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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32號

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林米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易字第3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俊翰

上列被告因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3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俊翰明知「錢力遊戲(Money )」電影,係告訴人炬旺有限公司(下稱炬旺公司)經SHOWBOXCORP .公司專屬授權,而取得重製、公開傳輸、公開上映、公開播送、散布、出租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且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且明知「BT」軟體為一種P2P 軟體,於下載同時,依程式通訊協定,會同時將使用者設定之指定電腦資料夾內電磁紀錄,透過程式上傳分享予其他使用者,竟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8 年5 月28日上午11時44分0 秒許,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巷0 號1 樓之住處,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IP位址:61.230.193.149),進入「BT之家-BT 電影天堂- 影視資源交流社區」網站,並使用BT軟體,開始下載重製前開視聽著作之電磁紀錄,同時分享與不特定網友下載重製,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經告訴人炬旺公司人員於108 年5 月28日瀏覽上開網站,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著作權法第7 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 項及第91條之1 第3 項之罪,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100 條亦有明定。

三、本案告訴人炬旺公司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與被告調解成立,且於109 年9月25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09 年度司附民移調字第1095號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米慧

書記官 林惠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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