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9 分鐘讀完 全文 6,3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字第12號

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徐蘭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1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朝陽

上列被告因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1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朝陽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3行刪除「執行搜索並」等字;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2行「第二總隊」更正為「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第3行「扣案物品照片、搜索現場照片」補充為「扣案物品照片、搜索現場照片共9張」、第4行「鑑定報告書7份」更正為「鑑定報告書5份、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函、飛狼露營旅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函各1份」;附表一編號1商標權人欄第1行「婓樂」更正為「斐樂」、編號2商標權人欄更正為「HBI品牌服裝公司」、編號5指定商品欄更正為「衣服、褲子」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林朝陽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罪嫌,惟被告於偵訊中自承其沒賣幾件就被抓(見偵卷第136頁背面),及並將販賣仿冒商品之不法利得新臺幣(下同)5000元交由警察查扣(見扣押物品目錄表所載)等語,是被告所為自係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原聲請意旨容有誤會,應予更正。又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及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竟擺攤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所為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收益,並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復參酌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之商品,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被告販售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5000元,亦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受侵害之商標權人│
├──┼─────────┼──┼────────┤
│ 1  │仿冒「FILA」商標圖│50件│盧森堡商斐樂盧森│
│    │樣之衣服          │    │堡有限公司      │
├──┼─────────┼──┼────────┤
│ 2  │仿冒「CHAMPION」商│160 │HBI品牌服裝公司 │
│    │標圖樣之衣服、褲子│件  │                │
├──┼─────────┼──┼────────┤
│ 3  │仿冒「ROOTS」商標 │129 │加拿大商羅茲公司│
│    │圖樣之衣服        │件  │                │
├──┼─────────┼──┼────────┤
│ 4  │仿冒「JACK WOLFSKI│47件│飛狼露營旅遊用品│
│    │N」商標圖樣之外套 │    │股份有限公司    │
│    │、衣服、褲子      │    │                │
├──┼─────────┼──┼────────┤
│ 5  │仿冒「NORTH FACE」│4件 │美商諾菲斯服飾公│
│    │商標圖樣之衣服、褲│    │司              │
│    │子                │    │                │
├──┼─────────┼──┼────────┤
│ 6  │仿冒「LV」商標圖樣│22件│法商路易威登馬爾│
│    │之衣服            │    │悌耶公司        │
├──┼─────────┼──┼────────┤
│ 7  │仿冒「SUPREME」商 │74件│美商第四章股份有│
│    │標圖樣之衣服      │    │限公司          │
├──┼─────────┼──┴────────┤
│合計│                  │486件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1707號
    被      告  林朝陽  男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竹崎鄉金獅寮30號
                        居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朝陽明知附表一編號1至7號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
    圖樣,分別係附表一編號1至7號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7號所示之商品或類似商品,且均在商標權期間內,任何
    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
    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
    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詎林朝陽明知其於民國108年7月
    10日上午12時1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之攤
    位所陳列如附表二之商品,其上所標示之圖樣,為未得上述
    商標權人之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該註冊商標圖樣
    之商品,竟以售價為每件新臺幣(下同)300元至690元不等
    之價格,陳列於該攤位上。嗣於同日上午12時30分許,為警
    於上址執行搜索並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商品共486件、
    收據1張及販賣仿冒商品所得5,00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朝陽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案物品照片、搜索現場照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
    標資料檢索服務7份、鑑定報告書7份等在卷足稽,復有前開
    仿冒商標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扣案可佐,被告犯行已堪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
    罪嫌。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7號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部分
    ,均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涉犯上開違反
    商標法罪嫌而有犯罪所得共計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 筱 文
  附表一:
┌──┬──────┬──────┬──────┬──────┐
│ 編 │  商標權人  │  商標期限  │ 註冊審定號 │  指定商品  │
│ 號 │            │            │            │            │
├──┼──────┼──────┼──────┼──────┤
│ 1  │盧森堡商婓樂│117年5月31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盧森堡有限公│            │            │            │
│    │司          │            │            │            │
├──┼──────┼──────┼──────┼──────┤
│ 2  │寶立行銷股份│114年3月31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有限公司    │            │            │            │
├──┼──────┼──────┼──────┼──────┤
│ 3  │加拿大商羅茲│116年1月15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公司        │            │            │            │
├──┼──────┼──────┼──────┼──────┤
│ 4  │飛狼露營旅遊│109年9月30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用品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            │            │
├──┼──────┼──────┼──────┼──────┤
│ 5  │美商諾菲斯服│115年7月31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飾公司      │            │            │            │
├──┼──────┼──────┼──────┼──────┤
│ 6  │法商路易威登│117年3月15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馬爾悌耶公司│            │            │            │
├──┼──────┼──────┼──────┼──────┤
│ 7  │美商第四章股│110年7月31日│第00000000號│衣服        │
│    │份有限公司  │            │            │            │
└──┴──────┴──────┴──────┴──────┘
  附表二:
┌──┬──────────────────┬──────┐
│編號│            扣案商品名稱            │ 數量(件) │
├──┼──────────────────┼──────┤
│ 1  │仿冒「FILA」商標之衣服              │     50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
│ 2  │仿冒「CHAMPION」商標之衣服          │    160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 00000000 號    │            │
├──┼──────────────────┼──────┤
│ 3  │仿冒「ROOTS」商標之衣服             │    129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
│ 4  │仿冒「JACK WOLFSKIN」商標之衣服     │     47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
│ 5  │仿冒「NORTH FACE」商標之衣服        │     4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
│ 6  │仿冒「LV」商標之衣服                │     22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
│ 7  │仿冒「SUPREME」商標之衣服           │    74      │
│    │違反商標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號      │            │
├──┴──────────────────┼──────┤
│                                      總計│   486件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