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605號
- 原告
- 呂俊彥
- 被告
- 陳宏明
鄭建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12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民國109年6月17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三)證據:詳卷。
二、被告二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宏明、鄭建宜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9年6月17日上午10時01分許辯論終結,原告呂俊彥則於同日上午10時37分許,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及收文章戳可證,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於法即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