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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74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劉安榕傅明華劉正偉

原告
大王租賃有限公司(原名:盧卡斯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裴驛
被告
楊振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7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法 官 傅明華

                   法 官 劉正偉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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