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9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193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盛鴻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495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盛鴻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盛鴻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738 號判處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102 年1 月27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未執行之刑視為已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2 年3 月間起至105 年10月間,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號連鴻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連鴻公司)之負責人,為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連鴻公司並無實際銷售貨物予如附表所示營業人之事實,竟基於幫助前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接續虛偽填載如附表所列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198 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9,834 萬2,003 元,交付予如附表所示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使用,而前開營業人取得上開198 張統一發票後,持其中197 張、銷售額共計9,752 萬2,393 元之統一發票,用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張盛鴻以此不正方法幫助如附表所示營業人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額共計487 萬6,127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連鴻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各1 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 年5 月14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06399號函附之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稅籍資料、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營業人進貨、銷貨等申報資料電腦畫面、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統一發票影本各1 份在卷足憑,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做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被告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幫助逃漏稅捐之行為,時間、空間均屬密接,手段相同,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是其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犯行,應各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再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另本院審酌被告前未曾觸犯同類之犯罪類型,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之意旨不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為有礙稅捐機關課稅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姜長志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新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1 │全衡科技開發股份有限│3 │ 3,141,300│ 157,066│3 │ 3,141,300│ 157,066│ │ │公司 │ │ │ │ │ │ │ ├──┼──────────┼──┼──────┼─────┼──┼──────┼─────┤ │ 2 │威歌電業有限公司 │1 │ 86,248│ 4,312│1 │ 86,248│ 4,312│ ├──┼──────────┼──┼──────┼─────┼──┼──────┼─────┤ │ 3 │傑本尼氏有限公司 │1 │ 2,373,200│ 118,660│1 │ 2,373,200│ 118,660│ ├──┼──────────┼──┼──────┼─────┼──┼──────┼─────┤ │ 4 │台灣富士全錄股份有限│2 │ 1,761,080│ 88,054│2 │ 1,761,080│ 88,054│ │ │公司 │ │ │ │ │ │ │ ├──┼──────────┼──┼──────┼─────┼──┼──────┼─────┤ │ 5 │尚瑋企業有限公司 │6 │ 2,848,525│ 142,427│6 │ 2,848,525│ 142,427│ ├──┼──────────┼──┼──────┼─────┼──┼──────┼─────┤ │ 6 │東京水族館 │1 │ 84,268│ 4,213│1 │ 84,268│ 4,213│ ├──┼──────────┼──┼──────┼─────┼──┼──────┼─────┤ │ 7 │萬華生命禮儀有限公司│1 │ 65,000│ 3,250│1 │ 65,000│ 3,250│ ├──┼──────────┼──┼──────┼─────┼──┼──────┼─────┤ │ 8 │豐泰健康管理顧問有限│1 │ 78,246│ 3,912│1 │ 78,246│ 3,912│ │ │公司 │ │ │ │ │ │ │ ├──┼──────────┼──┼──────┼─────┼──┼──────┼─────┤ │ 9 │旗德實業有限公司 │2 │ 367,418│ 18,371│2 │ 367,418│ 18,371│ ├──┼──────────┼──┼──────┼─────┼──┼──────┼─────┤ │10 │大聖起重行 │4 │ 717,165│ 35,858│4 │ 717,165│ 35,858│ ├──┼──────────┼──┼──────┼─────┼──┼──────┼─────┤ │11 │美圓國際有限公司 │51 │ 22,813,146│ 1,140,663│51 │ 22,813,146│ 1,140,663│ ├──┼──────────┼──┼──────┼─────┼──┼──────┼─────┤ │12 │通達起重工程有限公司│4 │ 504,426│ 25,221│4 │ 504,426│ 25,221│ ├──┼──────────┼──┼──────┼─────┼──┼──────┼─────┤ │13 │晟佑起重工程有限公司│6 │ 1,244,000│ 62,200│6 │ 1,244,000│ 62,200│ ├──┼──────────┼──┼──────┼─────┼──┼──────┼─────┤ │14 │頂湛工程有限公司 │1 │ 85,246│ 4,262│1 │ 85,246│ 4,262│ ├──┼──────────┼──┼──────┼─────┼──┼──────┼─────┤ │15 │承木工程有限公司 │1 │ 188,571│ 9,429│1 │ 188,571│ 9,429│ ├──┼──────────┼──┼──────┼─────┼──┼──────┼─────┤ │16 │活石庭園造景工程社 │3 │ 399,130│ 19,956│3 │ 399,130│ 19,956│ ├──┼──────────┼──┼──────┼─────┼──┼──────┼─────┤ │17 │富禾國際有限公司 │9 │ 3,060,429│ 153,023│9 │ 3,060,429│ 153,023│ ├──┼──────────┼──┼──────┼─────┼──┼──────┼─────┤ │18 │憶元興工程行 │2 │ 456,111│ 22,805│2 │ 456,111│ 22,805│ ├──┼──────────┼──┼──────┼─────┼──┼──────┼─────┤ │19 │富新起重工程有限公司│3 │ 429,855│ 21,492│3 │ 429,855│ 21,492│ ├──┼──────────┼──┼──────┼─────┼──┼──────┼─────┤ │20 │家鴻工程有限公司 │1 │ 676,200│ 33,810│1 │ 676,200│ 33,810│ ├──┼──────────┼──┼──────┼─────┼──┼──────┼─────┤ │21 │遊山玩水機車商行 │3 │ 252,571│ 12,629│3 │ 252,571│ 12,629│ ├──┼──────────┼──┼──────┼─────┼──┼──────┼─────┤ │22 │盛銘國際有限公司 │6 │ 5,744,327│ 287,216│6 │ 5,744,327│ 287,216│ ├──┼──────────┼──┼──────┼─────┼──┼──────┼─────┤ │23 │靖順汽車保養廠 │1 │ 96,280│ 4,814│1 │ 96,280│ 4,814│ ├──┼──────────┼──┼──────┼─────┼──┼──────┼─────┤ │24 │禾運起重工程有限公司│5 │ 1,140,316│ 57,016│5 │ 1,140,316│ 57,016│ ├──┼──────────┼──┼──────┼─────┼──┼──────┼─────┤ │25 │信合美實業有限公司 │6 │ 3,254,985│ 162,750│6 │ 3,254,985│ 162,750│ ├──┼──────────┼──┼──────┼─────┼──┼──────┼─────┤ │26 │金振國際有限公司 │17 │ 10,515,140│ 525,759│17 │ 10,515,140│ 525,759│ ├──┼──────────┼──┼──────┼─────┼──┼──────┼─────┤ │27 │華利舒壓時尚會館 │1 │ 178,427│ 8,921│1 │ 178,427│ 8,921│ ├──┼──────────┼──┼──────┼─────┼──┼──────┼─────┤ │28 │華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17 │ 20,055,394│ 1,002,768│17 │ 20,055,394│ 1,002,768│ ├──┼──────────┼──┼──────┼─────┼──┼──────┼─────┤ │29 │勁廣綠能科技股份有限│26 │ 9,037,543│ 451,877│26 │ 9,037,543│ 451,877│ │ │公司 │ │ │ │ │ │ │ ├──┼──────────┼──┼──────┼─────┼──┼──────┼─────┤ │30 │康鎧實業有限公司 │1 │ 78,246│ 3,912│1 │ 78,246│ 3,912│ ├──┼──────────┼──┼──────┼─────┼──┼──────┼─────┤ │31 │歐克數位線上行銷股份│4 │ 2,850,780│ 142,539│4 │ 2,850,780│ 142,539│ │ │有限公司 │ │ │ │ │ │ │ ├──┼──────────┼──┼──────┼─────┼──┼──────┼─────┤ │32 │酷購國際有限公司 │8 │ 3,758,430│ 187,922│7 │ 2,938,830│ 146,942│ ├──┴──────────┼──┼──────┼─────┼──┼──────┼─────┤ │合計 │198 │ 98,342,003│ 4,917,107│197 │ 97,522,393│ 4,876,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