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379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劉安榕陳俞伶黃湘瑩

原告
魏含宇
被告
林宗民
被告
高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進
法定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兼
送達代收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9 年度審簡字第42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黃湘瑩

                    書記官 盧瑞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