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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潘長生李宇銘徐子涵
  • 法定代理人
    南順興

  • 原告
    佑盛紙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張軒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31號原   告  佑盛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南順興 送達代收人  邱姿誼 被   告  張軒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 年度審訴字第876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李宇銘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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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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