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1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1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朝陽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1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朝陽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刪除「執行搜索並」等字;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第二總隊」更正為「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第3行「扣案物品照片、搜索現場照片」補充為「扣案物品照片、搜索現場照片共9張」、第4行「鑑定報告書7份」更正為「鑑定報告書5份、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函、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函各1份」;附表一編號1商標權人欄第1行「婓樂」更正為「斐樂」、編號2商標權人欄更正為「HBI品牌服裝公司」、編號5指定商品欄更正為「衣服、褲子」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朝陽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罪嫌,惟被告於偵訊中自承其沒賣幾件就被抓(見偵卷第136頁背面),及並將販賣仿冒商品之不法利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交由警察查扣(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等語,是被告所為自係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原聲請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竟擺攤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復參酌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被告販售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5000元,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受侵害之商標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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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仿冒「FILA」商標圖│50件│盧森堡商斐樂盧森│
│ │樣之衣服 │ │堡有限公司 │
├──┼─────────┼──┼────────┤
│ 2 │仿冒「CHAMPION」商│160 │HBI品牌服裝公司 │
│ │標圖樣之衣服、褲子│件 │ │
├──┼─────────┼──┼────────┤
│ 3 │仿冒「ROOTS」商標 │129 │加拿大商羅茲公司│
│ │圖樣之衣服 │件 │ │
├──┼─────────┼──┼────────┤
│ 4 │仿冒「JACK WOLFSKI│47件│飛狼露營旅遊用品│
│ │N」商標圖樣之外套 │ │股份有限公司 │
│ │、衣服、褲子 │ │ │
├──┼─────────┼──┼────────┤
│ 5 │仿冒「NORTH FACE」│4件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
│ │商標圖樣之衣服、褲│ │司 │
│ │子 │ │ │
├──┼─────────┼──┼────────┤
│ 6 │仿冒「LV」商標圖樣│22件│法商路易威登馬爾│
│ │之衣服 │ │悌耶公司 │
├──┼─────────┼──┼────────┤
│ 7 │仿冒「SUPREME」商 │74件│美商第四章股份有│
│ │標圖樣之衣服 │ │限公司 │
├──┼─────────┼──┴────────┤
│合計│ │486件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1707號
被 告 林朝陽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竹崎鄉金獅寮3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朝陽明知附表一編號1至7號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
圖樣,分別係附表一編號1至7號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7號所示之商品或類似商品,且均在商標權期間內,任何
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
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詎林朝陽明知其於民國108年7月
10日上午12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之攤
位所陳列如附表二之商品,其上所標示之圖樣,為未得上述
商標權人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
之商品,竟以售價為每件新臺幣(下同)300元至690元不等
之價格,陳列於該攤位上。嗣於同日上午12時30分許,為警
於上址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共486件、
收據1張及販賣仿冒商品所得5,00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朝陽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案物品照片、搜索現場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7份、鑑定報告書7份等在卷足稽,復有前開
仿冒商標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扣案可佐,被告犯行已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
罪嫌。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號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部分
,均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涉犯上開違反
商標法罪嫌而有犯罪所得共計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 筱 文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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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商標權人 │ 商標期限 │ 註冊審定號 │ 指定商品 │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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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盧森堡商婓樂│117年5月31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盧森堡有限公│ │ │ │
│ │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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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寶立行銷股份│114年3月31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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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加拿大商羅茲│116年1月15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公司 │ │ │ │
├──┼──────┼──────┼──────┼──────┤
│ 4 │飛狼露營旅遊│109年9月30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用品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5 │美商諾菲斯服│115年7月31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飾公司 │ │ │ │
├──┼──────┼──────┼──────┼──────┤
│ 6 │法商路易威登│117年3月15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馬爾悌耶公司│ │ │ │
├──┼──────┼──────┼──────┼──────┤
│ 7 │美商第四章股│110年7月31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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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 數量(件) │
├──┼──────────────────┼──────┤
│ 1 │仿冒「FILA」商標之衣服 │ 50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
│ 2 │仿冒「CHAMPION」商標之衣服 │ 160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 00000000 號 │ │
├──┼──────────────────┼──────┤
│ 3 │仿冒「ROOTS」商標之衣服 │ 129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
│ 4 │仿冒「JACK WOLFSKIN」商標之衣服 │ 47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
│ 5 │仿冒「NORTH FACE」商標之衣服 │ 4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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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仿冒「LV」商標之衣服 │ 22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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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仿冒「SUPREME」商標之衣服 │ 74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
│ 總計│ 48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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