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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
    潘長生徐子涵李宇銘
  • 法定代理人
    林燕聰、王敬中

  • 原告
    圻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晶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62號原   告 圻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聰 被   告 晶禾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敬中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109 年度審訴字第88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李宇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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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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