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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1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41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坤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前科紀錄補充記載「乙○○因偽證、毀損案件,經本院依104 年審簡字第633 號、104 年簡字第153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 月,又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台灣臺北地方法院依103 年侵訴字第37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上開案件經本院依104 年聲字第279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於107 年8 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又被告有如上開補充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為避免發生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是以,本院考量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紀錄(偽證、毀損等案件),與本案罪名、犯罪類型不相同,如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之規定,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有違,從而本案不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不滿告訴人打其巴掌,竟持安全帽毆打告訴人,所為實不足取,復參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爭端情由、當時所受刺激、造成對方受傷程度、迄今未能達成和解、犯後態度、所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於未扣案之安全帽,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並非違禁物,為免執行困擾,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93號
    被      告  乙○○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左: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108年9月14日3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
    ○街00巷00號前,持安全帽毆打甲○○,致甲○○受有頭部
    鈍傷、臉部挫擦傷、後頸部挫傷、左膝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甲○○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人甲○○指訴情節相符,且有監視器影片光碟1片、擷取
    圖片6張、新北市立聯合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佐,是被
    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檢  察  官  謝承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412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