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7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743號原 告 大王租賃有限公司(原名:盧卡斯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裴驛 被 告 楊振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劉正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