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38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陳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兼上代表人 胡志偉 被 告 鴻輝防災實業社 維保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馬蓋掀智能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38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志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累犯,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大陳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又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鴻輝防災實業社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又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柒萬元。 維保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累犯部分補充「被告前因犯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以99年度桃簡字第1165號、100年度桃簡字第177號、100年度簡字第69號等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4月、3月確定,其後復經該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767號裁定,更 定其上開3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101年11月18日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係屬不同種類之犯罪型態,縱被告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本案之妨害投標罪,亦難認為被告所為本案犯行,有何特別之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本院認為於本罪之法定刑度範圍內,審酌犯罪情節、各項量刑事由後,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所應負擔之罪責,尚無加重法定本刑之必要,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 ㈡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關於「【105年度新北市國中小消檢 案件】鴻輝實業社押標金提示後存入大陳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帳戶資料」之記載應予刪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然被告為求大陳消防安全有限公司、鴻輝防災實業社、維保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得標機會,營造上開廠商係不同廠商之假象參與競標,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其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專科畢業,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職業為商,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應執行刑暨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末查,被告為大陳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之代表人、鴻輝防災實業社及維保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業據其於偵訊供述在卷,其因執行投標之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之罪,業經前述,經審酌各該公司因此所獲利益不同等情狀後,爰併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對被告大陳消防安全有限公司、鴻輝防災實業社及維保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維保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科處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示之罰金刑,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褚仁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明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曉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38187號被 告 大陳消防安全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代 表 人 胡志偉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兼 被 告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號 被 告 鴻輝防災實業社 設新北市板橋區板城號95-1號維保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現更名為馬蓋掀智能衛浴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志偉明知其係大陳消防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稱大陳公司) 之負責人及維保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維保公司, 民國105年7月至107年8月登記負責人為賴冠和,賴冠和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鴻輝防災實業 社(以下稱鴻輝實業社,登記負責人為黃志豪,黃志豪所涉 違反政府採購法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實際負責人, 且同一間廠商以得標一區為限,而大陳公司、維保公司、鴻輝實業社之實際負責人相同,實為同一廠商,本不應參與競標同一項次採購案,竟為順利標取下列採購案,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公平、增加得標區域之犯意,分別以大陳公司搭配鴻輝實業社或維保公司搭配鴻輝實業社名義競標同一項次之詐欺手法,使採購機關誤認有競爭假象,而為下列行為: (一)緣新北市三重區五華國民小學(下稱;五華國小)於105年1月22日公告辦理「新北市各公立國中小(未含福山國小)105年 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採購案(案號;whes0000000,以下稱【105年度新北市國中小消檢案件】)之招標,採公開招標及複數決標,並以最低價決標,預算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17萬1,132元,將新北市公立國中小學分為第1區(三鶯分區、雙和分區,共44所學校)、第2區(文山分區、板橋分 區,共41所學校)、第3區(新莊分區,共36所學校)、第4區(七星分區、淡水分區,共計40所學校)及第5區(三重分區、 瑞芳分區,共計42所學校)。胡志偉以旗下大陳公司及鴻輝 實業社牌照投標,並於各區標價虛偽比價,惟大陳公司及鴻輝實業社均未能得標而未遂。 (二)緣新北市立新泰國民中學(下稱;新泰中學)於105年2月5日 公告辦理「新北市國高中職105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 」採購案(案號:htjh0000000,以下稱【105年度新北市高 中職消檢案件】)之招標,採公開招標及複數決標,並以最 低價決標,預算總金額146萬6,503元元,將新北市國高中職分為第1區(三重區、三鶯區)、第2區(雙和區、文山區、淡 水區)、第3區(新莊區、七星區)及第4區(板橋區、瑞芳區) 。胡志偉明以大陳公司及鴻輝實業社牌照投標,並於各區標價虛偽比價,開標結果大陳公司得標第1區、鴻輝實業社得 標第2區消檢案件,從而獲得締約之不法利益。 (三)緣五華國小於106年1月6日公告辦理「新北市公立國民小學(未含福山國小〉106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採購案(案號:WHES0000000,以下稱【106年度新北市國小消檢案件】)之招標,採公開招標及複數決標,並以最低價決標,預 算總金額217萬3,582元,將新北市國高中職分為第1區(三鶯分區、雙和分區)、第2區(文山分區、板橋分區)、第3區(新莊分區)、第4區(七星分區、淡水分區)及第5區(三重分區、瑞芳分區)。胡志偉以大陳公司及鴻輝實業社牌照投標,並 於各區標價虛偽比價,開標結果由大陳公司得標第2區消檢 案件,從而獲得締約之不法利益。 (四)緣新北市立土城國民中學(下稱;土城國中)於106年1月6日 公告辦理「新北市立國高中職106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報」採購案(案號:106C001,以下稱【106年度新北市國小 消檢案件】)之招標,採公開招標及複數決標,並以最有利 決標,預算總金額146萬6,503元,將新北市國高中職分為第1區至第4區。胡志偉以大陳公司及鴻輝實業社牌照投標,並於各區標價虛偽比價,開標結果由大陳公司得標第3區消檢 案件,從而獲得締約之不法利益。 (五)緣新北市立大觀國民中學(下稱;大觀國中)於106年6月19日公告辦理「106年度消防安全設備改善採購案」採購案(案號:0000000B,以下稱【106年度大觀國中消改案件】)之招標,胡志偉明知大陳公司為負責第3區(板橋區15所、瑞芳7所 學校)消防檢查缺失改善服務建議之廠商,不得投標該區消 防設備改善採購案件,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公平之犯意,以維保公司、鴻輝實業社牌照投標、進行虛偽比價,於開標時鴻輝實業社因未附電子領標收據及無退票紀錄失去投標資格,維保公司則以最低價標,致開標登生不正確之結果,從而獲得締約之不法利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志偉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賴冠和於調查局詢問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志豪與證人陳怡文、羅美珠、趙艷群、邵貞於調查局詢問及本署偵查中具結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大陳公司員工異常情形分析表、「105年度新北市國 中小消檢案件」決標公告、大陳公司標案文件、鴻輝實業社標案文件、「105年度新北市國高中職消檢案件」決標公告 、大陳公司標案文件、鴻輝實業社標案文件、「106年度新 北市國小消檢案件」決標公告、大陳公司標案文件、鴻輝實業社標案文件、「106年度新北市國高中職消檢案件」決標 公告、大陳公司標案文件、鴻輝實業社標案文件、「106年 度大觀國中消改案件」決標公告、維保公司標案文件、鴻輝實業社標案文件、大陳公司、鴻輝實業社及維保公司標封及聯絡門號申登資料、所涉標案電子領標紀錄相關帳號申登資料、「105年度新北市國中小消檢案件」鴻輝實業社押標金 提示後存入大陳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帳戶資料、「106年度新 北市國小消檢案件」鴻輝實業社押標金為大陳消防公司趙艷群所購入之中華郵政匯票、「106年度新北市國高中職消檢 案件」鴻輝實業社押標金為大陳消防公司趙艷群所購入之中華郵政匯票在卷可稽,被告胡志偉、大陳公司、鴻輝實業社及維保公司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胡志偉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同條第6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就犯罪事實(二)至(五)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被告胡志偉為大 陳公司之負責人及鴻輝實業社 、維保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故就被告大陳公司、鴻輝實業社及維保公司請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科以罰金之刑。又被告胡志偉所犯上開五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檢 察 官 褚 仁 傑