼────┼────┼────┼──┼───────┼───┼───┼───┼───┼───────┤ │ 13 │108 年6 │00000000│Q 彈氣墊│1 │金盞花輕卸深洗│7 │129 │799 │5593 │108 年6 月11日│ │ │月10日 │227HT6R │粉撲(售│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區○│ │ │ │ │價69元)│ │四入組 │ │ │ │ │○路000、000號│ │ │ │ │ │ │ │ │ │ │ │全家新莊中美店│ │ │ │ │ │ │ │ │ │ │ │,洪愷宏 │ ├──┼────┼────┼────┼──┼───────┼───┼───┼───┼───┼───────┤ │ 14 │108 年6 │00000000│Q 彈氣墊│1 │純物理性水潤防│10 │6874 │1190 │11900 │108 年6 月11日│ │ │月10日 │217HQKX │粉撲(售│ │曬乳液50G4入組│ │ │ │ │新北市○○區○│ │ │ │ │價69元)│ │ │ │ │ │ │○路000、000號│ │ │ │ │ │ │ │ │ │ │ │全家新莊中美店│ │ │ │ │ │ │ │ │ │ │ │,洪愷宏 │ ├──┼────┼────┼────┼──┼───────┼───┼───┼───┼───┼───────┤ │ 15 │108 年6 │00000000│Q 彈氣墊│1 │純物理性水潤防│10 │6874 │1190 │11900 │108 年6 月11日│ │ │月10日 │197HKGW │粉撲(售│ │曬乳液50G4入組│ │ │ │ │新北市○○區○│ │ │ │ │價69元)│ │ │ │ │ │ │○路000、000號│ │ │ │ │ │ │ │ │ │ │ │全家新莊中美店│ │ │ │ │ │ │ │ │ │ │ │,洪愷宏 │ ├──┼────┼────┼────┼──┼───────┼───┼───┼───┼───┼───────┤ │ 16 │108 年6 │00000000│璀璨蘋果│1 │金盞花輕卸深洗│7 │5874 │799 │5593 │108 年6 月12日│ │ │月11日 │397JQH4 │光修容餅│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區○│ │ │ │ │7.64G 即│ │四入組 │ │ │ │ │○路000、000號│ │ │ │ │期品(售│ │ │ │ │ │ │全家新莊中美店│ │ │ │ │價99元)│ │ │ │ │ │ │,洪愷宏 │ ├──┼────┼────┼────┼──┼───────┼───┼───┼───┼───┼───────┤ │ 17 │108 年6 │00000000│璀璨蘋果│1 │金盞花輕卸深洗│7 │5874 │799 │5593 │108 年6 月12日│ │ │月11日 │387JNCJ │光修容餅│ │泡泡慕斯150ML │ │ │ │ │新北市○○區○│ │ │ │ │7.64G 即│ │四入組 │ │ │ │ │○路000、000號│ │ │ │ │期品(售│ │ │ │ │ │ │全家新莊中美店│ │ │ │ │價99元)│ │ │ │ │ │ │,洪愷宏 │ ├──┼────┼────┼────┼──┼───────┼───┼───┼───┼───┼───────┤ │ 18 │108 年6 │00000000│賴床美白│1 │純物理性水潤防│10 │5795 │1190 │11900 │108 年6 月12日│ │ │月11日 │377JJ2E │素顏霜迷│ │曬乳液50G4入組│ │ │ │ │新北市○○區○│ │ │ │ │你版3ML │ │ │ │ │ │ │○路000、000號│ │ │ │ │(售價99│ │ │ │ │ │ │全家新莊中美店│ │ │ │ │元) │ │ │ │ │ │ │,洪愷宏 │ ├──┼────┼────┼────┼──┼───────┼───┼───┼───┼───┼───────┤ │ 19 │ │00000000│ │ │純物理性水潤防│10 │5795 │1190 │11900 │108 年6 月12日│ │ │ │377JKYA │ │ │曬乳液50G4入組│ │ │ │ │新北市○○區○│ │ │ │(虛偽訂│ │ │ │ │ │ │ │○路000、000號│ │ │ │單編號)│ │ │ │ │ │ │ │全家新莊中美店│ │ │ │ │ │ │ │ │ │ │ │,洪愷宏 │ ├──┼────┼────┼────┼──┼───────┼───┼───┼───┼───┼───────┤ │犯罪│ │ │ │ │ │ │ │ │247882│(不含編號3 、│ │所得│ │ │ │ │ │ │ │ │ │4) │ ├──┴────┴────┴────┴──┴───────┴───┴───┴───┴───┴───────┤ │備註: │ │⒈附表一編號34、39、附表二編號6 、11「賴床美白素顏霜30ML3 入+10ML2入」售價1898元(計算式:「賴床美白素顏│ │ 霜30ML+10ML 」售價699 元+ 「賴床美白素顏霜30ML 2入+10ML 」售價1199元=1898元)。 │ │⒉附表一編號39「極致吸油粉餅(透亮吸油汪星人款-限定版)5.5G2 入組(01霧感+02 透亮)」售價398 元(計算式│ │ :「極致吸油粉餅」售價199 元×數量2件=398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