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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2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龔書安

上訴人
即被告
高旭麟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31日所為之109年度審訴字第22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2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已逾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為不合法,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高旭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31日以109年度審訴字第222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嗣於109年9月30日確定後,全案已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科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在卷可稽;上訴人遲於112年8月17日始具狀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有刑事上訴狀及法務部○○○○○○○○收受收容人訴狀章存卷足憑,是本件上訴顯已逾上訴期間,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由本院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222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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