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2 日
- 法官潘長生、徐子涵、李宇銘
- 法定代理人林燕聰、王敬中
- 原告圻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晶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462號原 告 圻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聰 被 告 晶禾科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敬中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109 年度審訴字第88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徐子涵 法 官 李宇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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