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4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亭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245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亭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亭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補充理由「按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70%於24小時內 自尿中排出,約90 %於96小時內自尿中排出,由於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與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亦 即96小時)等事實,業經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民國81年2月8日(81)藥檢1字第001156號函示明確。被告於108年8月15日15時15分許採集之尿液檢體,經以酵素免疫分析 法初步檢驗及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有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顯見被告於前揭採集尿液檢體時間前96小時內之某時間,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應堪認定。故被告於偵訊中辯稱:伊最後1次施用毒品係1、2週前云云,尚不足採」。 ㈡應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之持有第二級毒品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猶不知悔悟,而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自制力薄弱,未能體悟施用毒品對己身心之戕害及增加家庭社會負擔,所為顯不足取,兼衡其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業工,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彥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家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1490號被 告 李亭翰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亭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5年8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5年度毒偵字第2793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8月15日15時15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8月15日14時45分許,與友人張雅筑行 經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前,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 經其等同意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張雅筑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淨重2.16公克)、吸食器2組及分裝袋95 個(張雅筑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092號提起公訴),再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亭翰雖矢口否認前揭犯行,惟查,被告尿液經採集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一情,有勘察採證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年8月3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140528號)各1份在卷 可稽,故被告所辯顯不足採,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檢 察 官 黃 彥 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