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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3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潘長生李宇銘徐子涵

原告
佑盛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南順興
送達代收人
邱姿誼
被告
張軒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 年度審訴字第876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李宇銘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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