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
    曾淑娟李俊彥葉逸如
  • 法定代理人
    呂連嘉

  • 原告
    莊桐茂
  • 被告
    三和實業社法人何得安宜佳鋼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34號原   告 莊桐茂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三和實業社 被   告 何得安 被   告 宜佳鋼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呂連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連嘉、何得安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已提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狀1 紙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