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易字第6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智易字第6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炤興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滄隆
- 被告
- 張芷榕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調偵續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辯論終結後,被告炤興企業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許滄隆、被告張芷榕均與告訴人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