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4 日
- 法官曾淑娟、李俊彥、葉逸如
- 法定代理人呂連嘉
- 原告莊桐茂
- 被告三和實業社法人、何得安、宜佳鋼構有限公司法人、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34號原 告 莊桐茂 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三和實業社 被 告 何得安 被 告 宜佳鋼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呂連嘉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 年度審易字第3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呂連嘉、何得安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惟原告已提出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狀1 紙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李俊彥 法 官 葉逸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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