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938號
- 原告
- 黃昱智
- 被告
- 賴奕宏
陳亞豪
曾鴻傑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077號、108年度審易字第2255號、108年度審易緝字第37 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賴奕宏、陳亞豪、曾鴻傑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皆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案件並未繫屬法院或已終結,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仍於此情形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自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被告賴奕宏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108 年10月2日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0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8年11月12日確定;被告陳亞豪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於108年12月25日以108年度審易緝字第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於109 年2月25日確定;被告曾鴻傑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108年10月16日以108年度審易字第225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於108 年11月19日確定等情,有前開案件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等資料卷可憑。原告於上開刑事案件判決均確定後之109 年7月1日始具狀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首頁本院收狀章戳1 枚可憑,是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時,被告3 人所涉上開刑事案件既均經本院為判決確定,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顯於法不合,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然此程序駁回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其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另原告雖於109年6月20日誤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經該署於109年7月1 日轉送並繫屬本院,縱原告未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誤投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亦已因逾期而於法未合,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收文戳章可證,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