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6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弘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調偵字第 97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弘岳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事 實 一、郭弘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7 年12月間,向黃明傑佯稱可以代售黃明傑手中持有「福田妙國靈骨塔」之塔位(下稱福田妙國塔位)10個,每個塔位可以代為出售新臺幣(下同)70萬元,並向黃明傑表示要先支付訂金(即仲介費用)6 萬元給郭弘岳,再由郭弘岳任職之佶享生活事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 號6 樓、下稱佶享公司)為郭弘岳貸款30萬元,協助辦理買賣上開塔位事宜云云,致黃明傑陷於錯誤,於108 年1 月28日17時55分許,在新北市永和區保福路與保安路口之郭弘岳駕駛車輛內,支付6 萬元給郭弘岳。嗣郭弘岳推拖上開塔位之買方有狀況,無法完成交易,黃明傑依郭弘岳交付佶享公司之名片地址前往查證,發現該公司並未營業,且郭弘岳亦已離職,復避不見面,黃明傑始知受騙。 二、案經黃明傑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亦定有明文。查檢察官及被告郭弘岳對於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於本院審判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易字卷〔下稱本院卷〕第94頁),且迄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結果,認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前開規定,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件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㈠被告之辯稱: 訊據被告郭弘岳坦承有於上開時、地收受告訴人黃明傑6 萬元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並辯稱:本案是告訴人先跟我買骨灰罐,我賣他1 個骨灰罐6 萬元,我把骨灰罐交給他,當時他要跟我買骨灰罐,說他手上有10個福田妙國的塔位,問我可否順便幫他找買主,告訴人自己開價每個塔位70萬元,我有答應要幫他找買主,後來找不到,他就生氣了,當時講好我幫他處理福田妙國塔位可以抽佣,買賣靈骨塔位是我的服務項目之一,他給我6 萬元是買骨灰罐的錢,不是我幫他代售福田妙國塔位的訂金云云(見本院卷第95至97頁)。 ㈡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⒈上開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黃明傑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甚詳(見偵卷第7 至11、13、14、65至69頁、本院卷第68至70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御寶託管單、被告郭弘岳名片、寄存託管憑證(載明任職佶享公司)、告訴人所提錄音檔案暨譯文(錄音光碟置放偵卷資料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5、16、23、25、27至53、57頁)。 ⒉被告雖辯稱告訴人交付6 萬元給伊,是告訴人向伊購買骨灰罐的價金,不是給伊代售上開塔位的訂金或仲介費用,且伊有幫告訴人找買主,後來賣主未出面,上開福田妙國塔位10個才沒有成交云云。惟查: ⑴告訴人黃明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當時有10個福田妙國塔位,被告說要幫我處理,他說1 個是70萬元,他先跟我收取6 萬元的訂金,他有提到公司會幫我出錢,出多少錢我忘記了,我當時只有6 萬元,給被告6 萬元應該是被告的公司要幫我出賣靈骨塔位的手續費用,我當時手上確實有10個福田妙國塔位,後來被告沒有下落,我到佶享公司找被告,問佶享公司負責人陳先生,他說被告已經離職,那時佶享公司也倒閉,陳先生也沒有跟我提到賣靈骨塔位要6 萬元規費的事情,他要我自己跟被告處理,他們公司不負責,我提供錄音檔案內容有一位女生在車上,我不知道她的名字,她都會跟被告一起出現,她當時坐在車上的後座,我坐在前面的副駕駛座,被告坐在駕駛座,被告拿了我的錢,後來避不見面,沒有處理我的靈骨塔位,我認為他騙我6 萬元,這部分我跟被告已經和解,我沒有要追究,被告被起訴部分尊重法院和檢察官的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68、69頁)。核與附表所示告訴人與被告於108 年1 月28日在被告車內之對話錄音內容相符(詳本院卷第53至59頁之錄音譯文),並有新北市永和區調解委員會調解筆錄1 份在卷可參(見調偵卷第5 頁)。⑵另依調解筆錄內容第一段之調解條件顯示,被告同意返還「仲介買賣塔位費用6 萬元」給告訴人,其中2 萬元以骨灰罐1 個折抵,另當場給付現金3 萬元,其餘1 萬元匯款至告訴人指定之銀行帳戶。是被告雖辯稱告訴人交付6 萬元是作為購買骨灰罐的價金一節,顯與實情不符。 ㈢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財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查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269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訴字第254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5 年1 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被告於受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成立累犯。衡諸被告曾為前案妨害自由並經判刑確定,復不知悔改,再為本件詐欺取財犯行,並未悛悔改過,復於107 年1 月間以協助將塔位出售可以節稅等手法,又另涉詐欺取財等犯行,並經臺灣士林地院以108 年度易字第463 號判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1 千元折算1 日確定(下稱另案),有另案判決書在卷可參(見調偵卷第7 至15頁),顯然前案及另案所量處之刑度均不足以促其戒除犯罪心態,符合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立法理由,且依本案情節,被告亦無量處最低法定本刑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科刑: ㈠爰審酌被告有告訴人之委任,竟未能嚴守其間約定,反利用告訴人對其信賴,佯稱每個塔位可以代為出售70萬元,並向告訴人收取仲介費用6 萬元後,實際並未協助辦理買賣上開塔位事宜,又考量被告係累犯,且本案自始飾詞卸責,難認其有何悔悟之意,惟考量其與告訴人已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暨其於本院自承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現在其父親的公司做事,月收入約3 萬元,有母親需要扶養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01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另查本案被告詐欺犯罪所得金額6 萬元,其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全部履行上開調解條件內容,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和解之性質本即有以和解內容取代原受損害內容(金額)之意,則本案告訴人所受損害既已能獲得彌補,如再將被告尚未扣案之犯罪所得6 萬元諭知沒收或追徵,容有過苛之虞。是參酌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所揭示「優先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之意旨(立法理由參照),暨同法第38條之2 第2 項避免過苛之立法精神,本院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部分,自無再宣告沒收犯罪不法利得之必要。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魏子凱偵查起訴,由檢察官丁維志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施建榮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告訴人郭弘岳與被告郭弘岳於108 年1 月28日在被告車內之對│ │話錄音內容(出處:本院卷第53至59頁之錄音譯文) │ ├───────────────────────────┤ │告訴人:裡面沒有空位子嗎?(告訴人走去被告的車子中) │ │告訴人:我想後面應該有人才對啊!嘿啊! │ │被 告:……請你看一下說明一下。 │ │告訴人:問題是他要怎麼處裡啊?我現在只有六萬啦! │ │被 告:什麼意思?啊!我這邊…我先去跟我朋友調…… │ │告訴人:不好意思啊!我先問清楚吼! │ │告訴人:總共是… │ │被 告:10個! (指福田妙國塔位10個) │ │告訴人:10個!一個70…確定是70嗎?吼!我先出六萬…那你│ │ 們公司35萬…那就是41萬…那你再加…25… │ │被 告:對!剩下!我…因為…我錶已經押在他那…啊!先拿│ │ 10萬給我…他說叫 我晚點再過去跟他拿,對! 因為│ │ 他要先估一下。我說…錶押在你這裡…總是要給我一│ │ 點錢嘛! │ │告訴人:對對對對! │ │被 告:所以說他就點10萬給我…我晚點再回去找他… │ │告訴人:啊!一式兩份還是… │ │被 告:沒有!這一份你要先簽…然後我要先拿去給那個公司│ │ …請訂金…主要是我要拿來請訂金…訂金比較重要一│ │ 點!阿我訂金請下來…然後連同你的、我的…我送過│ │ 去給他…對啊! │ │告訴人:我想…這只有一份…而且你們公司都沒蓋章啊!這裡│ │ 都沒有啊! │ │被 告:什麼意思?所以我…這邊大哥你先簽…我再拿去給公│ │ 司簽合約… │ │告訴人:啊!你這六萬塊有沒有…… │ │被 告:合約就是你的保障啊! │ │告訴人:那這一份…問題是你拿回去啦! │ │被 告:啊!我會拿回來給你呀…對啊! │ │被 告:欸大哥你是之前是有貸過款嗎? │ │告訴人:有啊! │ │被 告:啊!有…你之前有貸過款…你怎麼知道現在貸款貸不│ │ 下來? │ │告訴人:我不是說貸不下來…你貸下來…啊!你這能不能抽菸│ │ ? │ │被 告:你抽!你抽啊!就是在這車上…邊抽邊聊啦!(在車│ │ 上拿菸抽中) │ │被 告:你說你之前也有去貸喔? │ │告訴人:有啊! │ │被 告:啊貸幾天下來…你是信貸? │ │告訴人:信貸啊! │ │被 告:啊!之前是貸多少金額? │ │告訴人:貸…20啦!所以說…那個甚麼…20會下來啦!就是因│ │ 為那個貸…你要時間…你要銀行辦耶!對啊! │ │被 告:可是基本上有貸過…不是審核都比較快? │ │告訴人:沒有喔!他還是一樣那個時限,還不是一個禮拜! │ │被 告:就是要那三、四、五天… │ │告訴人:至少要一個禮拜以上… │ │被 告:才會撥下來給你? │ │告訴人:對啊! │ │被 告:因為…大哥!我這邊有先跟我們總監講…就是說…我│ │ 希望說他那邊的那個就是…費用可以低一點…低一點│ │ 部分再來就是…因為我有跟他講說,因為我們大哥這│ │ 裡還有第二批,第二批…差不多還有…17套、快20套│ │ …那我跟他說…大哥這邊一樣…會給我們做…所以你│ │ 算一個總數量給我們…後面一樣會給你做這樣子…那│ │ 所以大哥!你第二批你的東西一定要留給我做處理。 │ │告訴人:百分之五…還是百分之三? │ │被 告:那等下可以畫掉…寫成百分之三。 │ │告訴人:沒有!我這麼講…若講清楚…說明白就好…不要說到│ │ 時候… │ │被 告:不會!不會啦!你放心! │ │告訴人:因為要百分之五…就百分之五,要百分之三…就百分│ │ 之三,這樣子而已… │ │告訴人:所以你…會再給我一份就是?還是甚麼時候會給我?│ │被 告:我現在拿回去公司…請訂金…請完之後就可以…在那│ │ 個給你一份… │ │…………(以下省略)……………… │ │告訴人:那…那個…權狀要不要先給你?不用吧… │ │被 告:權狀不用…不用!不用!你那個不能先給我…對啊!│ │ 你那個不能先給我…對啊! │ │告訴人:31號啦! │ │被 告:對! │ │告訴人:1月31號嘛!到你們公司?還是說到哪裡? │ │被 告:你要到現場…也可以到現場啊! │ │告訴人:到現場是哪裡啊? │ │被 告:就是你看你…約你方便哪裡也可以啊!對啊!都可以│ │ …真的啊! │ │告訴人:真的喔! │ │被 告:都可以啊! │ │告訴人:那就直接撥給我…啊我這個給你…就可以呦? │ │被 告:對啊!你現場直接來…他現場直接看就直接撥給你呀│ │ ! │ │告訴人:OK呀!好! │ │女 生:這邊…大哥,這個你點一下… │ │被 告:這你點一下…看有沒有少? │ │女 生:10張嘛!對不對? │ │告訴人:…3、4、5、6、7、8、9、10、這你要不要看? │ │被 告:那個沒關係! │ │告訴人:沒有去拍呦… │ │被 告:那沒有問題啦!對啊! │ │告訴人:沒有問題喔? │ │被 告:他到現場…他到現場來…他也是會跟你點交啊!有問│ │ 題他也不會跟你收! │ │告訴人:問題是我… │ │女 生:這給你。 │ │告訴人:問題是…對啊!我給你六萬塊…那要退我六萬喔?就│ │ 是退六萬喔?…沒有…沒有尾款、罰款的問題? │ │被 告:甚麼意思…罰款? │ │告訴人:我這麼講…假設我今天給他的…對不對?那他說我的│ │ 東西不適用… │ │被 告:基本上不會有這問題發生,除非你這是假的… │ │告訴人:喔! │ │女 生:沒有啦!大哥!這個我們幫你查過… │ │被 告:除非那是假的… │ │告訴人:我怕他說…他說甚麼東西…甚麼浴佛寺、或是甚麼的│ │ …我怕是這樣子啊! │ │被 告:沒有…法藏山就是法藏山的啦!對啊! │ │告訴人:對!因為我是跟你講是法藏山啦! │ │女 生:他們有相關單位可以去作申辦,其實你這一點不用擔│ │ 心! │ │被 告:這你這也幫我點一下… │ │告訴人:六萬塊而已呦… │ │被 告:剩下來的部份…我來想辦法…我趕快先…喔…好想趕│ │ 快把案件做起來… │ │告訴人:31號!今天28…剩沒有了吧…29、30、31,剩3 天而│ │ 已耶! │ │被 告:對啊!所以我趕快去用弄啊!因為他們廠商那邊到差│ │ 不多到10點才會關門。對啊! │ │告訴人:那其他…你就去… │ │被 告:我來想辦法…對啊!我隨時甚麼狀況…我隨時都會跟│ │ 你說…所以你放心! │ │告訴人:不要說我給你六萬塊了!給你六萬塊!你給我收六萬│ │ 了…啊!甚麼都…被 告:不會啦!不會啦! │ │告訴人:啊!你又沒有問…問題是我甚麼單據都沒有啊! │ │被 告:大哥!你放心啦!我們做事…是做誠信的啦!不管有│ │ 甚麼狀況…我一定會跟你講…因為我不可能幫你…因│ │ 為我拖…我欠得比你還要多… │ │女 生:可是大哥有一點…你要記得就是…不要跑去跟公司說│ │ 我們… │ │被 告:我們幫你出錢… │ │女 生:因為這是讓公司很忌諱這個問題。 │ │告訴人:你不會跟公司說吼? │ │女 生:我當然不會跟公司說。 │ │告訴人:那你不會跟公司說吼? │ │被 告:我當然不…我當然不會…我…大哥!我真的…應該真│ │ 的啦!我真的剛才去調到…… │ │告訴人:好!我這麼講…因為…我這麼講…我只希望成交而已│ │ 。吼成交的話…一套70嘛…那10套就700 嘛,那…如│ │ 果說成交啦!該給你們公司…就給你們公司…啊就大│ │ 不了!就請你們吃一頓嘛… │ │被 告:那個都沒有關係。 │ │…………(以下省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