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訴字第87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軒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931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 文 張軒瑋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共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共陸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張軒瑋(所涉於民國108 年4 月17日變造高記食品有限公司報價單部分,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審簡字第1276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於102 年2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58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 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於107 年2 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7 年9 月12日受僱於佑盛紙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盛公司)擔任業務,而佑盛公司之銷貨獎金制度為客戶下訂單之金額每新臺幣(下同)1 萬元,業務員可分得150 元之獎金,詎張軒瑋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與附表一所示客戶談定品項、價格後,由各該客戶之代表人簽名於報價單上,張軒瑋遂基於行使變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將報價單變造單價及金額,再持以交付佑盛公司,另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訂單因佑盛公司察覺有異狀而未發給銷貨獎金,張軒瑋因而未取得財物未遂。 (二)與附表二所示客戶談定品項、價格後,由各該客戶之代表人簽名於報價單上,張軒瑋遂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另以報價較高之採購單交付佑盛公司,而未將客戶簽名之報價單交付佑盛公司,另附表二編號1 、2 、4 、5 所示之訂單因佑盛公司察覺有異狀而未發給銷貨獎金,張軒瑋因而未取得財物未遂。 (三)張軒瑋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將虛構之報價單(無客戶簽名)回報給佑盛公司,致佑盛公司陷於錯誤,因而開始生產該等產品,另附表三編號3 至6 、8 、9 所示之訂單因佑盛公司察覺有異狀而未發給銷貨獎金,張軒瑋因而未取得財物未遂。而張軒瑋因上開行為詐得共計新臺幣(下同)2850元之銷貨獎金。二、案經佑盛公司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楊家榮、吳若瑜、曾蔡義、蔣欣倫、林秀芳、黃文南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人事資料表、佑盛公司業務部執行辦法、報價單、報價單&契約書、佑盛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晶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之生產用料採購單、張軒瑋銷貨獎金發放明細可資佐證,被告犯行堪予認定。三、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 、2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3 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其於變造私文書後復持之行使,其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均係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行使變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等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均從一重之行使變造私文書罪處斷,起訴書認均應從較重之詐欺取財或詐欺取財未遂處斷,容有誤會。就附表二編號1 、2 、4 、5 、附表三編號3 至6 、8 、9 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二編號3 、附表三編號1 、2 、7 、10、11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公訴意旨就事實一、(三)部分,雖認被告之行為亦同時構成背信罪等語。惟按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該他人交付財物者,縱令具備背信罪之要件,亦已包含於詐欺罪之觀念中,不得於詐欺罪外更論背信罪;又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應成立詐欺罪,不能論以背信罪(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6518號、63年台上字第292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告擔任佑盛公司之業務,為佑盛公司處理事務,雖有虛構客戶報價違背任務之行為而致佑盛公司受有損害,然其本意既在利用此情詐取銷貨獎金,既已成立詐欺罪,揆諸前揭說明,即無再論以背信罪之餘地,故公訴意旨所認容有未恰,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背信之部分均與詐欺罪屬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是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所犯上開3次行使 變造私文書犯行、10次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及6次詐欺取財既 遂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另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詐欺、偽造文書之犯罪前科紀錄,猶再犯本案,顯然忽視法律禁令,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爰均加重其刑。再被告著手於附表二編號1、2、4、5、附表三編號3至6、8、9部分所示詐欺犯行之實施而不遂,均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與上開加重事 由,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恣意利用告訴人對其之信任,違背任務而為本案犯行,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得財物之價值,以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本件被告因本案犯罪取得共計2850元,為其犯罪所得之物,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10 條、第216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提起公訴,檢察官蔣政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時間 │客戶 │代表客戶│品項 │原單價/小計 │修改後單價/小 │備註 │ │ │ │ │簽名之人│ │ │計 │ │ ├──┼─────┼──────┼────┼───────┼──────┼───────┼────┤ │ 1 │108 年5 月│七三茶堂股份│王明祥 │七三茶堂-小袋 │9元/18000元 │12.5元/25000元│ │ │ │7 日 │有限公司 │ │ │ │ │ │ ├──┼─────┼──────┼────┼───────┼──────┼───────┼────┤ │ 2 │108 年4 月│百記有限公司│楊家榮│棉花糖巧克力(│60元/120000 │70元/140000元 │ │ │ │1 日 │ │ │小)(28oz灰紙│元 │ │ │ │ │ │ │ │板) │ │ │ │ │ │ │ │ │ │ ├───────┼──────┼───────┼────┤ │ │ │ │ │棉花糖巧克力(│65元/130000 │75元/150000元 │ │ │ │ │ │ │大)(28oz灰紙│元 │ │ │ │ │ │ │ │板) │ │ │ │ ├──┼─────┼──────┼────┼───────┼──────┼───────┼────┤ │ 3 │107 年11月│泰德利股份有│邱奕文 │年節禮盒 │130元/130000│168元/168000元│已詐得銷│ │ │21日 │限公司 │ │ │元 │ │貨獎金 │ └──┴─────┴──────┴────┴───────┴──────┴───────┴────┘ 附表二: ┌──┬─────┬──────┬────────┬──────┬──────┬────┐ │編號│時間 │客戶 │品項 │報價給客戶之│回報給告訴人│備註 │ │ │ │ │ │單價/小計 │之單價/小計 │ │ ├──┼─────┼──────┼────────┼──────┼──────┼────┤ │ 1 │108 年4 月│泰德利股份有│指揮官威士忌證書│8元/4000元 │10.6元/5300 │ │ │ │30日 │限公司 │ │ │元 │ │ ├──┼─────┼──────┼────────┼──────┼──────┼────┤ │ 2 │108 年4 月│泰德利股份有│指揮官木盒紙袋 │40元/14000元│60元/21000元│ │ │ │26日 │限公司 │ │ │ │ │ ├──┼─────┼──────┼────────┼──────┼──────┼────┤ │ 3 │107 年12月│晶碩光學股份│PEGAVISION彩片限│73.7元/73700│83.79元/ │已詐得銷│ │ │27日 │有限公司 │度樣板 │元 │83790元 │貨獎金 │ │ │ │ ├────────┼──────┼──────┼────┤ │ │ │ │PEGAVISION包材限│20.4元/20400│30.46元/ │已詐得銷│ │ │ │ │度樣板 │元 │30460元 │貨獎金 │ ├──┼─────┼──────┼────────┼──────┼──────┼────┤ │ 4 │108 年3 月│潤泰全球股份│Whittard中盒 │64元/192000 │94元/282000 │ │ │ │21日、同年│有限公司 │ │元 │元 │ │ │ │4 月24日 │ │ │ │ │ │ ├──┼─────┼──────┼────────┼──────┼──────┼────┤ │ 5 │108 年6 月│翰霖實業股份│燈泡組 │96元/48000元│110元/55000 │ │ │ │10日 │有限公司 │ │ │元 │ │ └──┴─────┴──────┴────────┴──────┴──────┴────┘ 附表三: ┌──┬─────┬──────┬────────┬──────┬────┐ │編號│時間 │客戶 │品項 │價格 │備註 │ ├──┼─────┼──────┼────────┼──────┼────┤ │ 1 │108 年2 月│泰德利股份有│威士忌馬口鐵筒 │17830元、 │已詐得銷│ │ │27日 │限公司 │ │17300元 │貨獎金 │ │ │ │ ├────────┼──────┼────┤ │ │ │ │威士忌馬口鐵筒- │1360元、 │ │ │ │ │ │紙箱 │1320元 │ │ ├──┼─────┼──────┼────────┼──────┼────┤ │ 2 │108 年3 月│七三茶堂股份│大茶包禮盒 │12000元 │已詐得銷│ │ │28日 │有限公司 │ │ │貨獎金 │ ├──┼─────┼──────┼────────┼──────┼────┤ │ 3 │108 年3月 │台灣萊雅股份│母親節活動提袋- │320000元 │ │ │ │20日 │有限公司 │黑版 │ │ │ │ │ │ ├────────┼──────┼────┤ │ │ │ │母親節活動提袋- │510000元 │ │ │ │ │ │白版 │ │ │ ├──┼─────┼──────┼────────┼──────┼────┤ │ 4 │108 年3 月│台灣阿迪達斯│ORIGINALS提袋 │740000元 │ │ │ │13日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5 │108 年3 月│高記食品有限│中袋 │128000元 │ │ │ │14日 │公司 │ │ │ │ ├──┼─────┼──────┼────────┼──────┼────┤ │ 6 │107 年11月│晶碩光學股份│芽不知春圓罐打樣│5714元 │ │ │ │26日 │有限公司 │ │ │ │ ├──┼─────┼──────┼────────┼──────┼────┤ │ 7 │108 年4 月│晶碩光學股份│天馬行空-紫-D58 │11429元 │已詐得銷│ │ │11日 │有限公司 │ │ │貨獎金 │ ├──┼─────┼──────┼────────┼──────┼────┤ │ 8 │108 年3 月│奧迪北區股份│新莊旗艦店開幕提│54000元 │ │ │ │19日 │有限公司 │袋 │ │ │ ├──┼─────┼──────┼────────┼──────┼────┤ │ 9 │108 年2 月│潤泰全球股份│Whittard紙絲 │960元 │ │ │ │26日 │有限公司 │ │ │ │ ├──┼─────┼──────┼────────┼──────┼────┤ │10 │108 年3 月│潤泰全球股份│Whittard禮盒- 紙│16200元 │已詐得銷│ │ │19日 │有限公司 │絲 │ │貨獎金 │ ├──┼─────┼──────┼────────┼──────┼────┤ │11 │108 年1 月│潤泰全球股份│散茶盒、插卡、說│96560元 │已詐得銷│ │ │3 日 │有限公司 │明卡 │ │貨獎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