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怡秀 選任辯護人 程蘊霞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3660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怡秀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壹、林怡秀與陳筱淇曾為高中同學,惟林怡秀自認在高中時期與陳筱淇間存有恩怨,明知未經陳筱淇胞姐陳筱莉授權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開啟附表所示各該廠商之購物網站,冒用陳筱莉之名義,並填載陳筱莉住處地址等資料,訂購如附表所示數量之商品(均選擇貨到付款之方式),偽造藉由電腦處理足以表示訂購商品用意,而具有準私文書性質之電子訂購單,並以網際網路傳送至各該廠商之購物網站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陳筱莉之信用及各該廠商對於交易管理之正確性。 貳、案經陳筱淇告發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按被告林怡秀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辯護人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 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筱淇於偵查中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新竹物流、黑貓、宅配通、全速配、便利帶、新竹物流、中華郵政、黑貓宅急便等送貨單翻拍照片共8紙、C頑美國際、淨毒五郎股份有限公司、美國代購、捌木兒股份有限公司、申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威旺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三得利健益股份有限公司回函資料各1 份(參108年度偵字第36604號卷【下稱偵卷】第9 至17頁、第55頁、第59頁、第61頁、第65頁、第69頁、第73至79頁、第83至89頁、第115 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上開事證彰顯之事實相合,堪以採信屬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叁、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準私文書後復加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而其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各該廠商之購物網站訂購商品,而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行,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於行為態樣上難以強行切割,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僅論以一罪即足。 二、至於被告之辯護人於審理中陳稱:被告當時之行為能力可能已經接近喪失的狀況等語,並庭呈亞東紀念醫院精神鑑定報告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下稱振興醫院)精神狀況鑑定書各1 份、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中興院區)、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影本共3 份、身心障礙證明影本1 份(障礙類別及等級均詳卷)供參,觀諸上開鑑定或證明文件之記載內容,雖足認定被告患有相關精神疾病,然前揭鑑定書之鑑定標的,並非針對本件犯行而為,另檢視被告案發時與線上購物商店人員對話之記錄(參偵卷第75頁),其歷次應對均與常人無異,復於各筆訂單備註欄上,明確要求送達商品時要多按幾次電鈴直到開門等情(參偵卷第55頁、第61頁、第69頁、第73頁),不僅足以昭示其行為具備純然之惡意,更能彰顯其內心思慮之縝密及言詞表達之完整,難認其實行本件犯行時確有符合刑法第19條第1 至2 項規定之情形,無從逕認其有適用前述條文所載行為不罰或得減輕其刑規定之餘地,附為說明。 三、審酌被告與被害人陳筱莉之胞妹陳筱淇或有恩怨,為圖宣洩多年來心中不滿,竟冒用被害人之名義,屢次於各該廠商之購物網站訂購商品,而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危害被害人之信用及各該廠商對於交易管理之正確性,甚為不該,惟念其患有相關精神疾病,並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人(障礙等級、類別詳卷)等情形,業如前述,且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勉可,兼衡其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迄今未能獲取被害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處罰。 肆、不另為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自107 年間起至108 年6 月間止,未經被害人同意,先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接續利用電腦設備連線網際網路連結附表所示各該廠商之購物網站,擅自使用被害人之名義及送貨地址等資料選購商品,偽造藉由電腦處理足以表示訂購商品用意,而具有準私文書性質之上開電子訂購單,並以網際網路傳送至該購物網站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之信用,並足生損害於各該廠商之購物網站對於購物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所為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對被害人所為本件犯行,另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13 條之妨害信用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害人迄今未就此部份提出告訴,則本案在繫屬本院之前,即有欠缺訴追條件之情狀,自屬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應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公訴意旨另認被告實行本件犯行而受害之對象,亦包含告發人陳筱淇一節,故認被告此部分涉及前述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妨害信用等罪嫌,然觀諸本件檢察官提出之各該送貨單翻拍照片,以及附表所示線上購物消費商店回函資料所附訂單之內容,在在凸顯收貨人及訂購人僅載明為「陳筱莉」,未見被告冒用告發人名義訂購商品之相關事證,實難遽認告發人亦為被告實行本件犯行之被害人,亦無從認定此部分成立前述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妨害信用等罪嫌,至為昭然;又被告對被訴事實固已全部認罪,但除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欠缺其他積極、確切之事證,足以佐憑所為本件犯行之侵害對象包含告發人,是此部分之自白難認與事實相合,當無足採,本應對此部分為無罪之判決,但公訴意旨認被告係以一行為即本件犯行同時導致被害人、告發人受有損害,而對被害人造成侵害之本件犯行既由本院論罪科刑如前,是就同一行為被訴對告發人造成侵害部分,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210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開源偵查起訴,由檢察官陳炎辰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 編 號 │交 易 日 期│線上購物消費廠商│ 商 品 名 稱 │交易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即起│107 年10月12日│C 頑美國際 │「嫩麗淨」腸道│2,097 元 │ │訴書附表│ │ │保養專家3 盒。│ │ │編號1 )│ │ │ │ │ ├────┼───────┼────────┼───────┼─────┤ │2 (即起│108 年4 月3 日│帝力 │不明商品。 │28,455元 │ │訴書附表│前某日 │ │ │ │ │編號8 )│ │ │ │ │ ├────┼───────┼────────┼───────┼─────┤ │3 (即起│108 年4 月20日│臺灣三得利健益股│比菲德氏菌+ 乳│10,098元 │ │訴書附表│ │份有限公司 │寡醣12個。 │ │ │編號2 )│ │ │ │ │ ├────┼───────┼────────┼───────┼─────┤ │4 (即起│108 年5 月7 日│淨毒五郎股份有限│消臭洗衣精補充│2,147 元 │ │訴書附表│ │公司 │瓶1 瓶+ 消臭洗│ │ │編號3 )│ │ │衣精1 瓶、消臭│ │ │ │ │ │洗衣精補充瓶1 │ │ │ │ │ │瓶、洗衣精抗菌│ │ │ │ │ │清潔劑1 盒3 入│ │ │ │ │ │、洗衣精抗菌清│ │ │ │ │ │潔劑1 盒3 入。│ │ ├────┼───────┼────────┼───────┼─────┤ │5 (即起│108 年5 月7 日│申豐國際事業股份│紐奇肌- 膠原裸│11,920元(│ │訴書附表│ │有限公司 │肌美白組4 組。│起訴書附表│ │編號4 )│ │ │ │編號4 誤載│ │ │ │ │ │為2,980 元│ │ │ │ │ │) │ ├────┼───────┼────────┼───────┼─────┤ │6 (即起│108 年5 月14日│美國代購 │不明商品。 │9,900 元 │ │訴書附表│ │ │ │ │ │編號5 )│ │ │ │ │ ├────┼───────┼────────┼───────┼─────┤ │7 (即起│108 年5 月23日│威旺國際生技股份│微元素奇蹟保濕│9,380 元 │ │訴書附表│ │有限公司 │化妝水20瓶。 │ │ │編號6 )│ │ │ │ │ ├────┼───────┼────────┼───────┼─────┤ │8 (即起│108 年5 月29日│捌木兒股份有限公│黃金鳳梨白木耳│2,310 元 │ │訴書附表│ │司 │健康飲8 瓶、Kh│ │ │編號7 )│ │ │oisan Tea 頂級│ │ │ │ │ │國寶茶1 包、草│ │ │ │ │ │莓銀耳果醬1 瓶│ │ │ │ │ │、淨淨淨潤膚1 │ │ │ │ │ │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