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1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稅捐稽徵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邱麗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19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麗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偵緝字第8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麗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 邱麗如」補充為「邱麗如自民國103年10月29日起登記」、 第10行起「共35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3,400,305元,以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670,018元」更正為「共15紙 ,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3,511,105元,以此申報扣抵 銷項稅額共175,556元」、第13行起「共95紙,銷售額合計15,258,418元,稅額共761,932元」更正為「共76紙,銷售額合計7,926,030元,稅額共396,313元」、第17行「762,932 元」更正為「396,313元」;附表一及附表二均重製如後附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公司登記負責人,竟虛開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非但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制度之公平性、正確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更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被告所為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年過半百、素行、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蘭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重製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銷售額 │稅額 │ │ │ │張數 │ │ │ ├──┼─────────┼────┼──────┼─────┤ │1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5 │1,248,400 │62,420 │ ├──┼─────────┼────┼──────┼─────┤ │2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1 │310,000 │15,500 │ │ │限公司 │ │ │ │ ├──┼─────────┼────┼──────┼─────┤ │3 │廣東龍有限公司 │1 │644,720 │32,236 │ ├──┼─────────┼────┼──────┼─────┤ │4 │維國國際有限公司 │4 │543,685 │27,185 │ ├──┼─────────┼────┼──────┼─────┤ │5 │陽億有限公司 │2 │563,500 │28,175 │ ├──┼─────────┼────┼──────┼─────┤ │6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2 │200,800 │10,040 │ ├──┼─────────┼────┼──────┼─────┤ │合計│ │15 │3,511,105 │175,556 │ └──┴─────────┴────┴──────┴─────┘ 附表二(重製後): ┌──┬─────┬───────────────┬─────────────────┐ │編號│營業人名稱│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銷售額 │稅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1 │五木町創意│7 │1,030,135 │51,507 │7 │1,030,035 │51,502 │ │ │有限公司 │ │ │ │ │ │ │ ├──┼─────┼──┼─────┼──────┼──┼───────┼──────┤ │2 │德鑫機械有│1 │380,000 │19,000 │1 │380,000 │19,000 │ │ │限公司 │ │ │ │ │ │ │ ├──┼─────┼──┼─────┼──────┼──┼───────┼──────┤ │3 │山蓮興業有│4 │543,706 │27,185 │4 │543,706 │27,185 │ │ │限公司 │ │ │ │ │ │ │ ├──┼─────┼──┼─────┼──────┼──┼───────┼──────┤ │4 │宏亞綠能科│2 │1,025,799 │51,290 │2 │1,025,799 │51,290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5 │神港船舶股│9 │674,300 │33,717 │9 │674,300 │33,717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耀盈科技有│3 │47,944 │2,398 │3 │47,944 │2,398 │ │ │限公司 │ │ │ │ │ │ │ ├──┼─────┼──┼─────┼──────┼──┼───────┼──────┤ │7 │元城興業有│1 │95,238 │4,762 │1 │95,238 │4,762 │ │ │限公司 │ │ │ │ │ │ │ ├──┼─────┼──┼─────┼──────┼──┼───────┼──────┤ │8 │華傑印刷有│2 │84,565 │4,229 │2 │84,565 │4,229 │ │ │限公司 │ │ │ │ │ │ │ ├──┼─────┼──┼─────┼──────┼──┼───────┼──────┤ │9 │松鶴印刷有│12 │595,002 │29,753 │12 │595,002 │29,753 │ │ │限公司 │ │ │ │ │ │ │ ├──┼─────┼──┼─────┼──────┼──┼───────┼──────┤ │10 │辰龍財金科│2 │348,300 │17,415 │2 │348,300 │17,415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11 │建翃藝術印│10 │106,580 │5,334 │6 │79,120 │3,959 │ │ │刷有限公司│ │ │ │ │ │ │ ├──┼─────┼──┼─────┼──────┼──┼───────┼──────┤ │12 │包子創意股│11 │236,995 │11,860 │11 │236,995 │11,85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3 │榮昱印製廠│1 │40,404 │2,020 │1 │40,404 │2,020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14 │禾金科技有│4 │1,636,625 │81,832 │4 │1,636,625 │81,832 │ │ │限公司 │ │ │ │ │ │ │ ├──┼─────┼──┼─────┼──────┼──┼───────┼──────┤ │15 │宏杰國際貿│11 │134,844 │6,743 │10 │108,177 │5,409 │ │ │易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16 │嘉銘塑膠有│1 │1,000,000 │50,000 │1 │1,000,000 │50,000 │ │ │限公司 │ │ │ │ │ │ │ ├──┴─────┼──┼─────┼──────┼──┼───────┼──────┤ │小計 A │81 │7,980,437 │399,045 │76 │7,926,210 │396,322 │ ├────────┼──┼─────┼──────┼──┼───────┼──────┤ │減 退回及折讓B │ │180 │9 │ │180 │9 │ ├────────┼──┼─────┼──────┼──┼───────┼──────┤ │合計 A-B │81 │7,980,257 │399,036 │76 │7,926,030 │396,313 │ └────────┴──┴─────┴──────┴──┴───────┴──────┘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緝字第802號被 告 邱麗如 女 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4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邱麗如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1樓之隆凱 工業有限公司(下稱隆凱公司)之負責人,亦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公司負責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明知隆凱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至106年6 月間,並無實際自附表一所示之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下稱法而宜公司)等公司進貨,亦無銷貨予如附表二所示之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下稱五木町公司)等公司之事實,竟接續取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法而宜公司等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35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3,400,305元,以此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670,018元,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 業成本;另接續填載不實銷貨事項於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內,以隆凱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95 紙,銷售額合計15,258,418元,稅額共761,932元,交付予 如附表二所示之五木町公司等公司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 用,渠等公司遂持之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762,93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與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邱麗如之供述。 (二)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8年6月5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 1080007023號函暨所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108年2月19日北區國稅中和銷稽字第 1080471032號書函暨所附調查案證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營業人變更登記查簽表、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房屋租賃契約書、營業人查訪報告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領用統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財政部國稅局中和稽徵所電話紀錄與談話紀錄、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隆凱公司103至106年度申報書(按年度)查詢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營業稅申報期別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去路明細、承諾書等。 (三)本署104年度偵字第17683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相關影卷。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又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罪,為稅捐稽徵法之特別規定,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之存在亦能成立該罪(最高法院94年台非字第98號、72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等罪嫌。又被告於上開期間,接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而侵害同一法益即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稅捐之正確性,是應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3款、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係擔任隆凱公司負責人而幫助如附表二所示五木町公司等20家公司逃漏營業稅,係被告為上開公司實行違法行為,上開公司因而取得之不法所得,本應聲請沒收並予追徵,惟稅捐稽徵法上稅賦科目設立之目的,在於藉由核實課徵,以計算納稅義務人實際負擔租稅之能力,而落實量能負擔及租稅法定之原則,是違反國家課予人民之納稅義務,國家對於違反義務之人,本有追討應納稅額並處以行政罰之權限。從而若再就五木町公司等公司上述因被告所為違法行為而取得之所得即逃漏之稅捐諭知沒收,已逾越刑法沒收制度僅為剝奪不法利得之目的,而有過苛之虞,爰依前揭規定,對上開逃漏稅捐所得不再聲請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檢 察 官 陳欣湉 附表一 ┌──┬─────────┬────┬──────┬─────┐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統一發票│ 銷售額 │ 稅額 │ │ │ │ 張數 │ │ │ ├──┼─────────┼────┼──────┼─────┤ │ 1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 5 │2,505,958 │125,299 │ │ │公司 │ │ │ │ ├──┼─────────┼────┼──────┼─────┤ │ 2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 5 │1,248,400 │62,420 │ ├──┼─────────┼────┼──────┼─────┤ │ 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 9 │4,047,046 │202,352 │ ├──┼─────────┼────┼──────┼─────┤ │ 4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 3 │1,741,336 │87,067 │ ├──┼─────────┼────┼──────┼─────┤ │ 5 │能火文創有限公司 │ 1 │385,440 │19,272 │ ├──┼─────────┼────┼──────┼─────┤ │ 6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 2 │1,209,420 │60,472 │ ├──┼─────────┼────┼──────┼─────┤ │ 7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 1 │310,000 │15,500 │ │ │限公司 │ │ │ │ ├──┼─────────┼────┼──────┼─────┤ │ 8 │廣東龍有限公司 │ 1 │644,720 │32,236 │ ├──┼─────────┼────┼──────┼─────┤ │ 9 │維國國際有限公司 │ 4 │543,685 │27,185 │ ├──┼─────────┼────┼──────┼─────┤ │ 10 │陽億有限公司 │ 2 │563,500 │28,175 │ ├──┼─────────┼────┼──────┼─────┤ │ 11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 2 │200,800 │10,040 │ ├──┼─────────┼────┼──────┼─────┤ │合計│ │ 35 │13,400,305 │670,018 │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 開立之統一發票銷售額明細 │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 │ │ ├──┬─────┬──────┼──┬───────┬──────┤ │ │ │張數│銷售額 │稅額 │張數│銷售額 │稅額 │ ├──┼─────┼──┼─────┼──────┼──┼───────┼──────┤ │ 1 │五木町創意│7 │1,030,135 │51,507 │ 7 │1,030,035 │51,502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2 │德鑫機械有│ 1 │380,000 │19,000 │ 1 │380,000 │19,000 │ │ │限公司 │ │ │ │ │ │ │ ├──┼─────┼──┼─────┼──────┼──┼───────┼──────┤ │ 3 │山蓮興業有│ 4 │543,706 │27,185 │ 4 │543,706 │27,185 │ │ │限公司 │ │ │ │ │ │ │ ├──┼─────┼──┼─────┼──────┼──┼───────┼──────┤ │4 │宏亞綠能科│ 2 │1,025,799 │51,290 │ 2 │1,025,799 │51,290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5 │瀚域實業股│ 1 │140,230 │7,012 │ 1 │140,230 │7,01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6 │神港船舶股│ 14 │1,104,390 │55,222 │ 14 │1,104,390 │55,22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7 │耀盈科技有│ 3 │47,944 │2,398 │ 3 │47,944 │2,398 │ │ │限公司 │ │ │ │ │ │ │ ├──┼─────┼──┼─────┼──────┼──┼───────┼──────┤ │8 │元城興業有│ 1 │95,238 │4,762 │ 1 │95,238 │4,762 │ │ │限公司 │ │ │ │ │ │ │ ├──┼─────┼──┼─────┼──────┼──┼───────┼──────┤ │9 │華傑印刷有│ 2 │84,565 │4,229 │ 2 │84,565 │4,229 │ │ │限公司 │ │ │ │ │ │ │ ├──┼─────┼──┼─────┼──────┼──┼───────┼──────┤ │10 │松鶴印刷有│ 12 │595,002 │29,753 │ 12 │595,002 │29,753 │ │ │限公司 │ │ │ │ │ │ │ ├──┼─────┼──┼─────┼──────┼──┼───────┼──────┤ │11 │辰龍財金科│ 2 │348,300 │17,415 │ 2 │348,300 │17,415 │ │ │技有限公司│ │ │ │ │ │ │ ├──┼─────┼──┼─────┼──────┼──┼───────┼──────┤ │12 │建翃藝術印│ 10 │106,580 │5,334 │ 6 │79,120 │3,959 │ │ │刷有限公司│ │ │ │ │ │ │ ├──┼─────┼──┼─────┼──────┼──┼───────┼──────┤ │13 │包子創意股│ 11 │236,995 │11,860 │ 11 │236,995 │11,851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14 │榮昱印製廠│ 1 │40,404 │2,020 │ 1 │40,404 │2,020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15 │佳榮能源科│ 3 │1,974,520 │98,726 │ 3 │1,974,520 │98,726 │ │ │技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16 │禾金科技有│ 7 │3,119,151 │155,958 │ 7 │3,119,151 │155,958 │ │ │限公司 │ │ │ │ │ │ │ ├──┼─────┼──┼─────┼──────┼──┼───────┼──────┤ │17 │宏杰國際貿│ 11 │134,844 │6,743 │ 10 │108,177 │5,409 │ │ │易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18 │次世代照明│ 5 │3,125,252 │156,262 │ 5 │3,125,252 │156,262 │ │ │股份有限公│ │ │ │ │ │ │ │ │司 │ │ │ │ │ │ │ ├──┼─────┼──┼─────┼──────┼──┼───────┼──────┤ │19 │山汰科技股│ 2 │320,000 │16,000 │ 2 │320,000 │16,000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20 │嘉銘塑膠有│ 1 │1,000,000 │50,000 │ 1 │1,000,000 │50,000 │ │ │限公司 │ │ │ │ │ │ │ ├──┴─────┼──┼─────┼──────┼──┼───────┼──────┤ │小計 A │100 │15,453,055│772,676 │ 95 │15,398,828 │769,953 │ ├────────┼──┼─────┼──────┼──┼───────┼──────┤ │減 退回及折讓B │ │ 140,410│ 7,021 │ │ 140,410 │ 7,021 │ ├────────┼──┼─────┼──────┼──┼───────┼──────┤ │合計 A-B │100 │15,312,645│765,655 │ 95 │15,258,418 │762,93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