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531號原 告 佑盛紙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南順興 送達代收人 邱姿誼 被 告 張軒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9 年度審訴字第876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李宇銘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士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